常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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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1421民初3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中縣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常X,男,滿族,個體,住遼寧省綏中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遼寧省綏中縣、1層2門101室。
負責人:劉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系遼寧興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常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常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24800元、車損評估費3000元,合計:278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原告的遼P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強制和機動車損失保險,商業(yè)險保單號為PDXXX0192114DAXXX07211,保險期限從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止。2019年8月31日9時許,原告駕駛保險車輛沿京哈線公路由西向東行駛416公里加400米處時,被未按安全規(guī)范變更車道的三者車輛相撞,造成保險車輛受損。因被告怠于理賠,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駕駛的案涉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158632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對于原告合理損失,鑒于本起事故我公司承保的車輛在事故中無責,故應由對方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如法院判決由我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將保留向?qū)Ψ阶穬數(shù)臋?quán)利,并要求原告提供對方車輛所有權(quán)人及保險公司等相關(guān)信息。車損鑒定報告中的工時費5800元過高,請法庭依法認定。我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所有的遼P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了保機動車損失保險158632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2日。2019年8月31日9時許,原告駕駛保險車輛沿京哈線公路由西向東行駛416公里加400米處時,被未按安全規(guī)范變更車道的三者車輛相撞,造成保險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保險車輛進行車輛損失評估鑒定,經(jīng)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葫蘆島嘉滿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做出了葫嘉車鑒字(2019)第034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定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為248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該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本案中,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為保險事故,原告作為保險車輛的所有權(quán)人和被保險人,有權(quán)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及《保險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本案保險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是經(jīng)原被告共同參與搖號確定的鑒定機構(gòu)、并經(jīng)上級法院委托鑒定機構(gòu)到達車輛停放地進行了實地查勘作出的,因此,程序合法,結(jié)論客觀公正,符合車輛損失的實際情況,應當作為認定保險車輛損失數(shù)額的定案依據(jù)。因保險合同中并未約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付車輛損失,因此,被告主張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不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據(jù)此,被告不負擔評估費的抗辯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應該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的車輛損失24800元及車損評估費3000元,合計278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十五日內(nèi)賠付原告常X保險金27800元人民幣。
以上款項付款至綏中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開戶行:葫蘆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中馬路灣支行,行號:314227100020,賬號:64XXX95。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8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林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