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7朱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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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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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13民初11337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朱XX,男,漢族,住灌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新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zé)o錫市、16號704-707室。
負責(zé)人:范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楊XX,江蘇潤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朱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朱XX機動車損失險(以下簡稱車損險)保險金21100元、施救費300元。事實和理由:朱XX為蘇B×××××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2019年5月28日,朱XX駕駛保險車輛沿錢皋路由南往北行駛至江海西路口時,追尾同方向在前行駛的洪振宇駕駛的蘇B×××××號車輛,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朱XX負事故主要責(zé)任,洪振宇負事故次要責(zé)任。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寧價公司)評估,保險車輛損失為2.7萬元,保險車輛另產(chǎn)生施救費3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保險合同關(guān)系及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均無異議,但認為朱XX主張的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較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25日,朱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蘇B×××××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額為79462元)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被保險人為朱XX。保險條款第六條載明,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zé)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zé)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
2019年5月28日,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梁溪大隊出具的第32021342019001309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載明:2019年5月28日7時40分許,朱XX駕駛保險車輛,沿錢皋路由南往北行駛至江海西路口時,追尾同方向在前行駛的洪振宇(持逾期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車牌號為蘇B×××××的小型轎車,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認定:朱XX負該事故的主要責(zé)任,洪振宇負該事故的次要責(zé)任。朱XX支付施救費300元。
事故發(fā)生后,朱XX自行委托寧價公司對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寧價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公估鑒定報告書,載明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金額為2.7萬元。朱XX支付公估鑒定費1000元。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對寧價公司認定的保險車輛損失金額不予認可,向本院申請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本院委托上海恒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以下簡稱恒量公司)進行評估,恒量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公估鑒定報告書,認定保險車輛本次事故損失金額為21100元。某保險公司繳納公估費1000元。朱XX、某保險公司對恒量公司的公估鑒定結(jié)論均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施救費發(fā)票、公估鑒定報告書、公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朱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承擔相應(yīng)的保險責(zé)任。保險車輛損失經(jīng)恒量公司評估后認定為21100元,恒量公司系具有相應(yīng)資質(zhì)的評估鑒定機構(gòu),應(yīng)當以其出具的公估鑒定意見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相應(yīng)的評估費系為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朱XX為保險車輛支付的施救費系其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yīng)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朱XX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朱XX車損險保險金21100元、施救費300元(戶名:朱XX;賬號:62×××93;開戶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東門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08元減半收取254元、評估費1000元,合計125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利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趙思潯
書記員 張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