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縣才華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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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3民初1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滄縣才華運輸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1398811XXXX。
法定代表人:郭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滄州市運河區(qū)建業(yè)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794178XXXX。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該公司職員。
原告滄縣才華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196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8日,原告駕駛員佟超駕駛冀JXXXXX、冀JXXXXX行駛至邢汾高速公路邢臺方向35公里+180米處于前方行駛的冀EXXXXX和魯QXXXXX、魯QXXXXX發(fā)生碰撞,佟超在該事故中負全責,該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41960元,經(jīng)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只能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冀JXXXXX在我司投保商業(yè)車損險892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法庭核實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cè)笋{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且無拒賠免賠的情形下,我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性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8月18日16時54分許,佟超駕駛冀JXXXXX、冀JXXXXX號車行駛至邢汾高速公路邢臺方向35公里+180米(施工路段僅剩應急車道可以通行)處時,與前方交通擁堵排隊等候的劉貴平駕駛的冀EXXXXX號車輛右側(cè)刮擦相撞,后又與前方田光周駕駛的魯QXXXXX、魯QXXXXX號車尾部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佟超受傷、道路有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邢臺支隊路羅大隊認定,佟超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貴平、田光周無責任。
另查明,原告滄縣才華運輸有限公司系冀JXXXXX號車輛的所有人,冀J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限額892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又查明,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國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JXXXXX號車輛車損進行了鑒定,經(jīng)鑒定,該車車損為946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0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冀JXXXXX、冀JXXXXX號車輛拖車費75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冀JXXXXX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該事故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故對于原告涉案車輛的損失應由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車損,被告雖對車損鑒定持有異議,但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間內(nèi)申請鑒定人出庭,而該鑒定報告系經(jīng)法定程序由有相應資質(zhì)的鑒定人員依法作出,故本院對該評估報告予以認定。鑒定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應予賠付。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22000元,其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上載明系施救冀JXXXXX、冀EXXXXX、魯QXXXXX號車輛產(chǎn)生,故不應由被告在冀JXXXXX號車輛車損險限額內(nèi)賠付,且冀J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未投保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亦不應對三者車輛的拖車費承擔賠付責任,因此對原告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拖車費7500元,系冀JXXXXX、冀JXXXXX號車輛產(chǎn)生,對此本院認定冀JXXXXX號車輛施救費為3750元(7500÷2)。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保險理賠款共計16210元(9460+3750+300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滄縣才華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621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滄縣才華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元,由原告滄縣才華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6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文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賈漢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