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蔣X、徐X甲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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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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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民終436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女,漢族,住常州市天寧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甲,男,漢族,住常州市武進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漢族,住常州市武進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男,漢族,住常州市天寧區(qū)。
上述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乙,江蘇澤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蔣X、徐X甲、陳XX、徐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402民初46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對本案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保險人徐某醉酒駕駛車輛造成事故導致死亡,醉駕是法律禁止的駕駛行為,依據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只需盡到提示義務。一審判決對該義務的評判以投保單簽名的真實性為標準,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義務,違反了立法之初衷,顯然是錯誤的。上訴人只要在相關條款上將免責條款加黑加粗,并公開該條款,就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二、(2017)蘇0404民初4425號案件(以下簡稱4425號案件)判決書已將三者車損30%部分的3010元判決由四被上訴人承擔,四上訴人并未提出異議。四被上訴人在該判決生效后,又在本案中追加訴訟請求,有違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在理的原則。三、如果蘇D×××××號車輛按照一審的意見以全損處理,上訴人要求收回該車的殘余價值。綜上,蘇D×××××的車損95000元和蘇G×××××的車損3010元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蔣X、徐X甲、陳XX、徐X辯稱,一審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蔣X、徐X甲、陳XX、徐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95000元、第三者車損3010元,合計9801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徐某為其所有的蘇D×××××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金額為95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2017年3月16日,徐某飲酒后駕駛蘇D×××××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鐘樓區(qū)運河路時,與陳培利駕駛的蘇G×××××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死亡,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陳培利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確定蘇G×××××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車損金額為4300元,蘇D×××××號小型轎車按95000元推定全損。
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4425號案件民事判決書,判決蔣X、徐X甲、陳XX、徐X按70%的比例賠償陳培利車輛維修費3010元。蔣X、徐X甲、陳XX、徐X分別系徐某的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在已經履行完該賠償款后,蔣X、徐X甲、陳XX、徐X向法院增加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第三者的車損。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蔣X、徐X甲、陳XX、徐X于2017年9月20日曾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95000元并支付陳培利的車輛損失3010元。后經審理,一審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蔣X、徐X甲、陳XX、徐X各項損失98010元。后某保險公司上訴,經審理,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上述案件發(fā)回重審。
一審審理中,蔣X、徐X甲、陳XX、徐X申請對相關保險單上的徐某的簽名進行鑒定,經鑒定,該簽名并非徐某所簽。雙方當事人對該鑒定均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購房合同、銀行開戶申請、鑒定意見書、餐飲合同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保險合同約定醉駕為免責事項,且對于醉駕這類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可以減輕某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但不能免除提示義務。某保險公司提供有“徐某”字樣簽名的保單,但經鑒定,并非徐某所簽。某保險公司在徐某投保時,未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履行相關手續(xù),也未就免責條款向徐某進行了提示以及解釋說明,故依法該免責條款不能生效,某保險公司不能據此免責,其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蘇D×××××號小型轎車按95000元推定全損,蘇G×××××號重型專項作業(yè)車車損由蔣X、徐X甲、陳XX、徐X賠付3010元,蔣X、徐X甲、陳XX、徐X向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主張上述兩項損失的訴請法院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在理賠后依法取得追償權。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蔣X、徐X甲、陳XX、徐X支付車輛維修費9801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蘇D×××××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投保單中特別約定,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經雙方商定后進行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從賠款中扣除。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陳述,因徐某系醉酒后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上訴人公司拒賠案件,上訴人認為實施車輛殘值處理后續(xù)工作已無意義,因此在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未開展此項工作。某保險公司同時主張對車輛殘值按5000元認定,但未提交相應證據。
二審中,四被上訴人請求法院對本案鑒定費用一并作出處理,并判決該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二審陳述在卷佐證。
二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保險人應對該條款作出提示。此種提示不僅要通過字體、符號等特別標識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標識,還應主動向保險人出示該條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保險條款中存在著行為人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將導致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條款。就本案而言,徐某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投保單上的簽名已被司法鑒定為并非徐某本人所簽,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其公司將醉駕免賠的免責條款向徐某進行了出示并提醒徐某注意,一審據此認定某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應對蘇D×××××號小型轎車的車損予以理賠。關于4425號案件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某保險公司不應對第三者車損3010元予以理賠、第三者車損應由四被上訴人自行承擔的觀點,系因該案中四被上訴人未到庭參加訴訟,導致法院未能查明某保險公司就醉駕免責條款未向徐某盡到提示義務的客觀情況而作出的判決?,F本案中經司法鑒定,對該事實已有相反認定,一審根據查明的事實情況支持四被上訴人的該項訴請并無不當,亦不存在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情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從賠款中扣除車輛殘值5000元的主張。因某保險公司自認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開展車輛殘值處理后續(xù)工作,也未提交將車輛殘值認定為5000元的充分依據,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四被上訴人主張對司法鑒定費用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的意見,因四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未提出該項訴訟請求,且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不同意調解,故本案對該費用依法不予處理,四被上訴人應另案主張。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依據不足,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韻琪
審判員 王 星
審判員 鄭 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陳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