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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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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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91民初4170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1
原告: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22590317XXXX。
法定代表人:扈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齊魯(東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35792XXXX。
負責人:徐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車輛賠償款83620元、吊裝施救費20900元,以上合計104520元。2、被告承擔訴訟及其他費用。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車輛賠償款74995元、吊裝施救費20900元,以上合計95895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名下車輛魯E×××××/魯E×××××運輸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交強險與商業(yè)險,2019年7月2日13時10分左右,畢宜海(370521196904195219)駕駛被保險車輛在內(nèi)蒙古鄂爾多斯達拉特旗吉格斯太鎮(zhèn)榮通74號煤場與蘇占清(152728197210111210)駕駛的蒙K×××××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鄂爾多斯公安交通管理大隊達拉特旗大隊作出同等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因兩肇事車輛均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且在保險期限范圍內(nèi),被告向原告承諾可以依據(jù)保險合同向其索賠,期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付保險理賠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由于涉案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實際牽引總質(zhì)量為48.89噸,超出了主車的準牽引質(zhì)量40噸,按照特種車輛車損險條款第9條第4項不能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條款約定,我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涉案交通事故的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已經(jīng)支付原告2000元的財產(chǎn)損失,如判決我公司承擔責任應予以扣除。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1月12日,原告所有的魯E×××××/魯E×××××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并投保車損不計免賠險,其中,魯E×××××牽引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07760元,魯E×××××半掛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600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被保險人均為原告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
經(jīng)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達拉特旗大隊認定,2019年7月2日13時10分許,畢宜海駕駛魯E×××××/魯E×××××在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吉格斯太鎮(zhèn)榮通74號煤場門前與蘇占清駕駛的蒙K×××××/蒙A×××××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畢宜海與蘇占清負事故同等責任。
原告單方委托東營市鑫海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E×××××號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數(shù)額為83620元。經(jīng)被告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山東魯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車輛損失價格報告書,認定魯E×××××/魯E×××××號車輛損失價格為74995元。被告支出價格評估費3000元。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提交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行駛證復印件、東營市鑫海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財產(chǎn)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山東魯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車輛損失價格報告書、價格評估費發(fā)票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魯E×××××/魯E×××××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原被告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如何確定,被告應否賠付。二、涉案產(chǎn)生的吊裝施救費、價格評估費如何承擔。
關于焦點問題一,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83620元,并提交東營市鑫海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財產(chǎn)損失價格認證結論書一份,被告認為該鑒定系原告單方委托,對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并申請對魯E×××××/魯E×××××號車輛損失重新進行鑒定。經(jīng)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本院委托鑒定,山東魯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車輛損失價格報告書,認定魯E×××××/魯E×××××號車輛損失價格為74995元。原、被告對車輛損失價格報告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認為,山東魯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涉案車輛損失的鑒定系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法院委托,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對該車輛損失價格報告書本院予以采信,魯E×××××/魯E×××××號車輛損失數(shù)額應當認定為74995元。被告提交魯E×××××/魯E×××××號車輛過磅單照片打印件及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特種車輛綜合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打印件各一份,主張涉案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實際牽引總質(zhì)量為48.89噸,超出了主車的準牽引質(zhì)量40噸,按照特種車輛車損險條款第9條第4項的條款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涉案車輛行駛證復印件載明,魯E×××××車輛準牽引總質(zhì)量為40000kg,魯E×××××車整備質(zhì)量為6500kg、核定載質(zhì)量為33500kg,被告提交的魯E×××××/魯E×××××號車輛過磅單照片打印件載明總重48.89kg,皮重15.64kg,凈重33.25kg,魯E×××××/魯E×××××號車輛所載貨物凈重并未超出魯E×××××號車輛核定載質(zhì)量,未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被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認可,事故對方車輛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財產(chǎn)損失2000元,該數(shù)額應在被告賠償?shù)膿p失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綜上,魯E×××××/魯E×××××號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74995元,扣除事故對方車輛保險公司已賠付的2000元后剩余損失72995元,未超出魯E×××××/魯E×××××號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被告應予賠付。
關于焦點問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支出的價格評估費3000元,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該費用應由被告自行承擔。原告主張吊裝施救費20900元,本院認為,該費用系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且原告提供了吊裝施救費發(fā)票,并對施救費的支出情況作出了合理解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該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72995元、吊裝施救費20900元,共計93895元。上述款項直接支付至原告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開戶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利津支行賬號為15×××11的賬戶內(nèi)。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90元,減半收取計1195元,由原告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75元。上述案件受理費直接支付至原告利津景誠物流有限公司開戶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利津支行賬號為15×××11的賬戶內(nèi)。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成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陳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