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任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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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民終131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X,山東昌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X,男,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邵XX,山東海之源(即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任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魯0282民初38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的鑒定數額95210元過高,與實際損失不符。
任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任X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39788元及評估費42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日,任X將其所有的魯EXXXXX號牌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41168元;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2日0時起至2019年2月1日24時止。
2019年1月12日23時20分許,任X駕駛魯EXXXXX號車輛在青島市即墨區(qū)行駛時,與樹木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任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任X委托山東金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魯EXXXXX號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結論為損失價值139788元。2019年8月21日,任X受損車輛在青島明仕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完畢,花費維修費95210元。
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任X提交的評估報告書不認可,稱系單方委托,且評估價值過高,并向原審法院書面申請對魯EXXXXX號牌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原審法院予以采納,并依法委托山東泰衡正秉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魯EXXXXX號牌車輛損失。
原審法院認為,任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現(xiàn)魯EXXXXX號牌投保車輛的損失價值已經原審法院委托泰衡正秉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評估意見,車輛損失金額95210元,原審法院予以確認。任X單方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系為了證明其車損價值,屬于單方證據,由此支付的評估費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任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9521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給付任X保險理賠款9521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到任X的銀行賬戶內(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辛店分理處;賬號:62XXX62)。如果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任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80元,減半收取1590元,由任X負擔3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7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涉案車輛的車損價格問題。一審訴訟中,原審法院委托山東泰衡正秉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損失鑒定,該鑒定機構具有認定事故損失的專業(yè)資質。上訴人未提交足以證實車輛損失認證程序或內容不合法的證據,據此,原審法院依據山東泰衡正秉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的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金額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曉靜
審判員 林偉光
審判員 劉昭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翟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