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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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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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02民初633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王XX,女,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解XX,山東魯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82322XXXX。
代表人:顧征海,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解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輛損失20540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800元,共計24340元;訴訟費等費用全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3日,王XX為魯E×××××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5932元,并購買了發(fā)動機涉水損失保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2019年8月11日,東營地區(qū)出現(xiàn)強降水,王XX駕駛的魯E×××××號車輛行駛至時車輛進水被淹,致使車輛損壞,王XX立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至今某保險公司未予賠付。
某保險公司辯稱,王XX的車輛實際損失應結合車輛的實際維修情況,并提供維修發(fā)票綜合予以確定,王XX主張的損失中含有發(fā)動機相關損失,根據(jù)王XX車輛投保的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條款約定,每次賠償實行15%的絕對免賠率,因此在計算王XX發(fā)動機損失金額的時候應扣除該15%的金額。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不予承擔。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5月13日,王XX為其所有的魯E×××××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及發(fā)動車涉水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25日0時起至2020年5月24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55932元。發(fā)動車涉水損失險條款約定,每次賠償均實行15%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約定。
2019年8月11日,王XX駕駛魯E×××××號車輛行駛至東營市東營區(qū)時車輛進水被淹,致使車輛損壞,王XX立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9點45分出險,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查勘。涉案事故發(fā)生時,王XX具有駕駛資格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
2019年8月12日,東營市氣象臺出具的氣象證明載明:受臺風“利奇馬”影響,2019年8月10日20時至11日20時,東營市轄區(qū)內普降大暴雨,部分地區(qū)降特大暴雨,全市平均降水量246.0毫米。2018年8月11日東營市轄區(qū)氣象站降水量(毫米)分布情況,東營平均272.6毫米,東營區(qū)東城285.7毫米,東營區(qū)西城314.7毫米。
王XX因涉案事故產生施救費800元。經王XX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濱州正信鑒定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了司法鑒定。經評估鑒定,涉案車輛損失價格為20540元。王XX支付鑒定費3000元。
本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王XX提供的氣象資料能夠證實在案涉事故發(fā)生前,東營市區(qū)域范圍內存在降雨過程且降雨量特別大達到暴雨標準,而暴雨導致在某些區(qū)域內形成路面積水屬客觀事實,且路面積水的消退需要合理的時間,王XX的車輛因涉水行駛發(fā)生事故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告出險,且某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了查勘,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實車輛損失系由于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且保險車輛是在暴雨等惡劣天氣的情況下導致受損,某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實存在免責事由,應屬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濱州正信鑒定評估認證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結論書,程序合法,結論有效,能夠反映涉案車輛的損失情況,可以認定王XX產生的車輛損失為2054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王XX應提供車輛維修發(fā)票證明其車輛損失,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涉案車輛投保了發(fā)動車涉水損失險,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主張發(fā)動機中缸損失8900元應扣除15%的絕對免賠率,本院予以支持。王XX主張的施救費800元,系因涉案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王XX主張的鑒定費3000元,系為確定車輛損失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車輛損失19205元、施救費8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23005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8.50元,減半收取204.25元,由原告王XX負擔10.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秋香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王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