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XX與官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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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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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502民初153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人民法院 2019-12-11
原告:錢XX,男,生于1981年07月01日,漢族,寧夏中衛(wèi)市人,初中文化,木工,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女,生于1984年7月12日,漢族,寧夏中衛(wèi)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系原告錢XX妻子,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寧夏永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官XX,男,生于1982年6月13日,漢族,寧夏中衛(wèi)市人,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寧夏輔德(中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負責人:李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寧夏君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錢XX與被告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陳XX,被告官XX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均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官XX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5318.77元(已核減被告支付的54000元),其中:醫(yī)療費61842.99元、誤工費34958元(158.9元/天×220天)、護理費14832元(123.6元/天×120天)、交通住宿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100元/天×30天)、營養(yǎng)費3150元(35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191371.2元(31895.2元/年×20年×30%)、后續(xù)治療費用9000元、鑒定費2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21日,被告官XX駕駛寧CXXX25號小型轎車沿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懷遠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小屯居柴火莊門前路段處時,與原告錢XX由東向西橫過道路時相撞,造成錢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官XX負事故主要責任,錢XX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中衛(wèi)市人民醫(yī)院、寧夏醫(yī)科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經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多發(fā)骨折、右恥骨上下肢骨折、右股骨內側髁骨折、右腓骨小頭骨折等,同時還確認原告顱腦有損傷與語言功能障礙之間存直接關聯。因被告未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官XX辯稱,1.按照事故責任劃分,被告官XX承擔事故責任的比例應為70%;2.原告各項經濟損失應按照2018年標準進行核定;3.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住宿費,沒有證據,不應支持;4.鑒定機構評定的后續(xù)治療費為區(qū)間數額,該項費用并未實際發(fā)生,不應得到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按照投保規(guī)定,鑒定費及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2.按照病案記載,原告實際住院天數為27天,其要求按照30天計算沒有依據;3.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系定額連號發(fā)票,請法庭據實核定;4.原告?zhèn)闉槿検墏麣?,賠償系數應為12%,原告要求遞增為8級傷殘沒有根據,不應得到支持。
本院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據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1日,被告官XX駕駛寧CXXX25號小型轎車沿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懷遠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小屯居柴火莊門前路段處時,與原告錢XX由東向西橫過道路時相撞,造成錢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官XX負事故主要責任,錢XX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中衛(wèi)市人民醫(yī)院、寧夏醫(yī)科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經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多發(fā)骨折、右恥骨上下肢骨折、右股骨內側髁骨折、右腓骨小頭骨折等,同時還確認原告顱腦有損傷與語言功能障礙之間存直接關聯。本院依法委托寧夏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更名為寧夏法庭科學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傷情進行了鑒定,經鑒定:1.被鑒定人“右膝關節(jié)損傷、功能喪失程度,骨盆右恥骨上下支骨折畸形愈合,右眼視神經挫傷、視神經萎縮、中度視力損害,目前構成三項十級傷殘;2.傷殘等級為3項10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依序為220日、120日、90日;3.后續(xù)治療費約為6000-9000元。因被告未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官XX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觀察、降低行駛速度、遇行人橫過道路未注意避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法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錢XX橫過道路時觀察不周、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法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秾幭幕刈遄灾螀^(qū)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負事故80%至90%的責任。根據本案實際及事故雙方各自的過錯,本院核定:被告官XX承擔事故85%的責任。
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核定如下:1.醫(yī)療費,根據原、被告告提交的有效醫(yī)療費票據,核定本項損失為62431.81元(7828.14+54603.67);2.誤工費,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計算標準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參照鑒定機構評定的誤工期,核定本項損失為34958元(158.9元/天×220天);3.護理費,原告主張的護理費計算標準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參照鑒定機構評定的護理期,核定本項損失為護理費14832元(123.6元/天×120天);4.交通費,原告提交的系定額連號發(fā)票,但因其治療必然發(fā)生相應的交通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本項損失為10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病案記載原告住院天數為27天,故原告該項損失為2700元(100元/天×27天);6.營養(yǎng)費,參照鑒定機構評定的營養(yǎng)期,結合原告具體傷情,核定本項損失為3150元(35元/天×90天);7.殘疾賠償金,原告?zhèn)麣埖燃壗浽u定為3項十級,故其該項損失為76548.48元(31895.2元/年×20年×12%);8.后續(xù)治療費,鑒定機構評定該項費用約為6000-9000元,因該項費用并未實際發(fā)生,故本院采鑒定機構評定的價格區(qū)間的算術平均值核定本項損失為7500元;9.鑒定費2400元,系為查明原告?zhèn)橹С龅暮侠碣M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10.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三處十級傷殘,且其視神經萎縮、顱腦損傷,故在已查明的傷殘等級情況下,酌定本項損失為8000元。
上述1-10項損失合計213520.3元,原告的各項損失超出了交強險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直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0000元。原告交強險外的損失為93520.3元,被告官XX承擔事故85%的責任,故其需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79492.3元,核減被告官XX已墊付的醫(yī)療費的54603.67元,故被告官XX應向原告錢XX賠償24888.6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賠付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錢XX經濟損失120000元;
二、被告官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錢XX經濟損失24888.6元;
三、駁回原告錢XX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某保險公司、官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8元(補交688元),原告錢XX負擔396元,被告官XX負擔4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寶亮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