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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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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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9民初3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吳XX,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天津瀚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薊州區(qū)。
主要負責人:閆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某保險公司職員。
原告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和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給付各項經(jīng)濟損失43670元(其中車輛損失3597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4700元)。事實和理由:吳XX為津R×××××號機動車在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投保商業(yè)險,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已經(jīng)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后雙方對賠付金額協(xié)商未果,故具狀起訴。
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辯稱,不同意吳XX訴訟請求。因其已對被保險車輛進行了拆解、定損,該車并未達到更換駕駛室總成的嚴重性,認為金僅應更換駕駛室殼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車架號為LVBV3JBB5KW073756號機動車在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投保商業(yè)險,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吳XX;投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限額為139800元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6日0時起至2020年5月5日24時止。2019年7月25日代秋會駕駛被保險車輛沿京哈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72公里900米處,未與前車保持必要安全距離,該車前部撞到前方順行肖佩明駕駛機動車尾部,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代秋會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經(jīng)吳XX訴前申請,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認定津R×××××號機動車損失金額為35970元,支出評估費3000元。
雙方當事人對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存有異議。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主張評估結論金額過高,評估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施救費金額僅同意賠付2000元。本院認為,評估報告系本院委托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在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沒有提交有效證據(jù)反駁的前提下,結合吳XX向本院提交的維修費發(fā)票,可以證實鑒定報告結論的真實客觀性,本院予以采信。鑒定費系吳XX為查明被保險車輛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應予賠付。關于施救費問題,本院認為結合事故發(fā)生地點以及事故車輛損失程度,根據(jù)天津市施救托運的相應規(guī)定,酌定施救金額為3000元。
本院認為,吳XX作為被保險人,享有向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就被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所遭受損失要求賠付保險金的權利。此次事故造成吳XX所有的被保險車輛損失35970元、支出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41970元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太平洋財險薊州支公司應予以賠付。吳XX其他訴訟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吳XX保險金41970元,該款直接匯入?yún)荴X中國銀行賬戶62×××49;
二、駁回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2元,減半收取計446元,由吳XX負擔2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宏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郝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