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楊X、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老兵汽運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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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799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甲保險公司,地址浙江省義烏市。
負責人:杜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X、張XX,浙江從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男,漢族,住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
被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老兵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熊XX。
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
責任人:胡萍。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江西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楊X、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老兵汽運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X、被告楊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楊X、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老兵汽運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人民幣49010元;2.請求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22日,義烏市快捷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將自己所有的浙GXXXXX機動車投保在原告處,保險期限自2015年9月24日0時至2016年9月23日24時止,保險險別為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原告與義烏市快捷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成立保險合同關系。2016年8月7日15時27分,在G60滬昆高速往上海方向326公里200米處(位于金華市婺城區(qū)),劉友情駕駛義烏市快捷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XXXXX機動車與楊X駕駛的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老兵汽運有限公司所有的贛CXXXXX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浙GXXXXX車輛損失人民幣49510元。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金華支隊一大隊認定:楊X負事故全部責任。義烏市快捷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要求原告支付保險理賠金,經協(xié)商,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支付賠償款49010元,據此取得代位求償權。原告認為,原告與義烏市快捷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后有權向被告楊X、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老兵汽運有限公司要求賠償,乙保險公司作為贛CXXXXX機動車的保險承保單位,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給予支持。
被告乙保險公司答辯稱:投保屬實,但本公司不承擔責任,駕駛證尚在實習期內,并且已經超出了訴訟時效。
被告楊X答辯稱:雖然駕駛證是在實習期,但有三年以上的駕駛員在旁邊。其他也不清楚。
經審理,本院查明本案相關事實與原告起訴內容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爭議焦點在于:一是被告楊X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是否屬于免責事由;二是原告的起訴是否過了訴訟時效。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駕駛證在實習期內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可以免責。關于訴訟時效,本案系行使追償權,并非保險法所規(guī)定的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情況,故訴訟時效應是三年,而不是保險法所規(guī)定的二年,故本案尚在訴訟時效內。原告要求被告江西省高安汽運集團老兵汽運有限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49010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3元(原告已預交,已減半收?。?,由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勝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書記員 應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