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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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5137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寧??h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h,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26844952XXXX。
負責人:薛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女,漢族,住寧??h。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王XX為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30927.96元(本金30294.54元、利息607.62元及罰息25.8)并支付違約金(以30927.96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費2691.11元(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8月14日,計3個月零18天,773.7元X3個月+773.7元÷30天X18天-94.21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2017年4月26日,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寧波分行”)簽署編號為77671716000157《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被告王XX向寧波分行借款44000元,借款月利率為6.65%,借款期限36個月(自2017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同時,被告王XX作為投保人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以光大銀行寧波分行為被保險人,與原告簽署保單號為PBXXX01733020000000223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一份,約定:1.每月保費率為1.5901%,即773.70元,保費按月繳納;2.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不含),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并支付未付保費;3.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理賠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理賠款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始按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支付違約金。2017年4月26日,光大銀行寧波分行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向被告王XX發(fā)放貸款44000元。但自2018年5月26日開始,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8月14日,原告按照《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寧波分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為30927.96元。原告理賠后,多次向被告進行催收,被告王XX始終未予償還理賠款項且未足額支付保費。故原告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保險單、個人貸款合同、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等證據(jù)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被告王XX未按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保費,在原告依照保險單約定向光大銀行寧波分行進行理賠后,超過30天仍未歸還全部理賠款,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賠款、逾期保費、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當庭判決如下:
被告王XX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款30927.96元、保費2691.11元,并支付違約金(以30927.96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王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受理費687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義務人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義務的,權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nèi)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審 判 長 仇玉莉
人民陪審員 方志昇
人民陪審員 俞海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書 記員 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