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楊XX、河南省虞城縣和諧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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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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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民初693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浦江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浦江縣。
負責人:張X乙。
委托代理人:魏XX,浙江良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楊XX,男,漢族,住河南省虞城縣。
被告:河南省虞城縣和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諧物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縣。
法定代表人:張X甲。
被告:,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四樓整層。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楊XX、虞城縣和諧物流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XX、和諧物流公司、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保險墊付款2500元(即車輛修理費3000元,先由第三被告在交強險內(nèi)賠償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范圍內(nèi)賠償500元,如第三被告在商業(yè)第三者范圍內(nèi)不予賠償?shù)?,由第一、第二被告共同承擔)及起訴之后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由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16時28分許,周秀麗駕駛的浙GXXXXX小型轎車在金華市浦江縣與楊XX駕駛的豫NXXXXX大型汽車發(fā)生碰撞。浦江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周秀麗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周秀麗所駕駛車輛在原告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就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修理費向原告進行理賠,并將機動車輛索賠權(quán)轉(zhuǎn)讓給原告?,F(xiàn)原告按約支付了保險理賠款即修理費3000元,依法取得了向被告追償?shù)臋?quán)利。
被告乙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1、本案已超訴訟時效,請法院核實;2、本案駕駛員無從業(yè)資格證,屬免賠情景,請求駁回對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3、不承擔訴訟費等間接費用。被告乙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楊XX、和諧物流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本案的證據(jù),舉證、質(zhì)證、認證情況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提交1、楊XX的駕駛證、豫NXXXXX車輛行駛證復(fù)印件1份,證明楊XX的主體資格及駕駛資質(zhì);2、虞城縣和諧物流有限公司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副本)復(fù)印件一份、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查詢單1份,證明第二被告的主體資格及相關(guān)信息;3、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中心支公司對豫NXXXXX車輛的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1份,其中載明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情況以及被保險人為第二被告虞城縣和諧物流有限公司的事實。乙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查詢單1份,證明該保險公司成為第三被告的事實情況及信息;4、周秀麗的身份證、駕駛證、浙GXXXXX車輛行駛證復(fù)印件各1份,證明周秀麗的身份信息,駕駛資質(zhì)及車輛登記車主的情況;5、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1份,證明浙GXXXXX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特約等;6、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證明2016年10月8日16時28分許,周秀麗駕駛的浙GXXXXX小型轎車在金華市浦江縣與楊XX駕駛的豫NXXXXX大型汽車發(fā)生碰撞。浦江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周秀麗負事故的同等責任;7、機動車保險事故車輛維修費發(fā)票1份、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1份,證明浙GXXXXX小型客車因本次事故造成修理費3000元;8、車損險“代為求償”索賠聲明書、機動車輛保險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各1份,證明周秀麗向原告申請理賠,并將本次事故的索賠權(quán)轉(zhuǎn)讓給原告;9、轉(zhuǎn)賬記錄單1份,證明原告按理賠約定支付了保險理賠款即修理費、施救費共3000元。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認定。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8日16時28分許,周秀麗駕駛的浙GXXXXX小型轎車在金華市浦江縣與楊XX駕駛的豫NXXXXX大型汽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浦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周秀麗、楊XX負事故同等責任。周秀麗駕駛的浙GXXXXX小型轎車投保在原告甲保險公司處,保險期限自2016年2月11日0時起至2017年2月10日24時止,保險險別為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險。楊XX駕駛的豫NXXXXX大型汽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5日,被保險人為被告和諧物流公司。發(fā)生事故后,浙GXXXXX小型轎車在浦江縣精通汽車修理部進行了維修,車輛損失經(jīng)甲保險公司確認為人民幣3000元。2016年12月16日,甲保險公司支付了車輛損失的理賠款3000元。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及周秀麗出具的機動車輛索賠轉(zhuǎn)讓書,提起本案民事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了本案事故車輛浙GXXXXX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理賠款后,取得了相應(yīng)的代位求償權(quán),原告的主體適格。被告乙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保險賠償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應(yīng)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關(guān)于被告乙保險公司提出被告楊XX因不具備駕駛營業(yè)性機動車道路人員從業(yè)資格證,因此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不承擔責任的辯稱。本院認為,雖然保險合同中約定:駕駛?cè)笋{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該約定未明確“許可證書”、“其他必備證書”具體為何種證書。被告乙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已通過其他方式明確告知投保人具體證書類目。因此,上述條款屬指向內(nèi)容不明,視為未有效履行保險法第十七條的提示說明義務(wù),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被告乙保險公司以此抗辯主張免除保險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交通事故中雙方負同等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500元是合理的。因被告違約造成的損失可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因本案的賠償責任已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因此,被告楊XX、和諧物流公司不再需要承擔責任。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被告乙保險公司提出的訴訟時效問題,原告支付理賠款的時間為2016年12月16日,訴訟時效三年,原告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楊XX、和諧物流公司、乙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款2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款500元。上述合計25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顓R至金華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預(yù)收戶,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金華市分行,匯入帳號: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室)
審 判 員 洪 鵬
申請執(zhí)行時效貳年逾期不予執(zhí)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書記員 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