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深圳市寶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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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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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938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莞市、210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981951XXXX。
負責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廣東莞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寶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華新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49849XXXX。
法定代表人:劉X,總經理兼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廣東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寶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華汽車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24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二、駁回寶華汽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三、本案訴訟費由寶華汽車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關于三者險與車損險賠償?shù)膯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槐kU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北kU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的情況,評估危險程度而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保險合同訂立后,如果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概率超過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吋對事故發(fā)生的合理預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顯失公平。在當前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將其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并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這是因為,相較于家庭自用車輛,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這既是社會常識也是保險公司對風險的預估,車輛的危險程度與保險費是對價關系,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支付的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支付的保費高。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并返還剩余保費,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造成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營運活動與家庭自用的區(qū)別在于:第一,營運以收取費用為目的,家庭自用一般不收取費用。第二,營運的服務對象是不特定的人,與車主沒有特定的關系;家庭自用的服務對象一般為家人、朋友等與車主具有特定關系的人。而本案中,唐××通過打車軟件接下網約車訂單,其有收取費用的意圖,且所載乘客與其沒有特定關系,符合營運的特征。唐××的營運行為使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唐××應當及時通知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返還剩余保險費。唐××未履行通知義務,且其營運行為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以及車損險內不應當負賠償責任。另外,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九條(五)、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五條(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益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加裝、改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唐××在沒有通知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的情況下,利用被保險車輛從事滴滴打車服務,將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服務;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增加了被保險機動車的危險。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對此造成的損失不予賠付。二、唐××應當知悉有關免責內容?!侗kU法》作為法律是公民應當知悉以及遵守的內容。寶華汽車公司提交的唐××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單》上載明該車使用性質為“非營業(yè)”,也有加粗的“重要提示”: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4.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當通知保險人;5.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唐××在事故后通知了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說明其是知悉保險單上第5項內容,依照一般人的閱讀習慣,如果其閱讀完最后一項內容,可以推知其閱讀過前項的內容。而且唐××把該保險單提交,也能說明其知悉保險單上的內容。三、原審法院未依法追加唐××參加訴訟。唐××作為涉案車輛的車主、駕駛人、被保險人,對于認定事實至關重要。原審法院未依法追加唐××參加訴訟,屬于《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四)遺漏當事人的情形。
寶華汽車公司答辯稱:原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寶華汽車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向寶華汽車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45268.74元;2.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28日20時35分許,唐××駕駛粵S-×××××號車在泗黎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泗黎路桂香路口左轉彎時,車頭右側與相對方向正常行駛由何××駕駛的粵B×××××車車頭左側發(fā)生碰撞,造成何××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唐××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何××不負事故責任?;洠?×××××號車輛登記在唐××名下,唐××作為被保險人就該車在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單號13××××××××××××××××45,保險期限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其中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114000元。因車輛辦理抵押貸款,商業(yè)險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
事故發(fā)生后,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對兩事故車定損,核定粵S-×××××號車車損為30768.74元,粵B×××××車車損14500元。唐××將車輛送至寶華汽車公司處修理,未支付修理費。因唐××按期償還貸款無逾期,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同意由唐××直接索賠。2017年6月30日,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向唐××發(fā)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以標的車存在營運行為,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為由,作拒賠處理。2017年8月9日,唐××與寶華汽車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唐××將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轉讓給寶華汽車公司,轉讓價格為保險公司最終賠付金額的70%。2017年8月16日,寶華汽車公司向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郵寄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主張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違反保險合同有關車輛使用性質的約定,提交事故筆錄照片予以證明,因無原件核對,寶華汽車公司不予認可。
原審法院認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造成的財產損失,由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合同。本案中,唐××為其所有的車輛向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并交納了保險費,車輛在保險期間因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致?lián)p,故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應當依照該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主張車輛從事營運,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寶華汽車公司與唐××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唐××將其對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的債權轉讓給寶華汽車公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且寶華汽車公司已將債權轉讓以郵件的方式通知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故原審法院認定寶華汽車公司與唐××之間債權轉讓成立,寶華汽車公司有權向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索賠。粵S-×××××號車輛損失經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核定為30768.74元,寶華汽車公司要求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賠償上述損失的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寶華汽車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已賠償粵B×××××車輛損失14500元,故寶華汽車公司的該部分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寶華汽車公司保險賠償人民幣30768.74元;二、駁回寶華汽車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66元,由寶華汽車公司承擔人民幣149元,由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承擔人民幣317元。受理費寶華汽車公司已預交。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主張涉案事故車輛的車主即唐××擅自改變車輛用途,致使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進而主張應免除其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當事人對其主張應負舉證責任。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所提交的用以證明唐××從事網約車運營的筆錄系掃描件,無原件核對;有關唐××網約車軟件賬號及收費的手機截圖打印件,無電子數(shù)據核對,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打印件來源于唐××的手機截屏,其所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主張,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程序,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主張一審遺漏訴訟主體,未追加唐××為當事人,對此本院認為,唐××已將債權轉讓寶華公司,其是否作為當事人不影響本案的處理,且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亦未向一審法院申請追加當事人,一審程序無誤。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此項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平安財險東莞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69.2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華
審判員 王 暢
審判員 范 志 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靳歌(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