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行唐縣鑫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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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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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78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負責人: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行唐縣鑫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行唐縣。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石家莊市新華永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行唐縣鑫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8)冀0125民初11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程序違法。一審中我公司申請司法鑒定:1、標的車的維修(定損)項目的合理性及與本次事故之間的關聯(lián)性;2、對鑒定為合理項目的價格進行評估(鑒定)。一審法院搖號選取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經查詢,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并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我公司為避免因繳費不及時法院駁回鑒定申請,我公司向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進行質證時,提出該公司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對于其出具的鑒定報告不予認可。其后我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非關聯(lián)項目損失的清單,一審法院又通知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搖號選取河北國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一審法院的繳納鑒定費通知書,又要求我公司繳納鑒定費20000元。收到該通知書后我公司于11月30日分別向審判庭和技術鑒定室發(fā)出函,主要內容陳述了前期我公司已支付過鑒定費用,請求法院協(xié)助退費;但一審法院稱,廣源行已出具鑒定報告,不予退費,并于2018年12月13日接到技術鑒定室電話因我公司未繳費案件已退回審判庭。綜上,一審法院委托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委托程序不合法,我公司提出異議后,重新委托其他鑒定機構,又不退還我公司因法院委托程序不合法而支付的鑒定費用。二、一審法院認定施救費過高。拖車費開票單位為行唐縣山林救援服務有限公司,事故發(fā)生地為山西定襄縣,違反了就近施救,施救費發(fā)票不具有關聯(lián)性。
被上訴人行唐縣鑫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答辯稱,一、一審中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是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選定、認可,由一審法院委托的公估機構作出的公估報告,鑒定程序合法,應作為定案依據。上訴人說的事實與理由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二、施救費是為了車輛施救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吊車費和拖車費合計14500元,根據施救情況來看,吊車費是山西的,拖車費是行唐的,拖車時涉案車輛為裝載貨物的重車,費用相應也就要高。
行唐縣鑫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保險合同確定的義務,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245285元、拖車費5500元、吊車費9000元,代賠第三者損失2800元,共計262585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6日15時10分,許國增駕駛冀AXXXXX/冀AXXXXX貨車行駛至石陽線41KM處時,由于駕駛不慎,致使車輛脫離路面撞至路邊的石頭上,造成該車受損、五棵樹木受損、路邊小橋受損的事故。許國增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冀A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期間均為2017年10月17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16日24時止。冀AXXXXX車輛損失險的保額243270元,三者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均附加不計免賠。冀AXXXXX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一份,機動車損失險保額78120元,附加不計免賠。冀AXXXXX/冀AXXXXX貨車車輛損失經該院委托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該車損失進行鑒定。該公估公司作出公估報告,評估結果:冀AXXXXX/冀AXXXXX車輛損失估損金額為205285元,公估費14800元。原告提交施救費發(fā)票2張,金額共計14500元。事故發(fā)生后,造成樹木、路邊小橋損失,原告賠償戎曉峰、戎先榮損失共計2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屬有效合同。原告的冀AXXXXX/冀AXXXXX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是該車輛所有人,享有該車的保險利益,故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原告的冀AXX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243270元,冀AXXXXX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78120元,均附加不計免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許國增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由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原告的車輛損失經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金額為205285元,未超出車輛損失險限額,應由被告承擔。因事故造成樹木及小橋受損,該損失屬于三者損失,且原告已賠償戎曉峰、戎先榮損失共計28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2800元。因事故產生施救費14500元,應由被告承擔。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三者損失、施救費共計22258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行唐縣鑫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保險理賠金222585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238元,減半收取2619元,公估費14800元,共計17419元,由原告行唐縣鑫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7119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一是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程序是否違法;二是施救費用是否過高。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委托的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的廣源行保險公司有限公司是具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該機構是在一審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共同搖號選取的機構,公估人員也均具有從事保險公估的相應資質,現(xiàn)上訴人主張一審委托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廣源行保險公司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程序違法,但其未能就自己的主張?zhí)峁┫嚓P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另,廣源行保險公司有限公司做出公估報告書后,上訴人提出該公估報告書僅是對車損數額進行的鑒定,并未對其申請的涉案車輛維修項目的合理性及與本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再次組織雙方進行鑒定,在選取鑒定機構后,上訴人未在一審法院指定時間內繳納鑒定費用,導致鑒定未能進行。綜上,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被上訴人主張的施救費系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對此,被上訴人已提供了施救單位開具的發(fā)票。雖然上訴人主張施救費用過高,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3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籍利民
審判員 于 英
審判員 任永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