潁上縣匯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盧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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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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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民終183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8
上訴人(原審原告):潁上縣匯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潁上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6758549XXXX(1-1)。
法定代表人:牛XX,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盧XX,男,漢族,住安徽省潁上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潁上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6695712XXXX(1-1)。
法定代表人:田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潁上縣匯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因與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6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166980元(比一審判決增加56980元)。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安徽金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明顯不真實,事故車輛未修理完畢,修理結(jié)果未經(jīng)上訴人檢驗認可,車輛損失應以評估報告為準。
某保險公司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所有的皖K××××ד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160980元,公估費2000元、施救費4000元,各項損失合計16698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定事實如下:盧XX將其所有的皖K××××ד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名下經(jīng)營,2018年2月7日,皖K××××ד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以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限額為305841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7日零時起至2019年2月6日二十四時止。
2018年11月14日,盧XX駕駛皖K××××ד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K×××××號掛車,沿102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潁上縣夏橋鎮(zhèn)高速橋下路段時,追尾與尹建彬駕駛的皖K××××ד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和停放在路邊的吳海生駕駛的皖S××××ד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相撞,造成盧XX、吳海生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盧XX負事故全部責任,尹建彬、吳海生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盧XX將保險車輛交由阜陽市金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施救、維修,并委托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皖K××××ד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160980元,公估費2000元。
另查明,2019年2月18日阜陽市金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該說明載明“2018年11月14日,盧XX駕駛皖K×××××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K×××××號掛車在潁上縣發(fā)生交通事故,皖K×××××號車由我阜陽市金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施救并維修,現(xiàn)皖K×××××號車已經(jīng)維修完畢,在我單位停放,維修款及施救費共計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小寫¥110000元),共計應付款項壹拾壹萬元整(小寫¥110000元),有我單位提供的維修損失報價單和定損協(xié)議書,且有蓋章,情況屬實。”
又查明,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訴訟請求的車輛損失為皖K××××ד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不含牽引皖K×××××號掛車。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該合同對締約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將其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nèi),投保車輛發(fā)生了保險事故,車輛受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法律規(guī)定,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進行補償。它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shù)呢熑危欢潜槐kU人可獲得的補償量應以其保險標的在經(jīng)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收益。本案,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委托鑒定機構(gòu)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評估報告,只是對車輛損失的預估,而不是車輛的實際損失,阜陽市金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進行了維修,并出具情況說明,保險車輛的維修費及施救費為110000元,涉案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應為110000元。
事故發(fā)生后,阜陽市金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進行了施救,涉案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110000元中包括施救費,盧XX要求賠償其施救費沒有證據(jù),不予支持;
評估費是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故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要求賠償評估費2000元,理由充分,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要求某保險公司按評估報告賠償其車輛損失160980元,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保險金11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
案件受理費3640元,減半收取1820元,由潁上縣匯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盧XX負擔6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2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jù),當事人未提出新的舉證質(zhì)證意見,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綜合當事人舉證、質(zhì)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評估鑒定報告系具有專業(yè)知識的相關機構(gòu)和人員按照特定的標準和程序作出的專門性意見,具有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未經(jīng)特定程序和充分證據(jù)推翻,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本案鑒定部門對事故車輛進行實物查勘、核實和市場調(diào)查,對車輛的損失作出的認定意見是車輛實際損失的評定,而非對損失的預估,當事人如有異議,可通過申請重新鑒定的方式救濟,本案一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均放棄了該權利。車輛實際維修存在使用配件材質(zhì)和標準問題、維修效果和維修費用問題,該事宜屬維修單位和維修標的物所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目前雙方并未就維修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未處理完畢,本案中阜陽市金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其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定損協(xié)議書影響了車輛所有人的權益,未體現(xiàn)車輛所有人的意思表示,亦未獲得車輛所有人的認可,對車輛所有人不具有約束力,原審法院對此予以采信不當。綜上,本案事故車輛損失為160980元,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為此支付車輛施救費3000元、公估費2000元,合計16598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給予賠付。潁上匯豐第一分公司、盧XX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61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潁上縣匯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盧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61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潁上縣匯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盧XX保險賠償金110000元、評估費2000元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賠付潁上縣匯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盧XX保險賠償金16598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640元,減半收取182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24.5元,合計3044.5元,由潁上縣匯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盧XX負擔10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044.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來斌
審判員 褚潁芬
審判員 姚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肖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