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萬安縣峻榮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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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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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827民初115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遂川縣人民法院 2019-06-18
原告:羅XX,男,漢族,住遂川縣。
原告:萬安縣峻榮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萬安縣。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828775853XXXX。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以上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江西遂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萬安縣。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828862354XXXX。
負責人:夏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該公司職工。
原告羅XX、萬安縣峻榮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安峻榮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XX及兩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兩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兩原告支付袁興洪交通事故死亡損失的保險理賠款431449.8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3日10時55分許,原告羅XX駕駛贛D×××××重型自卸貨車沿105國道由遂川往萬安方向,行駛至2015KM+200M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袁興洪駕駛的吉安27K72兩輪助力車相撞,造成袁興洪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吉安27K72兩輪助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遂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羅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羅XX為贛D×××××車輛的實際車主,掛靠在原告萬安峻榮公司名下,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羅XX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羅XX共賠償被告人家屬480000元,先付150000元,余款向被告申請理賠,直接賠付給被害人家屬后多退少補。但在理賠過程中,被告以“被害人雖然是國家干部,但其退休后居住在雩田老家鄉(xiāng)下”為由,拒絕按城鎮(zhèn)標準賠償。無奈之下,原告羅XX借錢將余款330000元賠付給被害人家屬?,F(xiàn)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死者雖為國家公務員,但其退休后長期生活在鄉(xiāng)下,應按農(nóng)村標準予以賠償;2、此次事故中,原告羅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3、處理喪事的費用應以票據(jù)為準。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23日10時55分許,原告羅XX駕駛贛D×××××重型自卸貨車沿105國道由遂川往萬安方向,行駛至2015KM+200M路段時,與前方同向袁興洪駕駛的吉安27K72兩輪助力車相撞,造成袁興洪受傷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吉安27K72兩輪助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羅XX墊付了受害人袁興洪的搶救費用3725.38元,并先行賠償了被害人家屬150000元。后經(jīng)遂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羅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袁興洪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2019年4月28日,原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向被害人家屬賠償袁興洪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事的交通費、誤工費等法律規(guī)定的全部費用共計480000元,在本協(xié)議簽訂前已支付了150000元,簽訂協(xié)議當日支付80000元,三日內(nèi)再支付250000元等。原告羅XX依協(xié)議向被害人家屬支付賠償款后,遂依保險合同向被告要求理賠,但被告認為,被害人雖然是國家公務員,但其退休后居住在雩田老家鄉(xiāng)下,拒絕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進行理賠。為此雙方產(chǎn)生糾紛,遂成本訟。
另查明,受害人袁興洪生前為退休國家干部,2009年元月12日退休后,將戶口遷至遂川縣雩田居委會,戶別為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其2019年1月份的養(yǎng)老保險為3987元。還查明,原告羅XX為贛D×××××車輛的實際車主,掛靠在原告萬安峻榮公司名下,原告萬安峻榮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告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7日零時起至2019年4月26日24時止。2019年5月15日,遂川縣人民檢察院作出遂檢刑不訴(2019)32號不起訴決定書,認為羅XX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決定對羅XX不起訴。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一、受害人袁興洪的死亡賠償金是按城鎮(zhèn)標準還是按農(nóng)村標準予以計算;二、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予以理賠。
一、關于受害人袁興洪的死亡賠償金是按城鎮(zhèn)標準還是農(nóng)村標準予以計算的問題。本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因死亡而導致未來收入的損失,是對死者親屬所受財產(chǎn)利益損失的一種補償。本案中,受害人袁興洪生前系退休國家干部,其退休后,雖將戶口遷至雩田居委會,但其戶別為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且受害人按月領取養(yǎng)老保險,其2019年1月份的養(yǎng)老保險為3987元。故原告主張受害人袁興洪的死亡賠償金應按江西省2018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33819元/年)予以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理賠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有肇事者已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受害人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肇事者才無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原告雖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致受害人袁興洪死亡,但因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賠償了受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諒解,遂川縣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羅XX不起訴。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受害人袁興洪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依法應予以支持,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對該費用酌定為5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羅XX、萬安縣峻榮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428449.88元;
二、駁回原告羅XX、萬安縣峻榮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3886元(已減半收?。杀桓婺潮kU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徑行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廖小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李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