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周XX、黃XX原審被告通化市立明出租車有限公司、胡XX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吉05民終1345號 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東昌區(qū)。
負責人:黃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吉林中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女,住通化市東昌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住通化市東昌區(qū)。
原審被告:通化市立明出租車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東昌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XX,經(jīng)理。
原審被告:胡XX,男,住通化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X、黃XX,原審被告通化市立明出租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明公司)、胡XX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2019)吉0502民初23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被上訴人周XX,原審被告胡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黃XX、原審被告立明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2019)吉0502民初2339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駁回周XX、黃XX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周XX、黃XX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損害了某保險公司合法權益。具體理由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肇事車輛的駕駛?cè)顺袚r償責任。周XX、黃XX主張乘坐胡XX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昌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jīng)認定吉ET××**號小型轎車(即胡XX駕駛車輛)無責任,吉E××**號小型轎車(該車所有人為郭某某,現(xiàn)車主為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既不是侵權人,周XX、黃XX也不是保險合同相對人,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根據(jù)保險條款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事故賠償責任,胡XX駕駛車輛不負責任,某保險公司亦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由肇事車輛所有人及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二、關于周XX、黃XX的誤工費計算錯誤。由于周XX、黃XX經(jīng)營的是金店,屬于居民服務業(yè)的范圍,由于周XX、黃XX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工資標準,因此應當按照吉林省2018年度國民經(jīng)濟各行業(yè)職工工資平均標準計算。三、關于租金損失計算問題。由于周XX、黃XX租賃房屋經(jīng)營金店屬于商業(yè)行為,誤工費屬于經(jīng)營收入,因此如果支付了誤工費就不應當支付租金損失,如果兩項均支付,則應當屬于重復賠償,損害了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綜上,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證據(jù)不足,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周XX辯稱,希望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周XX是坐出租車出的事,應該賠償。
胡XX述稱,無意見。
黃XX、立明公司未到庭,未提交書面意見。
周XX、黃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胡XX、立明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及店鋪租金損失共36,057.23元。2.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四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29日23時40分許,黃XX、周XX乘坐所有權為立明公司、胡XX駕駛的吉ET××**號出租汽車,在建設大街新站廣場十字路口與吉E××**號小型汽車相撞,造成出租汽車乘客黃XX、周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吉E××**號車輛駕駛?cè)藯壾囂与x現(xiàn)場,該案件現(xiàn)公安機關未偵破,無法確定駕駛員身份。本次事故經(jīng)通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吉E××**號小型轎車駕駛員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認定胡XX、周XX、黃XX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黃XX與周XX為夫妻關系,二人在集貿(mào)中門步行街租賃房屋經(jīng)營通化市東昌區(qū)耀會首飾加工部。事故發(fā)生后二人均入通化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黃XX出院后休息二周、周XX出院后休息一個月。立明公司為吉ET××**號出租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每座限額5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8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止。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周XX、黃XX損失范圍的問題,1.醫(yī)療費8,575.59元,周XX、黃XX提供了醫(yī)療機構的正規(guī)收據(jù),該院予以確認;2.誤工費,因二人未能舉證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誤工費標準參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jù)病歷及出院診斷黃XX誤工27天、周XX誤工1個月零13天,誤工費標準為每日235.44元,黃XX為6,356.88元、周XX為8,181.64元,二人合計14,538.52元;3.護理費根據(jù)醫(yī)院護理證明,二人護理期限均為13天,護理費共計3,643.12元;4.伙食補助費二人共2,600.00元;5.交通費,周XX、黃XX未提供相應票據(jù)證明,該院酌情保護100.00元。該院認為應予保護13天店鋪租金的損失3,029.00元,理由:1.店鋪租金與誤工費不存在重復保護的問題,該二項損失是獨立存在的,誤工費損失應為扣除生產(chǎn)經(jīng)營成本后,被侵權人可以獲得的純利潤,如不保護租金損失對周XX、黃XX不公平;2.保護期限為13天,因二人均住院治療13天,在住院期間店鋪應為停止經(jīng)營狀態(tài),所以應保護其租金損失。因周XX、黃XX未能提供出黃XX出院后,店鋪仍停止經(jīng)營的證據(jù),雖然醫(yī)療機構出具了黃XX休息二周的診斷,但該診斷不足以證明店鋪停業(yè)的事實,故該院只能保護二人均住院期間的租金損失;3.本案如以交通事故侵權為法律關系,侵權人賠償范圍不包括租金的間接損失,但本案二原告主張為運輸合同關系,立明公司作為運輸合同中的承運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周XX、黃XX的租金損失屬于因立明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所以應予保護。胡XX無需對周XX、黃XX承擔責任。因胡XX系立明出租汽車公司的駕駛員,其行為為職務行為,且胡XX本身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所以該院對周XX、黃XX要求胡XX個人承擔責任的請求不能支持。立明公司為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每座限額5萬元,不計免賠?,F(xiàn)該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周XX、黃XX為車上人員,造成的損失未超出保險限額范圍,所以該院對周XX、黃XX要求立明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能支持。立明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某保險公司應對被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該院對周XX、黃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出租汽車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以出租汽車為運輸工具,將乘客及其隨身物品運送到約定地點并收取運費的行為。本案中周XX、黃XX與立明公司之間為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系,作為承運人的立明公司有義務將乘客安全、及時送到約定地點的合同義務,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論作為承運人的立明公司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對事故造成乘客的損失都應按合同法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因立明公司已為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所以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nèi)對周XX、黃XX承擔理賠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黃XX、周XX各項損失計32,486.23元,于該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二、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50.00元,由被告通化市立明出租車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針對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本案中,周XX、黃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系因其二人乘坐的吉ET××**號出租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責任應根據(jù)其與立明公司的合同約定。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條款第三十九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約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或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涉及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依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本案中,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沒有責任,所以按照上述保險條款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周XX、黃XX選擇運輸合同提起本案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敝?guī)定,作為承運人的立明公司有安全將旅客運送至目的地的義務,周XX、黃XX作為乘客在旅途中受傷,應認定立明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故周XX、黃XX的損失應由立明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周XX、黃XX誤工費的計算有異議。其認為應按國民經(jīng)濟各行業(yè)職工工資平均計算,而一審法院亦是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故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其上訴主張租金損失和誤工費屬重復,租金損失不應重復計算的問題。租金損失和誤工費損失性質(zhì)不同,不存在包含的關系,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亦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2019)吉0502民初2339號民事判決;
二、通化市立明出租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黃XX、周XX各項損失計32,486.23元;
三、駁回黃XX、周XX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50.00元,由黃XX、周XX負擔35.00元,通化市立明出租車有限公司負擔31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12.00元,由通化市立明出租車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大勇
審判員 蓋曉晨
審判員 張曉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劉奕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