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木汗馬木提、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帕孜力牙衣德里斯、衣再提汗肉孜、卡德爾依爾依德里斯、夏XX、阿提看木阿巴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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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民初字第902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尉犁縣人民法院 2015-01-04
原告沙依木汗馬木提,女,維吾爾族,新疆尉犁縣人,農(nóng)民,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母親
原告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女,維吾爾族,新疆尉犁縣人,農(nóng)民,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妻子。
原告帕孜力牙衣德里斯,女,維吾爾族,新疆尉犁縣人,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長女。
原告衣再提汗肉孜,女,維吾爾族,新疆尉犁縣人,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次女。
原告卡德爾依爾依德里斯,女,維吾爾族,新疆尉犁縣人,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三女。
原告夏XX,女,維吾爾族,新疆尉犁縣人,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四女。
原告夏XX的法定代理人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女,維吾爾族,新疆尉犁縣人,農(nóng)民,系原告夏XX母親。
以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湯海平,新疆孔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尉犁縣。
法定代表人史玉柱,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穎,男,漢族,河南省臨潁縣人,系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職員。
原告沙依木汗馬木提、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帕孜力牙衣德里斯、衣再提汗肉孜、卡德爾依爾依德里斯、夏XX、阿提看木阿巴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朱憲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及其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湯海平、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沙依木汗馬木提、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帕孜力牙衣德里斯、衣再提汗肉孜、卡德爾依爾依德里斯、夏XX訴稱:2013年12月9日,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在尉犁縣信用社貸款5萬元,同時購買了短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受益人是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2014年8月24日衣迪斯馬木提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腦部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14年8月29日死亡。死者衣迪斯馬木提投保了被告公司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意外,且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有摩托車駕駛證和行駛證,經(jīng)原告向被告公司索賠無果,現(xiàn)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承擔保險責任,向原告支付賠償款5萬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保險公司與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存在保險合同的事實認可,但認為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無照駕駛未檢驗的摩托車,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屬免賠條款,不承擔理賠責任,另,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為銀行,原告在沒有償還完畢貸款前的第一受益人是銀行,如償還完畢,在符合條件下可以向原告理賠。
原告沙依木汗馬木提、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帕孜力牙衣德里斯、衣再提汗肉孜、卡德爾依爾依德里斯、夏X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當庭提供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一、保險單一份。證明:死者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保險的事實。被告質(zhì)證:認可,無異議。
證據(jù)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死亡證明一份。證明:衣迪斯馬木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被告:認可無XX,但認為交通事故不屬于意外。
證據(jù)三、還款單據(jù)兩份。證明:死者家屬已將在尉犁縣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貸款的50000元,償還完畢。被告質(zhì)證:認可,無異議。
對上述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無異議的本院予以確認,有異議的綜合全案證據(jù)予以認定。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反駁主張,當庭提供證據(jù)如下:保險合同一份。證明:死者的賠償不在保險范圍內(nèi)。原告質(zhì)證: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guān)聯(lián)性,保險公司并未盡到保險說明義務。對該證據(jù),本院綜合全案證據(jù)予以認定。
為進一步查明死者衣迪斯馬木提駕駛執(zhí)照及駕駛兩輪摩托車情況,我院依職權(quán)向尉犁縣公安局調(diào)查,對于調(diào)查結(jié)果,原、被告均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衣迪斯馬木提在尉犁縣信用聯(lián)社貸款5萬元,按信用社要求,2013年12月9日衣迪斯馬木提在某保險公司繳納了150元保費,在投保單上親自簽名,為自己投保了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受益人為尉犁縣信用聯(lián)社,保險期限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止。
2014年8月24日衣迪斯馬木提酒后無有效摩托車駕駛執(zhí)照駕駛未檢驗的兩輪摩托車在尉犁縣古勒巴格鄉(xiāng)路段由東向南行駛,陳怡君從該路段由東向南步行,因衣迪斯馬木提駕駛摩托車速度快,將陳怡君從后側(cè)撞倒,造成衣迪斯馬木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陳怡君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尉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衣迪斯馬木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怡君不負此事故的責任。
另查明,衣迪斯馬木提的父親早已去世。衣迪斯馬木提死亡后,尉犁縣古勒巴格鄉(xiāng)古勒巴格村村長阿不力改買合木提將衣迪斯馬木提所投保的投保單交給原告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僅一頁為:客留存的投保單)。現(xiàn)原告將衣迪斯馬木提在尉犁縣信用聯(lián)社的5萬元貸款償還完畢后,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索賠,遭拒賠后,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2013年12月9日衣迪斯馬木提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原告認為,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向被告繳納了150元保險費,已盡到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死者衣迪斯馬木提系維吾爾族,并不認識漢字,無法理解保險合同中的免賠條款,且原告提供的保險單,僅有客戶留存的一頁,并無保險條款,被告某保險公司也無證據(jù)證實向死者衣迪斯馬木提盡到了保險條款說明義務,現(xiàn)衣迪斯馬木提駕駛摩托車意外死亡,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5萬元保險金。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保險合同的事實,但認為衣迪斯馬木提無有效摩托車駕駛執(zhí)照駕駛未檢驗的兩輪摩托車期間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屬合同中的免賠條款,不應當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院認為,死者衣迪斯馬木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屬商業(yè)保險合同范疇,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條款屬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xiàn),根據(jù)庭審查實,原告所提供的保險單中的“投保人簽章”中投保人的簽字為死者衣迪斯馬木提親筆書寫,且該欄中已列明“本人已經(jīng)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字體加粗標注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nèi)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鳛榫哂型耆袷滦袨槟芰θ说囊碌纤柜R木提應知悉在該欄投保人簽章中簽名后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原告以死者衣迪斯馬木提系維吾爾族并不認識漢字為由,否認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在保險合同中的真實意思表示,理由不能成立。
另,原告認為原告所提供的投保單僅有一頁,并無保險條款,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說明義務。對此,本院認為,根據(jù)衣迪斯馬木提在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衣迪斯馬木提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保險內(nèi)容及保險條款進行了完全的理由,故原告以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死者交付保險條款為由認為被告未盡到說明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jù)衣迪斯馬木提與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第七條第五項的免賠條款(加粗標注):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機動或助動交通工具、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所造成被保險人的傷害,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jù)本院向尉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調(diào)查結(jié)果,衣迪斯馬木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系酒后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未檢驗的兩輪摩托車所造成,故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沙依木汗馬木提、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帕孜力牙衣德里斯、衣再提汗肉孜、卡德爾依爾依德里斯、夏XX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沙依木汗馬木提、古力阿衣木阿吉買提、帕孜力牙衣德里斯、衣再提汗肉孜、卡德爾依爾依德里斯、夏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朱憲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都格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