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節(jié)美麗·賽熱阿孜、卡瑪斯亞·居馬尼等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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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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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2民終687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
責任人:劉偉,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哈密市伊州區(qū)眾信法律服務所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節(jié)X,女,哈薩克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卡X,男,哈薩克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努X,男,哈薩克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以上兩名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節(jié)X(卡X、努X之母),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力XX.扎力汗,女,哈薩克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以上四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買買提,新疆吾提庫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四名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吾XX.牙生,新疆吾提庫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哈密市大自然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法定代表人:達XX.依米提,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原審第三人哈密市大自然造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密大自然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密鐵路運輸法院(2019)新7103民初1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上訴人節(jié)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買買提、吾XX.牙生,被上訴人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買買提、吾XX.牙生,原審第三人哈密大自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達XX.依米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4日,被上訴人親屬(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由第三人哈密市大自然造林有限公司投保300000元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實,但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其在我司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為對外來的非疾病的因素造成的死亡進行賠償。本案中死者于2018年4月14日死亡,哈密市伊州區(qū)公安局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因死者家屬不同意進行尸檢,公安機關(guān)未能出具尸檢報告。也就是說死者死亡原因不明。而死者死亡后,其家屬在2018年4月16日村委會報稱死者系因疾病死亡并出具相應的死亡證明,同時西山鄉(xiāng)派出所根據(jù)村委會出具的因疾病死亡證明對戶口進行注銷。該投保的意外保險排除疾病死亡賠償?shù)那疤?,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死亡原因不明,社區(qū)證明死者因疾病死亡,排除在意外人身保險之外。
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辯稱,死者因在樓梯間摔倒死亡,公安機關(guān)當時排除其他可能,被上訴人獲得賠償有理有據(jù)。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要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哈密大自然公司陳述,死者居馬尼.沙爾哈提系其牧民安置職工,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以及條款存于公司,依法處理。
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向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支付保險金300000元。事實和理由:死者居馬尼.沙爾哈提是某保險公司的員工。2018年3月14日,哈密大自然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給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投保一份價值300000元的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18年4月14日居馬尼.沙爾合提在哈密市XX路之間的樓梯意外摔倒死亡。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死亡當日,哈密市伊州區(qū)公安局通過現(xiàn)場勘驗檢查發(fā)現(xiàn)在哈密市XX區(qū)梯間,地面有一具尸體尸體頭朝下腳朝上俯臥在樓梯間,在頭部下方有一血泊。由于死者因意外死亡,伊州區(qū)公安局沒有進一步調(diào)查,也沒有把死者帶去醫(yī)院。哈密市伊州區(qū)德外里都如克哈薩克民族鄉(xiāng)賽克拉村村委會在沒有醫(yī)院出具死亡證明的情況下,私自開出因疾病死亡證明。西山派出所根據(jù)村委會出具因各種疾病死亡的戶口注銷證明。2018年12月21日,哈密市伊州區(qū)德外里都如克哈薩克民族鄉(xiāng)賽克拉村村委會出具一份情況說明:“2018年4月16日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有誤”。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以家屬身份向某保險公司索要應賠付的保險金300000元,但某保險公司拒不支付。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系哈密大自然公司的牧民搬遷安置員工。2018年3月14日,哈密大自然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投保一份價值300000元的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由職工本人承擔保費,保險險種為:平安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每人保險金額50000元;平安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每人保險金額18000元;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險金額300000元。2018年4月14日,居馬尼.沙爾合提在哈密市XX路之間的樓梯摔倒死亡。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死亡當日,哈密市伊州區(qū)公安局通過現(xiàn)場勘驗檢查確認,哈密市伊州區(qū)北郊嘉園8號樓2單元4樓至5樓樓梯間,地面有一具尸體,尸體頭朝下腳朝上俯臥在樓梯間,在頭部下方有一血泊。哈密市伊州區(qū)公安局排除刑事犯罪可能后沒有進一步調(diào)查。因居馬尼.沙爾合提已死亡,亦未送至醫(yī)院。一審法院另查明,節(jié)美麗.賽熱阿孜與死者居馬尼.沙爾哈提系夫妻關(guān)系、卡X、努X與死者居馬尼.沙爾哈提系父子關(guān)系、哈力XX.扎力汗與死者居馬尼.沙爾哈提系母子關(guān)系。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哈密大自然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對保險險種及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均作了明確約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018年4月14日居馬尼.沙爾合提在哈密市XX路之間的樓梯摔倒死亡,該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及地點均在上述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nèi),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該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居馬尼.沙爾合提享有上述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居馬尼.沙爾合提死亡后,其家屬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依上述保險合同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金3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于事實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以居馬尼.沙爾合提死亡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不予理賠的質(zhì)證意見,于法無據(jù),且某保險公司對免責事由未盡到解釋說明義務,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哈密大自然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在某保險公司處為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投保價值為300000元的平安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18年4月14日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在哈密市XX路之間的樓梯處死亡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向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300000元是否正確問題。本案中,2018年4月14日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在哈密市XX路之間的樓梯處死亡,在當天哈密市伊州區(qū)公安局通過現(xiàn)場勘驗檢查確認,尸體頭朝下腳朝上俯臥在樓梯間,在頭部下方有一血泊,并排除刑事犯罪可能的事實清楚。某保險公司提出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的死亡原因不明,社區(qū)證明死者因疾病死亡,排除在意外人身保險之外的上訴理由,但某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死者居馬尼.沙爾合提的死亡原因排除在意外人身保險之外的主張,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也不認可,某保險公司對此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向節(jié)X、卡X、努X、哈力XX.扎力汗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300000元,并無不當。故某保險公司的對此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阿合買提 排都拉
審判員 杰恩斯拜克 別克孜達
審判員 郝 慧 文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熱海曼 阿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