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絳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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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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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民再251號 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09-1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新絳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山西韶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荊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西明煌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新絳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絳運通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晉08民終19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晉民申226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案提審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新絳運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新絳運通公司再審請求:1、依法撤銷(2018)晉08民終1971號民事判決,維持(2018)晉0825民初360號民事判決2、本案原一二審各項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被申請人未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再審申請人足額賠付保險金,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支付的8365.8元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足額支付明顯沒有依據(jù)。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2017年4月25日,黃龍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再審申請人的車輛負全責,同時達成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向第三人史軍成賠償了醫(yī)藥費3762元、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等費用6200元,共計9962元的人身損害賠償在交強險限額內應全額支付,扣除2017年7月31日被申請人已支付的6365.8元,還應支付3596.2元。原一審(2018)晉0825民初360號民事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應當予以維持。2、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被申請人出示的投保單明顯屬于格式條款,沒有證據(jù)證明被申請人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被申請人認為免責的理由明顯沒有生效,不應得到支持。即使該條款已經(jīng)生效,在實習期內即使機動車輛不予理賠的條款也是根據(jù)交通法相關規(guī)定,實習期內駕駛車輛只適用于第一次申領駕照的情形,而不適用于根據(jù)本案具體所規(guī)定的由駕駛員增加駕駛車輛范圍的規(guī)定。同時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30條規(guī)定,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格式條款有爭議的情況下應當作出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因此,根據(jù)本案的駕駛員的駕駛實習期的規(guī)定,明顯不屬于初次申領駕駛執(zhí)照,也不屬于駕駛期內駕駛車輛,不屬于被申請人所述的免責條款所規(guī)定的情形。此商業(yè)險范圍內被申請人應當足額支付剩余的款項10751元。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關于醫(yī)療費差距3596.2元,申請人提起訴訟前,保險公司已經(jīng)在交強險范圍內和各方協(xié)商賠付,并且已經(jīng)支付完畢,如果達不成一致保險公司這筆錢是不會支付出去的。2、關于商業(yè)險部分,本案二審中保險公司遞交了由申請人蓋章的保險單免責生命部分申請人蓋章的保險單,能夠充分證明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其進行了對免責條款的內容提示和說明義務。而且實習期內不得駕駛牽引掛車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人的駕駛員既違反合同約定也違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該主張不應予以支持。關于實習內不得的理解因為在XX路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74條、75條已經(jīng)非常明確的將增駕實習期也認定為實習期,故對該實習期內的理解不存在理解方面有偏差的問題,不應當作出不利于個合同條款方的解釋。
新絳運通公司一審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新絳運通公司保險金14347.2元;2、本案各項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3月27日,亓國俊駕駛新絳運通公司所有的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XXX),由陜西省韓城市XX縣線62KM+85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與路邊停放的史軍成駕駛的XXX號起亞牌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史軍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黃龍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亓國俊負該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黃龍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新絳運通公司承擔了史軍成車輛修理費12251元和施救費500元,并支付史軍成醫(yī)藥費等損失9962元。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XXX)登記在新絳運通公司名下,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三者險(限額1500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司機亓國俊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新絳運通公司醫(yī)療費6365.8元、財產(chǎn)損失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新絳運通公司給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三者險且不計免賠,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新絳運通公司按約交納保險費,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就應依約向新絳運通公司履行賠償義務。經(jīng)黃龍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解,新絳運通公司承擔了史軍成車輛修理費12251元和施救費500元,并支付史軍成醫(yī)藥費等損失9962元,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憑證、發(fā)票為證,應予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新絳運通公司醫(yī)療費9962元-6365.8=3596.2元。因亓國俊負該事故全部責任,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三者險限額內賠付新絳運通公司12751元-2000元=10751元。合計14347.2元。某保險公司辯稱司機亓國俊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保險合同約定商業(yè)險部分不予賠償,但作為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沒有經(jīng)辦人簽名,無證據(jù)證明其履行了該義務,故對其辯稱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投交強險、三者險限額內賠付新絳運通公司損失14347.2元,限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158元,減半收取7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新絳縣人民法院(2018)晉0825民初360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本案中,被上訴人運通公司的車輛駕駛人員亓國俊在實習期內駕駛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XXX)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其所投保商業(yè)三者險合同條款約定,上訴人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另,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已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被上訴人醫(yī)療費6365.8元、財產(chǎn)損失2000元,故對被上訴人運通公司原審中所提要求上訴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付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判決如下:一、撤銷新絳縣人民法院晉0825民初36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新絳運通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58元,減半收取7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0元,共計239元,由被上訴人新絳運通公司負擔。
本院再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是9962元醫(yī)療損害賠償被申請人是否在交強險范圍內足額賠償,二是商業(yè)險范圍內的車輛維修損失是否因增駕實習期免責。關于焦點一,某保險公司主張已經(jīng)在交強險范圍內和各方協(xié)商賠付,并且已經(jīng)支付完畢,理由是如果達不成一致保險公司這筆錢是不會支付出去的。但本案訴訟中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與新絳運通公司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證明保險公司的理賠支付必然建立在達成一致賠償意見的前提下是行業(yè)慣例,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關于焦點二,首先,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倍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則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即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對“實習期”存在不一致的規(guī)定,因此,保險公司應對保險條款中的實習期到底系何種含義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作出明確的說明義務,并對其履行舉證責任的義務。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就該問題作出過明確說明;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關于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該格式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于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的規(guī)定?,F(xiàn)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免責條款有不同的理解與解釋,該條款又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故應當作出有利于新絳運通公司的解釋,即案涉免責條款的適用應是針對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員在實習期間內限制駕駛特種車輛的情形,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并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理賠之責。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新絳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晉08民終1971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山西省新絳縣人民法院(2018)晉0825民初360號民事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元,由再審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榮平
審判員 門 華
審判員 劉 涌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胡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