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追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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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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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3163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8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桂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河北京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住,住所地晉州市/div>法定代表人:李X乙,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劉X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甲,女,漢族,住晉州市。
委托代理人:劉XX,男,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晉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XX,男,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張XX,石家莊市辛集睿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李X甲、謝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3民初22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上訴請求一、撤銷晉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83民初2296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二、一審及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審案件案由定性錯誤,上訴人提起本次訴訟是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行使的追償權(quán),并非是一般民事侵權(quán)賠償訴訟。2017年10月,案外人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在上訴人處投保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險標的:百貨;保險期間:2017年10月6日至2018年2月4日;保險金額:1000,000元;被保險人: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承運工具:冀A×××**/CJ909掛。2017年10月6日,承運車輛在呼和浩特市著火,造成車上貨物全部燒段。后案外人,即被保險人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向上訴人提出索賠,上訴人于2018年月2日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款698,000元。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二、原審案件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本次保險事故并非意外事故,而是因承運車輛電路老化引發(fā)火災所致。因此,因承運人過錯造成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因果關(guān)系是非常清楚的。依據(jù)被上訴人謝XX與案外人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作為承運主體的謝XX、晉州市騰達汽上運輸隊及冀A×××**/CJ909掛履行合同不當,承運工具存在瑕疵,導致了保險標的滅失。作為承運人沒有盡到保障貨物安全的義務,沒有對運輸工具的瑕疵盡到注意義務,明是有過錯的。原判認定,承運合同中約定由謝XX承擔保險費用,只是合同雙方約定的費用承擔方式,不能據(jù)此認定免除了承運人對貨物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上訴人向案外人支付保險賠款所依據(jù)的《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及投保險人均為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均無任何關(guān)系。上訴人依法向被上訴人行使追償權(quán)于法有據(jù),且符合客觀事實。綜上所述,請求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答辯稱,物流公司不是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謝XX為保險合同中的當然被保險人。就貨物的火災,司機運輸協(xié)議書對此作了明確約定,物流公司對謝XX沒有要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保險公司代位追償更沒有依據(jù)。在《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明確規(guī)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沒有追償權(quán)。所以說這個保險公司對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償權(quán)。第三點,在本案當中對于物流公司有明確的約定。該約定高于法定。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第四點,物流公司與謝XX之間的火災事故賠償約定并不規(guī)避法律,給約定合法有效。協(xié)議書也能作為本案中的定案依據(jù)。綜上,保險公司對謝XX及其他被上訴人不存在代位求償?shù)臋?quán)利。
謝XX答辯稱,一、本案所涉及的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自己,上訴人向答辯人及其他被上訴人追償無依據(jù);二、答辯人是否存在過錯與本案無關(guān),且不排除汽車自身電氣設備故障引起火災,但并沒有肯定就是汽車自身電氣設備故障為火災原因,由此不能認定本人有過錯;三、請求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決原審被告賠償原審原告698000元;2、請求判決原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7年10月5日,原審被告謝XX與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簽訂《司機運輸協(xié)議書》,約定: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交被告謝XX運輸貨物由石家莊市至呼和浩特市,定于2017年10月9日前到底,原審被告車輛必須統(tǒng)一在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購買事故意外保險,用于本次運輸意外事故(僅限交通及火災事故),保費由發(fā)貨公司統(tǒng)一從司機運費中扣除,在承運過程中,貨物因污染、淋濕、破損、丟失、肇事等引起的損失,由原審被告謝XX負責向客戶賠償。2.2017年10月6日,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在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單PYXXX1761010800E17184),保險日期從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保險標的:百貨,保險金額:1000000元,承運工具:A978AE/CJ909掛。2017年10月6日,上述車輛在呼和浩特市呼朔高速公路新甸子出口著火,造成車上貨物全部燒毀。被保險人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審原告提出索賠,2018年1月2日,原審原告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被保險人698,000元。3.2017年6月23日,原審被告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與原審被告謝XX簽訂《車輛掛靠合同》,原審被告謝XX將自己購買的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名下。上述事實有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司機運輸協(xié)議書、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機動車駕駛證、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火災事故認定書、索賠申請書、賠償款轉(zhuǎn)賬記錄、收款人身份信息、轉(zhuǎn)賬授權(quán)書、車輛掛靠合同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謝XX與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簽訂《司機運輸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雙方在合同約定原審被告謝XX駕駛的冀A×××**車在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購買事故意外保險,用于本次運輸意外事故(僅限交通及火災事故),保費由發(fā)貨公司統(tǒng)一從司機運費中扣除,在承運過程中,貨物因污染、淋濕、破損、丟失、肇事等引起的損失,由原審被告謝XX負責向客戶賠償。本次運輸過程中,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已經(jīng)為該車購買意外險,發(fā)生火災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并且在雙方簽訂的《司機運輸協(xié)議書》中,已經(jīng)免除原審被告謝XX就火災損失的賠償責任,原審原告提交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也沒有確認原審被告謝XX在此次火災中存在過錯,故原審被告謝XX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作為原審被告謝XX的冀A×××**車的掛靠公司及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的獨資人李X甲,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審被告李X甲、謝XX、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的追償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780元,由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對案涉貨物損失具有保險代位求償權(quán)從謝XX與石家莊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簽訂《司機運輸協(xié)議書》中看出,被上訴人謝XX系本次事故意外保險的實際購買人,合同約定在承運過程中,貨物因污染、淋濕、破損、丟失、肇事等引起的損失,由被上訴人謝XX負責向客戶賠償;且案涉火災事故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并且在案涉《司機運輸協(xié)議書》中,已經(jīng)免除被上訴人謝XX就火災損失的賠償責任;上訴人提交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也未確認被上訴人謝XX在此次火災中存在過錯,另一方面,被上訴人謝XX并非精通車輛修理與維護的專業(yè)人員,不能主動排查汽車隱患,上訴人關(guān)于被上訴人未對車輛瑕疵盡到注意義務的觀點,本院不予采納。故上訴人向三被上訴人的追償主張不具事實及法律的依據(jù),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謝XX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進而認定案涉車輛的掛靠公司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及晉州市騰達汽車運輸隊的獨資人李X甲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麗娜
審判員 申 玉
審判員 于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張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