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金融保險企業(yè)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帳務處理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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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會字〔1993〕39號|1993-06-25發(fā)布|1993-06-25實施|現(xiàn)行有效
財會字〔1993〕39號
一、調帳原則
企業(yè)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制度的規(guī)定設置有關的會計帳目,并按原規(guī)定的記帳方法進行日常會計核算,編制有關的會計報表。199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新發(fā)布的《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和《保險企業(yè)會計制度》。執(zhí)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業(yè)務事項不再調整。調帳時,按照新制度的要求,應作為6月底以前發(fā)生的經濟事項(如有價證券應計利息等)補記到6月份帳內。企業(yè)應按補記后的數(shù)字編制有關會計報表和科目余額表,并將科目余額作為1993年7月份的月初余額。企業(yè)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對1993年7月份月初余額進行的調整,應當作為1993年7月份的經濟事項(調整月初數(shù))記入1993年7月份的有關帳內,1993年7月份的有關報表應按調整后的數(shù)字編制。原采用收付記帳法的金融企業(yè),可推遲至1994年元月1日起,改為借貸記帳法。由于各金融保險企業(yè)在會計核算上做法很不統(tǒng)一,因此,本辦法只對金融保險企業(yè)有共性的會計帳目進行調整,金融保險企業(yè)具體業(yè)務方面的會計帳目調整,如存貸款業(yè)務的會計科目調整等,由各企業(yè)根據新的《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和《保險企業(yè)會計制度》對照各自現(xiàn)行的會計制度自行規(guī)定調整辦法。
二、帳目調整
1.“固定基金”(或“固定資產基金”)、“信貸基金”(或“信托基金”、“股金”、“經營基金”、“總準備金”等)、“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信貸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設置了“實收資本”科目進行核算。在調帳時,應將“固定基金”、“信貸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實收資本”科目,借記“固定基金”、“信貸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信用社的“股金”科目、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基金”科目和證券公司的“經營基金”科目等也應轉入“實收資本”科目,調帳時,借記“股金”或“信托基金”、“經營基金”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保險企業(yè)的新制度中設置了“總準備金”科目,但與原制度中的“總準備金”科目核算的內容不同,原制度中“總準備金”科目的余額應轉入“實收資本”科目,借記“總準備金”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2.利潤留成基金“(或”專用基金“)、”減免稅基金“、”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設置“利潤留成基金”(或“專用基金”)、“減免稅基金”、“公益金”科目,除了上述有關規(guī)定涉及的內容外,企業(yè)應獎“利潤留成基金”(或“專用基金”)科目中的“業(yè)務發(fā)展基金”、“后備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及“減免稅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盈余公積”科目(交通銀行“減免稅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實收資本”科目);將“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明細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應付福利費”和“應付工資”科目;將“大修理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預提費用”科目。信用社的“公益金”科目中“福利基金”和“勞動分紅基金”明細科目應分別轉入“應付福利費”和“應付工資”科目。結轉前,“業(yè)務發(fā)展基金”、后備基金“等明細科目有借方余額的,應先與其他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相對沖,如抵沖后仍有借方余額或均為借方余額,應將其借方余額與”固定基金“、”信貸基金“(或”股金“、”信托基金“、”總準備金“)科目的貸方余額相互對沖;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額,應轉入”遞延資產“科目;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如有借方余額,經批準后,先用其他專用基金抵補,抵補的順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3.“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
新制度中設置了“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科目,但新制度中“長期投資”科目核算的內容與原投資內容有變化。原金融企業(yè)中投資科目主要核算除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各種投資,而將長期債券投資記入“有價證券”科目,新制度將企業(yè)的對外投資按期限長短劃分為長期投資證券“科目。企業(yè)在調帳時,應對“有價證券”和“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有價證券”科目中屬于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xiàn)的投資,應自“有價證券”科目轉入“長期投資”科目,其余部分轉入“短期投資”科目;原“投資”科目中屬于能隨時變現(xiàn),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投資,應自“投資”科目轉入“短期投資”科目;其他的轉入“長期投資”科目。在結轉債券投資時,債券的應計利息,在轉帳前應事先預提計入有關專用基金等科目,預提后再予以結轉。預提時,應按照債券票面價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時間計算出長期債券投資應計利息,借記“有價證券”科目,貸記“利潤留成基金”(或“專用基金”的有關明細科目)等科目;轉帳時,將長期債券本息,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有價證券”科目。將短期債券投資本息,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有價證券”科目。結轉屬于能隨時變現(xiàn),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借記“短期投資”科目,貸記“投資”科目;原投資科目中屬于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xiàn)的投資,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投資”科目。新制度規(guī)定,長期投資中的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在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長期投資帳戶所反映的企業(yè)投資額,要隨著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資企業(yè)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而變動,即接受投資企業(yè)凈資產增加(或減少),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同時長期投資帳戶也同樣增加(或減少)。按照新制度,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記帳的企業(yè),在進行上述調帳前,還應將投資帳戶中的長期投資按權益法的要求進行調整,以接受投資企業(yè)1992年的決算報表數(shù)字為調整的依據。調整增加的數(shù)額,借記“投資”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調整減少的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4.“銀行存款”和“專項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設置的“銀行存款”科目,銀行業(yè)總務部門在本行開戶存入的款項其余額記入“銀行存款”科目中;非銀行金融企業(yè)的“銀行存款”科目與原會計核算內容上沒有變化。新制度取消了“專項存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專項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銀行存款”科目。
5.“暫付款項”科目
新會計制度中銀行業(yè)的會計科目中取消了“暫付款項”科目,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新科目增加了核算內容。調帳時,將“暫付款項”科目的余額結轉“其他應收款”科目。
6.“待攤費用”科目
新制度中未設置“待攤費用”科目,原設置“待攤費用”科目的企業(yè),其“待攤費用”科目核算的各項費用,攤銷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一次計入成本;攤銷期限超過一年的,新制度設置了“遞延資產”科目?!斑f延資產”科目核算企業(yè)發(fā)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應由以后年度分期攤銷的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調帳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1)對“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屬于一年內可以攤銷的費用,一次計入成本;屬于一年以上方予攤銷的費用,轉入“遞延資產”科目,調帳時,借記“遞延資產”科目,貸記“待攤費用”科目。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仍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不予結轉;凡未完工的,一并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轉入“遞延資產”科目。
7.“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占款”)科目
由于固定資產的標準作了調整,按照新規(guī)定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以及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二年的,作為固定資產。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資產劃分標準不同,原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勞動資料,一部分要轉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勞動資料,要轉為固定資產。金融企業(yè)新制度中沒有設置“低值易耗品”科目。在調帳時,在用低值易耗品不通過“低值易耗品”科目進行核算,將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時,對于數(shù)額不大,可一次性計入成本,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的凈值,借記“營業(yè)費用”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占款”)科目。對于數(shù)額較大,需要分年攤入成本的,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的凈值,借記“遞延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占款”)科目。保險企業(yè)設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在調帳時,將固定資產轉為低值易耗品時,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的凈值,借記“遞延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由于改變固定資產的劃分標準而使原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勞動資料需要轉為固定資產的,不再結轉,仍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以后新發(fā)生時再按固定資產的劃分標準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8.“固定資產折省笨頗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折舊”科目,但核算內容與原“固定資產折舊”科目基本相同,在調帳時,將“固定資產折舊”科目的余額轉入“累計折舊”科目。
9.“暫收款項”科目
新制度中取消了“暫收款項”科目,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新科目在核算內容上比原科目有所增加。調帳時,將“暫收款項”科目的余額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
10.“預交所得稅”科目
新會計制度中取消了“預交所得稅”科目,設置了“應交稅金”科目。調帳時,將“預交所得稅”科目的余額結轉到“應交稅金”科目中,借記“應交稅金”科目,貸記“預交所得稅”科目。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應交稅金”項目如為紅字,反映企業(yè)預交的所得稅。
11.“預交利潤”科目
新會計制度中取消了“預交利潤”科目,設置了“應付利潤”科目。調帳時,將“預交利潤”科目的余額結轉到“應付利潤”科目中,借記“應付利潤”科目,貸記“預交利潤”科目。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應付利潤”項目如為紅字,反映企業(yè)預付的利潤。
12.“應收利息”或“應收帳款”科目
新制度按照權責發(fā)生制的原則,對銀行業(yè)設置了“應收利息”科目,對金融性公司設置了“應收帳款”科目。企業(yè)原采用收付實現(xiàn)制核算利息收入和租賃收益等應收帳款的,1993年7月1日前發(fā)生的應收利息和應收租賃收益等應收帳款,仍采用原核算辦法。實際收到時,再作營業(yè)收入入帳。1993年7月1日后發(fā)生的應收利息和應收租賃收益等應收帳款,按權責發(fā)生制進行會計核算。
13.“壞帳準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壞帳準備”科目,但金融企業(yè)原來沒有設置這個科目。企業(yè)應于年度終了,按照應收款項的一定比例提取壞帳準備,提取的壞帳準備在“壞帳準備”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199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壞帳準備,待年度終了時再據以提取。
14.“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但原金融保險沒有設置這個科目。企業(yè)應對已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凡屬已轉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資產”科目轉銷,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的固定資產,不再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如以后再發(fā)生變價收入或清理費用時,再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變價收入大于清理費用的部分轉入營業(yè)外收入;變價收入小于清理費用的部分,列作營業(yè)外支出。
15.“聯(lián)行往來”科目
新制度中沒有設置“聯(lián)行往來”科目,而是按資金的往來性質設置了“存放聯(lián)行款項”和“聯(lián)行存放款項”科目。各行可以根據本行的實際情況,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16.“業(yè)務管理費”(或“業(yè)務費”和“管理費”)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業(yè)務管理費”(或“業(yè)務費”和“管理費”)科目,設置了“營業(yè)費用”科目。新制度中的“營業(yè)費用”科目核算的內容包括財務制度所規(guī)定的“業(yè)務管理費”項目的內容以及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等也在“營業(yè)費用”科目中核算。原“業(yè)務管理費”(或“業(yè)務費”和“管理費”)科目期末一般應無余額,不存在調帳問題。但在建立新帳時,應區(qū)分“營業(yè)費用”與“其他營業(yè)支出”分別核算。企業(yè)進行調整帳目后,應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各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應與貸方余額合計相等,如不一致,應尋找原因,將錯誤調整過來,直至試算平衡。
三、會計報表金融企業(yè)1993年7月1日執(zhí)行新制度的,1993年7月份的“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shù)”欄內的各項目數(shù)字,應根據上年末有關數(shù)據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后填列。調整方法參照上述調帳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1993年7月至12月份的“損益表”,按下列格式(格式附后)填報,1994年起,按照《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或《保險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損益表”格式填報。在填報1993年7月份的“損益表”時,“1—6月”欄按照原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填報口徑填列:“本月(季)數(shù)”欄按照新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填報口徑填列7月至12月各月(季)度的有關數(shù)字。
四、原執(zhí)行其他行業(yè)會計制度的金融企業(yè),也比照上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