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說不清的尷尬身份
- 2020年04月18日
- 16:22
- 來源:顧克偉
- 作者:顧克偉
美國友邦保險將代理人制度引進到中國,很快在國內被復制,并得以讓這個制度在國內被所有壽險公司采納。
在那個時期,友邦保險將保險代理人制度引入中國沒有錯,并且這個制度在中國的確產生了極大的效益,它對中國壽險行業(yè)的發(fā)展有著不可估量的貢獻。
問題是我們在引入的初期因為沒有經驗,并且我們的壽險行業(yè)本身也處在一個低水平的發(fā)展時期,因此我們沒有更多地分析這個制度本身是否存在各種可能與我們這個社會和生活不相適應的地方,或者說沒有充分分析這個制度在國外發(fā)達國家所處的經濟狀況、人文情況以及保險從業(yè)人員一般受教育情況,而是全盤接受,所以客觀上,我們在當初全盤接受的同時已經潛藏了今天會出現的問題。
保險代理人制度剛引入中國時,整個中國保險行業(yè)還處在原始階段,代理制度還沒有建立,保險公司基本是員工在從事保險營銷工作。當時保險代理人這個概念還不清晰,我們的相關機制還不完善,因而當時的保險公司是采用勞動關系的管理方法,并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代理手續(xù)費,并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委托代理關系,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yè)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由于保險代理人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也不完善,保險公司如果對于保險代理人僅僅通過委托關系自然又有擔心,于是沿用對員工的管理方法來管理保險代理人自然順理成章。
一個奇怪現象就此形成。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本應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代理關系,然而中國的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卻摻雜了許多帶有勞動關系特征的內容。保險公司一方面與保險代理人簽訂代理合同,另一方面又對其實行準員工的管理。有的保險公司為部分保險代理人提供一定的底薪,有的保險公司對違反公司有關規(guī)定的保險代理人實行紀律處分等,保險公司對于保險代理人的違規(guī)行為更多的是以行政處分的手段來代替民事賠償的手段。這樣的結果造成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始終是模糊的。
這種模糊的法律關系,就在保險代理人身上產生了許多奇怪的情形,
無法參加每次兩會代表的選舉,也不存在被選舉的可能。
政治地位的缺失是籠罩在保險代理人頭上的一件尷尬事。每次中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時候,作為中國公民的保險代理人似乎沒有這樣的權利。因為不是公司的員工,他們不能成為所在公司的選舉人參加投票,所在社區(qū),也會因為他們有受托的單位,而又不能作為社區(qū)的選舉人參加投票。
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比嗣褚勒辗梢?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稇椃ā贰肮竦幕緳嗬土x務”一章明確談到了了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我國,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包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組成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的權利,有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進而被選為人民代表的權利,還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不稱職的代表。在我國,選舉所需費用全部由國庫開支,使公民行使選舉權有物質保證。另外,《刑法》規(guī)定了侵犯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刑事責任,從刑法上保障了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憲法》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平等權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權表現為:1、任何公民一律平等的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也都平等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2、在法律面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3、任何人的合法權利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有選舉權的人不會因為每五年一次參加選舉而感到自己多了些什么,沒有選舉權的人一定會因為沒有這樣的選舉權而感到失落,而感到被人遺忘。人需要尊嚴,需要體面,這是人在生存過程中最在意的。
每當5年一次兩會選舉工作進行時,不少保險代理人感到非常的困惑,何時自己又能重新擁有這樣的選舉權呢?
無法加入工會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明確規(guī)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法》是為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工會是勞動關系矛盾雙方職工一方的代表,必須為推動勞動關系矛盾的協(xié)調發(fā)展而不懈努力。勞動關系矛盾涉及勞動就業(yè)、工資分配、社會保障和福利、勞動保護和職業(yè)教育等諸多方面。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在勞動關系的建立、調整和發(fā)展中實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中國工會積極維護和保障廣大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堅持哪里有職工,就要在哪里建工會,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
1983年9月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合營企業(yè)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1986年4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規(guī)定,外資企業(yè)職工可以依法建立工會,開展工會活動,工會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1988年7月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yè)暫行條例》規(guī)定,私營企業(yè)職工依法組織工會。
1990年12月發(fā)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yè)法實施細則》,增加了外資企業(yè)工會的權利、義務和外資企業(yè)支持工會活動的條款。
1994年10月,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國家有關部門聯合發(fā)布《關于加強外資企業(yè)工會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要求加快外資企業(yè)工會的組建工作。
1999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應該說,隨著中國法制工作的不斷完善,各領域的工會組織建設也在不斷完善中。
由于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沒有與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就無法成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也就不能加入保險公司的工會組織。那么,當保險代理人需要維權的時候,誰能為他們維權呢?屬于他們自己的工會組織又在哪里呢?何時可以有屬于自己的工會組織呢?
無法出席職工代表大會
長期以來,企事業(y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參與重大決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監(jiān)督領導干部為基本任務,在調動職工積極性,維護企業(yè)公正和穩(wěn)定,密切干群關系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凡是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民主管理權利和經濟權益得到維護和落實的企事業(yè)單位,其職工的積極性就得到調動,企事業(yè)單位的發(fā)展就比較順利,效果也比較好。職工代表大會在促進企業(yè)的和諧穩(wěn)定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險代理人顯然在現有的條件下,是無法參與企業(yè)的民主管理的,客觀上缺乏歸屬感是顯而易見的,他們沒法以主人翁的身份關心企業(yè)并與企業(yè)長期發(fā)展。
也因為如此,保險代理人的權益也無法保證或者無人關心。
隨著企事業(yè)單位改革改制的不斷深入,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探索,一部分合資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也積極探索依靠職工辦企業(yè)的形式、途徑,致力于建立經營者與職工的利益共同體。已有一定數量的合資企業(yè)、非公企業(yè)建立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從實際出發(fā),賦予職工以民主管理的權利。
職代會制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不論什么所有制性質的企業(yè),當達到一定的規(guī)模,生產和人員相對穩(wěn)定,就具備了建立職代會制度的條件。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條件下,法律賦予了職工國家主人翁的地位和參與管理的權利。職工群眾無論在什么性質的企業(yè),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是最基本的權利,而這些權利是職代會職權中最基本、最普通的一般性要求。因此,職工代表大會這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可以在不同類型的企業(yè)中推行的。
面對新經濟組織的大量涌現,從業(yè)職工人數不斷增多的新情況,加大對這些單位中職工作為國家主人權利的實現形式和途徑的研究,重視研究職工中蘊藏的民主管理智慧和積極性在新經濟組織、非公企業(yè)的發(fā)揮,這將是未來有關部門應該深刻研究的。
在現有的體制下,保險代理人就會覺得自己好像是保險公司的人,又好像又不是,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形成了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和勞動關系互為呈現、相互摻雜的奇特關系。由于這種特殊的角色,許多保險代理人感到自己邊緣化,缺乏歸屬感,很難注重長遠的發(fā)展。
經過多年不懈努力,農民工的情況已被引起了足夠的重視,其情況也發(fā)生了較大改變,農民工成為人大代表已成事實,這對于伸張農民工的各種權利很有幫助。
260多萬保險代理人的地位顯然還不如農民工。
法律地位的模糊直接導致了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難以界定。
保險代理人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他們的職業(yè)忠誠度和社會認同度都大為降低。
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后,真正的服務提供者應該是保險公司,但當許多問題出現時,究竟誰對保險銷售行為負責,誰對投保人負責以及誰對代理人的權益負責等難以確定。
這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