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升,“三高”的發(fā)病率越來越高,并呈現(xiàn)快速的年輕化趨勢。
不少人在日常體檢過程中,會被提示血壓偏高、血糖偏高。
那在投保健康險的時候,如果詢問事項中包含了高血壓和高血糖的選項,比如:“是否患有、被懷疑患有或接受治療過如高血壓、糖尿病”這樣的選項。
體檢結果已經(jīng)提示了血壓偏高,我們卻還在這個選項中,選擇了“否”。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據(jù)此來認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解除保險合同?
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這個案例,給出了答案。入庫編號2024-08-2-334-004:
2014年2月25日,周某進行了體檢,體檢結論顯示:舒張壓偏高(92mmHg);空腹血糖(GLU)偏高(7.85mmol/L)。
2015年1月19日,周某的岳父在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因高血壓就診,醫(yī)生向其開具兩盒非洛地平緩釋片。同日,周某的醫(yī)保卡在該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刷卡購買兩盒非洛地平緩釋片。
2015年3月2日,周某向保險公司投保某康逸人生兩全險和附加重疾險,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周某,保險合同生效日為2015年3月3日,保險金額為22萬元,附加重疾險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經(jīng)醫(yī)院初次確診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義的重大疾病(包含良性腦腫瘤),保險公司向周某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22萬元。
保單列明的詢問事項中,在是否患有、被懷疑患有或接受治療過如高血壓、糖尿病等欄中周某均選擇 “否”。周某在客戶權益確認書中確認健康告知確實無誤。
2015年12月30日,周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療并發(fā)現(xiàn)存在腦膜瘤。入院記錄中,周某主訴“發(fā)現(xiàn)血糖高1年余,下肢麻木1年”;住院治療期間的診療記載看,周某 “1年前體檢偶然發(fā)現(xiàn)查血糖高,初病無明顯口干、多飲、多尿、多食、消瘦癥狀,外院考慮2型糖尿病可能,但周某未予重視,平日飲食不控制,多甜食、油膩,不檢測血糖;發(fā)現(xiàn)血壓升高1年”。
2016年2月29日,周某因腦膜瘤住院治療,并于同年3月8日行神經(jīng)導航下左顳開顱腫瘤切除術, 并經(jīng)病理診斷明確為“顳部“非典型腦膜瘤(WHO Ⅱ級)(保險公司認可該疾病屬于良性腦膜瘤)。
2016年3月30日,周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以周某投保時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病,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為由,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承擔保險責任。
于是,周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周某在投保時是否故意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壓。
第一,周某投保前的體檢報告上,僅顯示舒張壓偏高、空腹血糖偏高,并非相關疾病的確診,在沒有經(jīng)過專業(yè)醫(yī)院確診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情況下,周某作為一個普通人,并不能確定自己是否患有高血壓、糖尿病。
第二,2015年1月19日,雖然周某購買了兩盒治療高血壓的藥物,但是自從2013年起,只有這一次購藥記錄,單憑一次購藥記錄,并不能證明周某患有高血壓病。
第三,從周某入院治療糖尿病的主訴可以看出,在12月30日前,周某并沒有確認自己患有高血壓、糖尿病。
所以,周某在投保時,并不存在故意未告知已經(jīng)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情形,周某與保險公司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理賠責任。
通過該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體檢結論未對疾病確診的,一般不能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但是,這里要注意,是一般。
千萬別誤解為所有的體檢結果都不用管。
具體到該案,法院也是通過體檢記錄、入院主訴、購藥記錄等綜合來判斷周某是否未如實告知。
買保險嘛,買的還是一個確定性——防范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確定性。
所以,建議大家的如實告知,一定要做到如實,否則,掰扯來掰扯去,耽誤的,都是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更糟糕的是,一旦被法院認定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那可不光無法獲得理賠,連保費都拿不回來的。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zhí)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chǎn)。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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