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這些年抨擊保險業(yè)的主要論點,“理賠難”應該是出現(xiàn)頻率最多的。
如果看數(shù)據(jù),2023年,各家保險公司獲賠率均超過98%,絕大數(shù)公司獲賠率超過99%。
保險公司,存在的根基,或者說存在的意義,就是出險的時候及時理賠。要不,買保險干啥,找不痛快嗎...
所以,各家公司,在理賠上,那是相當卷。卷時效、卷體驗、卷便捷,都把理賠作為爭奪客戶的重要一環(huán)。
這種卷,喜聞樂見。
目前來看,小額理賠,基本秒到賬。這個,我有發(fā)言權。5年前,娃因為肺炎住院,出院理賠時,在線上傳了相關證明材料,一個小時內(nèi),理賠款到賬。
看到這里,肯定有人會說,你又在吹保險,要都這么簡單,為啥大家還覺得“理賠難”?還有人甚至說,為啥我當時理賠費了老鼻子事?
要說“理賠難”,咱還有發(fā)言權。349天前(就是這么精準),我被一個機動車撞傷了。對方是一“滴滴”司機,保險報案后,對方保險公司查勘員跟我們一起去了交警大隊處理,因為傷的不嚴重,沒必要耽誤人家司機賺錢,就留了對方查勘員電話及微信,自行前往醫(yī)院檢查。
檢查完發(fā)現(xiàn)肋骨骨折,跟查勘員微信聯(lián)系,他說你先正常治療,等治療結束再一起理賠。
三個月后,治療結束,再次聯(lián)系查勘員,問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理賠。一開始,還微信回一下,后來干脆微信不回、電話不接,跟我玩起了“失蹤”,前前后后拖拉了快兩個月。
好家伙,咱是干啥的,這還找上門來了。。
既然你拖拉,那就找個管得了你的管一下。
于是乎,咱一個電話,就投訴到了監(jiān)管。當天,對方保險公司就給我打了電話,并馬上加了我的微信,羅列了需要提交的材料。我把材料發(fā)給對方,一周之內(nèi),理賠款到賬。
你說這理賠難不難,確實有點難。我要不打監(jiān)管電話,還拖著呢。
如果是一個不懂保險,更不懂保險法的普通人,碰到這種情況,你猜會怎么著?那一定是去到處咨詢別人怎么辦,順便到處宣泄“保險理賠難”。
說實話,保險公司絕不希望被人吐槽“理賠難”,但現(xiàn)實中,可能會存在銷售誤導、理賠人員拖拉等各種人為因素,導致實際理賠過程,體驗感不佳,甚至很差。
那這種情況怎么辦?
《保險法》第23條,對理賠時效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要在30天內(nèi)做出核定。關于這30天,還通過司法解釋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咱在之前的保險法注釋解讀系列文章中,做了詳細解讀,大家可以點擊閱讀:核定理賠時限30天,是保險公司的緊箍咒,拖延理賠是不可能的
雖然保險法規(guī)定了30天的核定時效,但保險公司如果就是怠于理賠、定損,并因為怠于理賠、定損,造成了被保險人的損失,應該怎么辦?
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這個案例,給出了答案。入庫編號:2023-08-2-333-001
某選煤工程技術公司在A保險公司為其運輸?shù)呢涇囃侗A私粡婋U和商業(yè)險。后由該選煤公司駕駛員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選煤公司多次督促A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但A公司拖延定損,直至58天后才定損。
因定損拖延,帶來車輛維修時間延后,導致該選煤公司車輛停運32天,經(jīng)司法鑒定,該車輛停運每日損失為790元。
選煤公司要求A保險公司承擔停運損失,A保險公司拒絕,認為保險合同中壓根就沒有賠償停運損失的約定,你說賠就賠啊。于是,鬧上法庭。
判決文書中,法院說理非常經(jīng)典,咱先原文引用,再簡要解讀,大家盡量讀原文,實在不愛讀,就讀我紅色字體的簡化版。
法院認為:
1、最大誠信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核心原則,其“最大”不是指其效力位階最高,而是在保險合同當事人與關系人的義務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為嚴格。最大誠信原則通過一系列規(guī)則發(fā)揮規(guī)范作用,保險公司的及時理賠義務就是其中之一。及時理賠義務通過及時核定(含定損)、及時賠付等規(guī)范加以約束。商業(yè)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義務,既源自保險合同約定(約定義務),亦源自法定義務。鑒于財產(chǎn)損失險規(guī)范體現(xiàn)被保險人中心主義,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格式條款,“淡化”其及時理賠義務,從而侵犯被保險人利益,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最長的法定核定期間(30日,扣除保險給付請求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期間)、核定結果通知義務、支付保險金的最長期間、違反該義務的法定責任(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理賠義務,保護被保險人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的“先予支付”義務。
簡化版:保險公司及時理賠,是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之一。并且,保險法第23條作出了最長30天核定日期的規(guī)定,你保險公司就應該及時理賠,拖延理賠,有錯在先。
2、根據(jù)保險業(yè)慣例,財產(chǎn)損失險的承保范圍不包括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引發(fā)的間接損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險機動車因正常維修而產(chǎn)生的停運損失。本案法院裁判支持被保險人關于保險標的間接損失的訴求,是基于保險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核定義務期間、核定結果通知義務、支付保險金義務期間的規(guī)定。為了防止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等無法查明,所以在保險公司核定前,被保險人不敢輕易將車輛送去維修。雖然從理論上,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損失擴大,可以主動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與損失程度等),但實踐操作難度很大,而且由此產(chǎn)生的成本是否獲得保險公司足額賠付,被保險人也不能確定。此外,因保險公司沒有及時支付保險金,導致保險標的被修理公司留置,留置期間產(chǎn)生的損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簡化版:雖然根據(jù)行業(yè)慣例,間接損失不在理賠范圍之內(nèi),但是因為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規(guī)定,實際上導致了被保險人停運損失,應該賠償。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了選煤公司的訴請,判決A保險公司承擔停運損失。
你看,如果保險公司拖延定損和理賠,因此造成的間接損失,也要負擔,既然如此,保險公司還會拖延嗎?
好了,今天就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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