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小伙伴在“法言保語交流群”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走路闖紅燈,被撞了,意外險賠嗎?
這個問題,可以換個問法:違反交通法規(guī),有錯在先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獲得意外險理賠。
按照樸素的道德評判標準來判斷,不太好下結論。
畢竟,闖紅燈,是人人都知道的禁止性行為,你本身自己做了不該做的事,卻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總是有點“理虧”的。
道德不好評判的事,不是還有法律嘛,今天,我們就從保險法角度,做個簡要分析。
首先,要系統(tǒng)分析這種情況,先得從什么是意外傷害說開去。
一般來說,保險上所謂的意外傷害有以下四個判定標準,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而闖紅燈這種行為,外來、突發(fā)、非疾病沒啥疑義。
唯一可能有分歧的就是非本意。
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闖紅燈只是為了快點通過路口,而非到路中間等車撞(就算碰瓷也不會到紅綠燈路口去碰嘛)。我們只能推定闖紅燈的人有認識到闖紅燈有被撞的可能,但不能推出他就是為了被車撞。
所以,非本意這一點,只要稍加分析,也是符合的。
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哪怕行人闖紅燈被車撞,保險公司也要按照意外險條款約定進行賠償。
但在現(xiàn)實中,行人闖紅燈的被撞的情況較少,畢竟行人速度慢,車輛可以及時制動。
而電動車出事故的情況,就多了去了。
我以闖紅燈、意外險作為關鍵詞,查閱了二十幾個裁判文書,只有一個是行人(判決賠償。之所以只有一個,也有可能是行人闖紅燈被車撞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很順利就獲賠了)。
除了個別是機動車闖紅燈,絕大多數(shù)是電動車或摩托車。
而這兩類車輛,可不光闖紅燈,還會酒駕、無證駕駛,而酒駕和無證駕駛,可是意外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不賠的情形。
看到這里,相信看過我保險法條款解讀系列文章的小伙伴已經知道了,這不是免責條款的劇情嘛,又得掰扯提示與明確說明。
目前,從各地法院的判決上,可以明顯看出是傾向于保護被保險人的,主要以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明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來判決賠償。
判賠,總是“對”的。個人大勝保險公司的橋段,喜聞樂見。
但是,這與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相違背。
按照該條,只要是法律或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保險公司只需提示即可,無需像其他免責條款必須要明確說明。
并且,無證駕駛、酒駕都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這種價值導向,與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相去甚遠,這都能獲賠的話,是不是鼓勵大家去酒駕?
所以,最近河南高院在關于保險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裁判思路中要求:審判實踐應充分考慮到此類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損害,以及普通公眾的樸素認知,不宜過度抬高保險人的提示義務履行標準,輕易否定此類條款效力,讓違法行為得到賠償,造成不好的價值導向。
河南高院的思路,值得推廣到所有法院,并推薦給所有律師及法律從業(yè)者學習。
扯遠了,扯遠了...還是回到今天要講的案例上。
今天要講的案例是(2021)魯03民再12號。
張某,是孫某的母親,高父是高某的父親。2008年1月,張某和高父登記再婚。
張某生前是環(huán)衛(wèi)工人,環(huán)衛(wèi)公司為包括張某在內的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額30萬,身故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2017年3月,案外人胡某駕駛中大型拖拉機在路口轉彎時,與駕駛無牌機動三輪車闖紅燈的張某相撞,導致張某當場死亡。
交警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胡某負次要責任。
2017年8月,高父因病去世。高某是高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張某死亡后,孫某和高某分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公司一看這架勢,怎么賠都是錯啊,算了,先不賠,你們自己掰扯清楚了再說吧。
于是,兩人分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
孫某在審理過程中,提交了一份保證書,內容為:我高父與張某自愿結合在一起生活,因雙方各有一名男孩,為了兩家以后能夠和睦相處,我保證,張某生前死后一切財產、債務與我無關,落款處有高父簽名和手印。
經高某申請,對保證書進行了鑒定,經鑒定,保證書上高父簽字并非高父本人所簽。
一審法院認為,高父和孫某作為張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分割30萬保險金,而高某作為高父唯一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高父應當繼承的份額,于是,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孫某和高某各賠償15萬元。
保險公司與高某均服判,但是孫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保證書鑒定機構具備資質,且鑒定程序合法,一審判決并無不當,駁回了孫某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說實話,站在張某的角度,她極大概率只想把理賠金給到自己兒子,但她為啥沒有將保險受益人從法定指定為兒子呢,因為她也極大概率沒想到闖了個紅燈,這意外險,就用上了。并且,本身這件意外險,就是公司為其投保的。
正常情況下,繼承人法定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一旦涉及到再婚家庭,或者婆媳等非血緣家庭關系,為了保險金爭破頭的事,這些年,我是見了太多太多。
所以,之前保險行業(yè)比較流行的“法定轉指定,讓愛更確定”在減少這種糾紛上,還是很有作用的。
對于保險從業(yè)人員來說,充分了解投保人的家庭關系,合理設定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架構,對于發(fā)揮保險作用,至關重要。
好了,今天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
法院判決:投保人欠債被強制執(zhí)行期間,轉讓保險合同行為,有效!
中院判決:雖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但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不能以未確診疾病的體檢結論,認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種疾病
保險公司可以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五種情形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明確說明,“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法院案例庫案例:未投保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通過責任保險賠償來承擔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案例庫案例: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造成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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