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一書第107頁,引用了一個案例,很有代表性。用大白話做個改編,說給大家聽。
話說,張某和楊某是好朋友,非常要好的那種,姑且稱他們?yōu)?strong>異父異母的親兄弟。
2009年5月8日,保險公司代理人高某向張某推薦了一款健康險。張某覺得自己不需要,但是好朋友楊某可能需要。于是,就替楊某投保了這款健康險,保額為10萬元(此段落信息量很大,請大家認真理解)。
簽保險合同嘛,肯定會有詢問和如實告知。
投保單上關于被保險人吸煙、飲酒、過去一年在醫(yī)院治療、過去三年體檢異常等問題,均填寫了“否”。
在簽字環(huán)節(jié),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因楊某當時并未在現(xiàn)場,代理人高某便代替楊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簽名處分別簽名。
之后,張某電話通知楊某,已經(jīng)為楊某購買了保險,楊某當即表示同意。
2010年4月2日,楊某被醫(yī)院確診肺癌。
楊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后,保險公司查明,楊某曾經(jīng)以張某等人名義在醫(yī)院接受過檢查,并入院進行過治療,在入院記錄中主訴個人史中包括了抽煙、飲酒20余年等情況。
于是,保險公司以楊某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
不賠?那就法院見。楊某便將保險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認為:保險代理人高某代替楊某在投保單上簽字,但事后張某已電話通知楊某為其購買保險,楊某表示了同意,應該認定楊某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
雖然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但保險代理人高某明知投保人未在場,也未填寫投保單,卻代替投保人楊某簽字,視為放棄了對投保人的詢問,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保險公司,投保人據(jù)此無需履行告知義務。
所以,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拒絕給付保險金。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楊某10萬元保險金。
看到這里,我們回過頭來捋一捋整個案件。對于楊某身體不好不符合投保條件這件事,楊某知道,張某也知道。
為啥這么說?
一是,楊某曾以張某的名義在醫(yī)院做過檢查。
二是,健康險嘛,本來就是人人需要的險種,張某覺得自己不需要,而楊某需要,恰恰說明了張某明知楊某身體不好,才趕緊為好兄弟買份保險來“防身”。
所以,不管楊某在不在場,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這件事,絕對是實錘的。也就是說,不管是張某也好,楊某也罷,在買這份保險的時候,確實是未按要求如實告知,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有錯在先。
但是,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是,代理人高某未按要求行使詢問職責并代投保人簽名,這就免除了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另一個問題就來了:因為代理人未按要求履行職責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保險公司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嗎?如果代理人承擔責任,需要承擔多少責任?
下期,我們用實際案例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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