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1年8月24日,鄭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某交叉路口路段時,車輛車頭與陳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雙下肢自大腿中斷以遠缺失,經(jīng)鑒定造成三級傷殘。
經(jīng)交警判定,鄭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保險拒賠
由于陳某傷情過重,僅憑案涉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其保額完全無法覆蓋傷者高達240萬元的損失。
同時,雖該車輛所有人在保險公司另行投保有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及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但保險公司卻以發(fā)生事故時案涉車輛并未執(zhí)行運輸任務,案涉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由,主張拒賠。
案件進程
面對保險公司的強勢拒賠,陳某及其家屬找到澤良律所,澤良保險法團隊劉則通、陳瀅接受委托后,仔細研讀了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合同條款、詢問了投保過程,同時對涉及的法條進行檢索分析,總結(jié)出以下問題:
1 丨保險公司所主張拒賠的案涉保險條款在實質(zhì)上限縮了保險人責任,屬于免責條款。
2 丨基于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
案件裁判
在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原審法院并未判決超賠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二審中,澤良律師從行業(yè)背景、免責條款、投保目的等方面充分論述,并提交全國范圍內(nèi)檢索報告,最終說服二審法院采納我方觀點: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工作人員對案涉條款進行特別提示,而僅憑物流公司在聲明上蓋章,不足以視為保險公司己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案涉車輛空車行駛發(fā)生本案事故應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內(nèi),改判超賠險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面對巨額賠償款,駕駛員及物流公司實際并無賠償能力,若超賠險保險公司無需賠償,則傷者無法實際獲賠。基于此,澤良律師通過其強悍專業(yè)、據(jù)理力爭,二審逆風翻盤,為受害人爭取到2423299元的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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