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Z公司為其員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人,保險合同生效日為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4月7日。
保險合同特別約定記載:施工相關人員在保險范圍內因遭受意外傷害,按所附表的給付比例乘以50萬元給付殘疾保險金……傷殘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給付比例 100% 80% 65% 55% 45% 25% 15% 10% 4% 1%。
2021年1月27日16時,Z公司的員工L在項目從事搬運工作時不慎從貨車上摔落受傷,被送往廈門市第五醫(yī)院治療,診斷為:1、雙側顴骨上頜骨復合骨折;2、雙側眶骨骨折;3、鼻骨骨折;4、顱內積氣等,后鑒定為八級傷殘。
保險:八級僅賠償10%,即5萬元
事故后L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L支付保險金50000元,也就是按照八級對應10%進行賠付。一般來說,八級傷殘賠付比例應該是30%,而保險公司卻以保險條款的特別約定為由僅賠付50000元,如果按照30%則應當賠付150000元,差額為100000元。訴訟中,保險公司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1、保險公司已經通過微信工作群的方式與投保人溝通保險方案,在群里根據工程項目造價及費率確定保險保額、保費、保險責任和對應傷殘等級的賠付比例,并已履行告知義務,在群里的施工建意險詢價方案對于賠付比例的特約有明確的加黑加粗;
2、投保人已經確認了保險方案,并且在投保單上簽字并加蓋公章;
3、保險公司在2020年6月22日出具正式保單,投保人在2020年6月23日繳納保費,表示雙方對于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權利義務表示知曉和認同;
4、2023年1月11日原告本人來保險公司處提交了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工傷八級保額50萬10%的賠付比例,于2023年2月9日支付原告本人5萬保險金;
5、依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和保險公司已履行完相關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無需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澤良律師全力以赴爭取
案件在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金融司法協(xié)同中心開庭,庭審中,澤良律師做了大量的庭前準備,詳細的準備了庭審提綱,檢索大量有利案例,在庭審中通過對保單內容的詳細質證,對特別約定加粗加黑的形式詳細辯論予以推翻,經過詳細的質證環(huán)節(jié)以及激烈的庭審辯論,希望能夠爭取到10%與30%的差額部分。
庭審后調解
案件開完庭后,法院也組織了調解,鑒于澤良律師的有利爭取及庭審優(yōu)秀表現(xiàn),最終保險公司在已經賠付了5萬元結案的情況下,達成調解,愿意再另行支付差額部分的保險金,在法院簽署了正式的調解協(xié)議。
本案再次展示了澤良律師在保險拒賠領域的專業(yè)能力以及高效服務。澤良律所保險法團隊在全國范圍內打破時間和地域的限制,為廣大保險消費者提供保險拒賠談判服務,致力于每一位保險消費者提供最優(yōu)質的保險拒賠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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