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銀行起訴債務人及擔保人還貸,申請保全債務人及擔保人財產(chǎn)。不慎錯誤保全了案外人15萬噸鐵礦石長達653天,被最高法院判決賠償損失3210萬元。請看以下案例了解詳情!
案情回顧
一、前訴訴訟及保全情況
(一)前訴訴訟、財產(chǎn)保全及審理情況
1、銀行訴前保全債務人及擔保人名下價值2.5億元的財產(chǎn),包括存放于碼頭的鐵礦石15萬噸等
2013年9月,因債務人拖欠A銀行貸款不還,A銀行即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對債務人B鋼鐵貿(mào)易公司及擔保人B1鋼鐵公司等(以下統(tǒng)稱B公司方)名下的總價值約2.5億元的財產(chǎn)進行查封、凍結。
A銀行以其資信作為保全擔保后,法院即下達了保全裁定書。
后法院陸續(xù)保全了B公司方的房產(chǎn)、土地使用權以及持有的的部分股權。
因上述財產(chǎn)尚不足2.5億元,A銀行查詢到B公司方在大連港存放有15萬噸鐵礦石(簡稱案涉貨物),即將線索提供給法院,法院即向大連港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協(xié)助查封B公司方存放在碼頭的案涉貨物。其中,該《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備注:“礦石如轉讓,可經(jīng)本院同意保存價款”。
2、法院判決B公司方償還A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等約2億元
2014年4月,就A銀行與B公司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簡稱勝訴判決),判令B公司方須償還A銀行貸款本金5000萬元及利息、承兌匯票墊款9846萬元及相應罰息。
判決下達后雙方均未上訴,生效判決進入執(zhí)行程序。
(二)保全后案外人對查封在港口的案涉貨物提出保全異議申請,A銀行承諾損失己方承擔
1、案外人C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異議申請
在法院查封案涉貨物后,2013年10月,案外人某鐵路物資公司(簡稱C公司)向法院遞交《財產(chǎn)保全異議申請書》。
C公司異議的理由是,案涉鐵礦石在查封前已由B公司出售給C公司,貨款已結算,交付已完成,系由大連港按照其與C公司簽訂的倉儲合同負責保管。
C公司并向法院提交了載明合同單價及交付時間的買賣合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物過戶證明、倉儲合同、入庫證明、庫存證明及相關銀行承兌匯票和收款收據(jù)等證據(jù)材料。
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對C公司存放在大連港礦石碼頭的案涉貨物的財產(chǎn)保全措施,并要求A銀行承擔錯誤申請保全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
2、保全人A銀行聲明保全錯誤責任由己方承擔等
勝訴判決生效后,A銀行向一審法院遞交《案涉鐵礦石財產(chǎn)保全情況說明及進一步確權申請》,聲明進一步堅持主張上述查封資產(chǎn)屬其債務人B公司所有,如有查封不當該行已提交擔保函承擔責任;A銀行同時申請一審法院對C公司,正式作出認定A銀行申請查封正當?shù)牟枚ɑ蛘叽饛汀?
(三)案外人C公司提出執(zhí)行異議法院解除對案涉鐵礦石的查封
1、勝訴判決執(zhí)行期間C公司提出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
勝訴判決執(zhí)行期間,C公司向負責執(zhí)行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
2015年3月,中級法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中止對存放在大連港的案涉貨物的執(zhí)行。
2、大連海事法院解除對案涉貨物的查封措施
后上述執(zhí)行案件由上級法院指定由大連海事法院繼續(xù)執(zhí)行。
大連海事法院審查資料后認為,因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裁定生效后,有關當事人既未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也未提起申請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異議人)C公司要求解除查封,申請執(zhí)行人A銀行也明確表示可以解除查封,故依法應予解除查封。
2015年7月,大連海事法院向大連港送達了解除查封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解除對存放在大連港碼頭的案涉貨物的查封
(四)最高法院另案判決案涉貨物歸C公司
在上述查封期間,C公司以民生銀行沈陽分行及B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2015年12月,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C公司系案涉貨物的所有權人。
該案經(jīng)最高法院再審,2016年6月最高法下達裁定書,一錘定音,確定C公司為案涉貨物的所有權人。
(五)番外:案涉貨物被多家法院輪候查封12次
法院另查明:B公司就案涉貨物出具給大連港的《貨物過戶證明》落款日期為2013年7月23日。
一審法院根據(jù)A銀行的申請于2013年10月首次查封案涉貨物,之后被全國各地多家法院先后12次輪候查封。
二、后訴情況
(一)C公司起訴A銀行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索賠各項損失1.2億元
2016年9月,C公司以A銀行為被告,以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前保全損害賠償訴訟。索賠金額高達1.2億元。并要求大連港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索賠的各項損失包括:
1、查封導致的鐵礦石貶值損失8000萬元;2、錯誤查封期間共22.5月案涉貨物的倉儲費用3850萬元。
(二)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保全錯誤A銀行賠償各項損失321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1、本案保全錯誤,理由:
A銀行申請財產(chǎn)保全不存在過錯,但在C公司提交了《財產(chǎn)保全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C公司對案涉鐵礦石擁有所有權的相關證據(jù)后,A銀行仍然不同意解除對案涉貨物的查封,存在保全錯誤的主觀過錯。
2、損失認定:
C公司因A銀行錯誤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而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應為該批進口鐵礦石因錯誤查封而喪失銷售機會所導致的貨款利息損失和倉儲費用損失。
(1)貨款利息損失:
C公司提供證據(jù)證明案涉鐵礦石在解除查封之時下降了三分之二,并主張按該批鐵礦石的價值貶損額度來計算其經(jīng)濟損失。
但因該批鐵礦石在解除查封后并未實際銷售,在一審期間仍堆存于大連港礦石碼頭,C公司所主張的價差損失并未實際發(fā)生,
故應以該批鐵礦石的買受價款1.71億元為本金,以實際查封期間為計息期,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來計算;
(2)倉儲費用損失:
應以該批鐵礦石總量為基數(shù),以倉儲合同約定單價為標準,以實際查封期間為計費期間(653天)進行計算。同時,考慮到銷售進度、市場因素以及查封期間和銷售周期的比例關系,上述貨款利息損失和倉儲費用損失按本金或者計費基數(shù)的60%計算為宜。
3、大連港協(xié)助執(zhí)行無責任
大連港作為協(xié)助執(zhí)行單位,應當按照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的要求履行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大連港對相關查封事實的發(fā)生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4、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
A銀行賠償C公司自保全653天貨款利息損失,該貨款利息損失以102590400元為本金,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約900萬元;
A銀行賠償C公司倉儲費用損失的60%為,2310萬元;
上述兩項合計:3210萬元
(三)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后,A銀行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后,認為:
案件的爭議焦點為A銀行申請財產(chǎn)保全錯誤的責任承擔和有關損失的認定問題。
1、關于責任承擔
A銀行未調查貨物權屬未盡到審慎義務存在過錯
申請財產(chǎn)保全錯誤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侵權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規(guī)則原則。
A銀行基于其對B公司等債務人的金融借款債權,于2013年9月申請一審法院保全案涉貨物,事后經(jīng)另案生效判決認定C公司系案涉貨物的所有權人,B公司出具給大連港的《貨物過戶證明》的落款日期為2013年7月23日,結果表明A銀行申請保全錯誤。
A銀行是否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關鍵在于其是否具有過錯,即A銀行在申請保全前后(特別是在A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一審法院提交《財產(chǎn)保全異議申請書》后)是否已合理謹慎地調查了解案涉貨物的權屬狀況。
A銀行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申請保全前后向海關、大連港、貨物進口商等相關單位調查貨物權屬的相關事實。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A銀行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而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2、關于損失認定:
貨物貶值損失未發(fā)生,按貨值利息判決合理;倉儲費用雙方均有過錯按比例分擔
A銀行錯誤申請一審法院查封案涉貨物,導致貨物滯留于大連港產(chǎn)生倉儲費用,A銀行原則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C公司也應當積極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損失。
一審法院裁定查封時,向大連港發(fā)出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備注“礦石如轉讓,可經(jīng)本院同意保存價款”,這說明C公司可以經(jīng)一審法院準許早日銷售貨物提存價款,以減少倉儲費損失,而C公司沒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根據(jù)貨物查封情況,酌定A銀行賠償C公司60%的倉儲費損失并無不當。
案涉貨物未實際銷售,C公司主張的貨物貶值損失(貨物市價跌落損失)并未實際發(fā)生,一審法院不予認定并無不當。
鑒于貨物貶值損失無法認定,貨物被查封期間不能正常銷售變現(xiàn),導致C公司不能及時回收貨物價款,一審法院根據(jù)案涉貨物查封情況、市價變化等因素酌定A銀行賠償C公司60%的貨物價款利息損失亦無不當。
最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分析點評
一、關于保全錯誤的理由
后訴一、二審法院認定保全錯誤侵權的歸責原則為一般侵權,保全申請人主觀上須存在過錯。
本案A銀行基于借貸欠款糾紛,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并無過錯。
過錯在于,財產(chǎn)保全后案外人C公司提出了保全異議,并提供了充分的證據(jù)。如果此時A銀行同意解除查封,在前的保全就不會保全錯誤;但A銀行堅持確認案涉貨物為B公司財產(chǎn),不同意解封。法院認為A銀行對在后的保全錯誤存在了主觀惡意。該理由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關于損失認定
C公司主張的損失包括了貨物貶值損失和倉儲費用損失兩項。
(一)案涉鐵礦石的貶值損失
法院判決未支持C公司此主張的理由認為:
首先保全時法院的查封裁定是允許C公司在保全期間變賣貨物的,但C公司未采取變賣措施;其次,貨物一直未變賣,貶值行為未實際發(fā)生。
故最后判決按保全貨物保全時的價款款的利息計算損失,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二)倉儲費用損失
案涉貨物保全653天,發(fā)生倉儲費用。法院認為C公司應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但未采取措施,也就是A銀行和C公司對倉儲費用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
故最終法院判決A銀行承擔60%的倉儲費用損失,C公司自擔40%倉儲費用損失也符合公平的原則。
對訴責險的啟示
本案保全申請人為銀行,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保全的擔保,未投保訴責險。但如果投保了訴責險,上述3200萬的損失就是保險公司訴責險的賠償責任,故本案的教訓值得承保訴責險的保險公司借鑒和參考:
一、大宗散貨為高風險保全標的
崔老師在訴責險產(chǎn)品說明書(四):訴責險承保風控要點(下)一文中提到,大宗散貨的風險為權屬在不斷變動中,價格波動比較大,保全對象錯誤風險高。
本案給了一個上述風險的鮮活例證。像本案的A銀行曾提供了海關的證明,但是事實上,很快權屬就發(fā)生了變動。所以保全操作中,大宗散貨的保全要慎重。
二、保險人的保后跟蹤管理非常重要
本案的保全錯誤,并不發(fā)生在剛保全時,而發(fā)生在保全后,案外人C公司提出了保全異議,但是A銀行未同意解封時,法院認為A銀行對保全錯誤存在主觀過意,故保全錯誤開始發(fā)生。
這一階段,屬于訴責險承保的保后跟蹤管理階段。如果保險公司承保了訴責險,在此階段進行跟進,保險公司可以與保全申請人溝通解封事宜,以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三、訴責險的大額案件的風險不容忽視
訴責險的承保風險與案件金額呈正相關,金額越大風險越高,大額案件的風險暴露需要時間,大額案件的風險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崔老師在訴責拾趣:巨額案件的隱藏風險一文中提到,巨額訴訟案件,存在漫長的訴訟周期,導致保全周期拉長,損失會加大。
本案全部訴訟的發(fā)生期間,從2013年9月30日開始保全,到2019年12月30日終審落錘,長達6年3個月。
而保全期間,也長達了653天。本案的損失,無論貨款的利息計算,還是倉儲費用的計算,都跟時間長度成正比。
所以,大額訴責險案件的承保風險不容忽視。
結語
最后,崔老師繼續(xù)老調重彈,專業(yè)險種的風險識別,需要借助專業(yè)人員的專業(yè)能力,如未經(jīng)專業(yè)人員風控就承保,就如“盲人騎瞎馬,夜半臨神池。”一不小心,就會墮入深淵!大額訴責險案件的風控識別,如何小心均不為過!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fā)的訴責險賠案?。。?/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fā)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xié)議的財產(chǎn)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p>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chǎn)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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