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體育法》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大力發(fā)展各種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素質(zhì)。那么,參與及主辦體育活動,相關方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如果有效轉嫁風險?
導讀
某格斗館兩會員在進行對抗練習過程中,其中一名會員受傷造成損失,賠償責任到底應由誰承擔?格斗館管理人應承擔什么責任?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一)背景:某格斗館兩會員在對抗練習過程中一名會員受傷,發(fā)生損失近二十萬元
2019年2月,沈某加入A格斗館成為會員。
2020年12月8日晚,沈某前往A格斗館進行訓練,訓練過程中與會員劉某進行對抗練習,后受傷,自行離開。
2020年12月9日,沈某前往A醫(yī)院就診,被診斷為外傷(右膝),右膝關節(jié)輕度退變伴關節(jié)積液,右膝關節(jié)半月板損傷,右側股骨外側髁骨髓水腫改變,右膝前交叉韌帶和腓側副韌帶損傷可能。
2020年12月16日,沈某前往B急診搶救中心治療,住院8天,被診斷為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膝半月板損傷并進行了手術治療。
沈某在A醫(yī)院治療期間的費用均由劉某墊付。
(二)訴訟情況:法院判決沈某自行承擔50%賠償責任,格斗館承擔50%賠償責任,劉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賠償問題,沈某將與其進行對抗訓練的會員劉某、A格斗館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各項損失近3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1、關于責任認定:沈某自行承擔50%責任,A格斗館承擔50%責任,劉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1)沈某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自擔50%責任
沈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自愿參加具有風險的體育對抗訓練,應對該活動的風險有一定的了解,同時其應對自身的健康、體質(zhì)狀況有所了解,應對自己在健身活動中的安全盡的注意義務,沈某未對自身的狀況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故其對自身傷情也存在相應的過失。
綜合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酌定沈某對其自身損害承擔50%的責任。
(2)格斗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50%責任
首先,沈某系在A格斗館教練的指導下進行的鍛煉,亦由教練對劉某和沈某的鍛煉進行配對;
其次,該格斗館作為專業(yè)從事健身服務的機構,其安排專業(yè)的教練負責指導沈某進行鍛煉,應具有較大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jù)沈某的身體素質(zhì)狀況合理安排練習活動。
但A格斗館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其應對沈某的受傷承擔50%的賠償責任。
(3)劉某在沈某的受傷過程中未發(fā)現(xiàn)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需承擔責任
民法典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重大過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沈某、劉某到A格斗館進行的對抗練習系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雙方均系自愿參加,在教練指導下進行對抗。
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劉某在沈某的受傷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劉某不應對沈某的受傷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損失認定:
1、醫(yī)療費528.8元;2、誤工費20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4、護理費1600元;5、輔助器具費2650元;6、鑒定費4350元;7、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8、傷殘賠償金163036元。
故法院判決:A格斗館按照50%的比例承擔99282.4元;沈某自行承擔99282.4元。
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是一起格斗館會員訓練受傷的案件。法院認定沈某自身與格斗館及其經(jīng)營者存在過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那么,上述責任認定有沒有道理呢?筆者認為各方責任認定有道理,責任劃分比例恰當。
(一) 本案各方責任分析:
1、格斗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A格斗館作為專業(yè)從事健身服務的機構,其安排專業(yè)的教練負責指導會員進行鍛煉,應具有較大的安全保障義務。
A格斗館的教練未能根據(jù)會員身體情況進行合理的訓練規(guī)劃與指導,對會員的安全保障不足,導致沈某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精神。
2、受害人沈某參加高風險活動對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義務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
《民法典》第1176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認為受害人沈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自身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負有高度注意義務。
其在訓練過程中,應具備一定的風險預見能力和對該項目的基本了解,沈某未對自身的狀況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故其對自身傷情也存在相應的過失。法院認定其應對自身損失承擔相應責任,該認定符合民法典關于自甘風險的規(guī)定。
3、劉某在教練指導下進行對抗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
《民法典》第1176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認為劉某到格斗館進行的對抗練習系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劉某、沈某均系自愿參加,在教練指導下進行對抗,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劉某在沈某的受傷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故法院認定劉某不需對沈某的受傷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認定符合民法典關于自甘風險的規(guī)定。
(二)各方責任的風險轉嫁問題
1、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員的風險轉嫁
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有可能面臨自身安全造成損害的風險,就像案件中的沈某。
如欲規(guī)避自身的風險,可通過投保意外保險的方法,進行風險轉嫁及規(guī)避。
2、體育場館的風險轉嫁問題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體育法》第90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格斗館作為公眾場所,其經(jīng)營管理者或組織者可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及組織者責任保險等進行風險轉嫁。
如果邊謀就格斗館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則健身房對沈某的賠償責任,將由保險公司承擔。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要大力發(fā)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zhì)。體育場館對參與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體育活動參與人的人身安全。
一句白話總結
1、參與高風險運動,需要提高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須對第三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參與人及經(jīng)營管理人均可通過投保保險轉嫁上述風險。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wǎng),判決書編號:
北京市西城區(qū)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終1186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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