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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保險法:職工因工亡故單位要求將保險理賠請求權轉讓給單位可行嗎?

  • 2022年12月28日
  • 14:22
  • 來源:
  • 作者:崔春霞

導讀:

如果團意險的被保險人出險亡故后,單位要求其繼承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單位,如何看待轉讓行為呢?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一)案件背景

1、投保保險情況:某機電公司為職工投保團意險

2019年5月6日,某機電公司作為投保人,以223名職工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秷F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團意險),每人身故保額60萬元,保險期間一年。

2、員工工作中發(fā)生意外導致亡故,機電公司賠償108萬元

數天后的5月9日,機電公司檢修工李某在工作中,被掉落的減速機砸傷頭部,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5月13日,機電公司與李某的父親李甲、妻子沈某及女兒李乙(簡稱李某家屬)簽署了《關于李某工亡的一次性補償協議書》。約定,李某家屬獲得李某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合計76.5648萬元。另機電公司自愿一次性補償困難補助費用31.4352萬元。上述共計108萬元。

后機電公司將103萬元支付完畢,另外5萬元,待保險公司理賠后支付。

3、李某家屬將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的權利轉讓給機電公司

2019年5月22日,李某的家屬通過公證委托江某代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保險理賠等事宜。

2019年11月18日,李某的家屬出具確認書,確認將李某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機電公司。

4、李某因工死亡被認定工傷機電公司獲得李某的工傷待遇82萬元

6月,機電公司為李某向社保中心申請工傷認定獲批準,工傷保險基金向機電公司支付李某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82.7602萬元。

5、保險公司向機電公司賠付李某團意險保險金30萬元

后機電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2019年6月28日,機電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保險公司先行賠付機電公司30萬元。

就另外30萬元的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

因機電公司賠償了死者李某家屬108萬元;機電公司從社保獲得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827602元,加上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的30萬元,機電公司共計獲得1127602萬元。

至此,機電公司墊付的李某的賠償全部得到了彌補,再獲得30萬元保險金會涉嫌不當得利。因此認為機電公司無權獲得上述30萬元。

就上述30萬元的保險金,引發(fā)以下兩起訴訟:

(二)訴訟情況

1、訴訟1:機電公司訴保險公司給付李某死亡保險金30萬元被駁回全部訴請

就30萬元給付問題,機電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

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機電公司的主體資格問題,二是機電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其一,關于機電公司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

李甲、沈某、李乙系被保險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李某亡故后,上述三人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上述三人與機電公司簽訂的《關一次性補償協議書》,后出具《確認書》,將上述保險單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機電公司。因此,機電公司是本案的適格。

依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團意險保險單》以及李甲、沈某、李乙出具的《確認書》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保險單與確認書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合法有效,機電公司經轉讓取得對保險公司的60萬保險賠償金的索賠權。

其二,關于機電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問題。

機電公司享有對剩余30萬保險賠償金的自然債權,不具有執(zhí)行力,若保險公司主動履行債務,機電公司合法受領,不構成不當得利。

理由如下:

(1)保險合同乃保險公司與機電公司依意思自治合法自由訂立,雙方在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應予以尊重,故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公司負有支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對剩余30萬債務應予清償;

(2)但民法立法精神旨在填補損失,而非助長牟利。機電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墊付103萬元給李某的法定繼承人,并隨后獲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827602元和保險公司支付的30萬元共計112萬元的補償,已經填補了機電公司所事先墊付的損失,無再予以法律救濟的必要性;

(3)若機電公司進一步索賠30萬元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機電公司將在目前已獲利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收益。其獲益行為實質上是建立在他人(本公司員工)死亡的基礎之上,因他人死亡而獲益,有違公序良俗之原則;

(4)若法律支持這種因他人死亡而獲取利益的行為,無異于認可類似行為的正當性,將在社會上形成一定的道德風險。

故判決駁回了機電公司對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請。

2、訴訟2:李某家屬訴保險公司給付李某死亡保險金30萬元獲法院判決支持

上述訴訟結束后,2020年4月13日,李某的家屬與機電公司簽訂一份協議書,撤銷了將李某的團意險保險金轉讓給機電公司的行為。

后李某家屬即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李某死亡的保險金3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機電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團意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被保險人李某在工作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李某的法定繼承人給付保險金60萬元。

因李某的家屬與機電公司簽訂《關于李某工亡一次性補償協議書》,由機電公司先行墊付工亡待遇,委托機電公司代其辦理并領取在保險公司的全部保險金及工傷保險待遇等事宜。

現保險公司已經向機電公司支付保險金30萬元,尚余30萬元未付。機電公司就該未付部分的30萬元保險金訴至法院并被判決駁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之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本案中,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因此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也即保險公司尚未支付的30萬元保險金。

現李某的家屬與機電公司簽訂《協議書》,已經撤銷訟爭保險單項下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行為。

李甲、沈某、李乙作為被保險人李某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主張給付保險金30萬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李甲、沈某、李乙保險金30萬元。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法院的判決有沒有道理呢?

(一)保險金請求權可以依法轉讓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訴訟1中,法院判決的理由認為保險金請求權可以轉讓,雖未引用《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但結論是正確的。

也就是保險金請求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二)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的注意事項:受讓人不能獲得不當利益

本案中,既然保險金請求權可以轉讓,為什么法院判決駁回了機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因是因為,機電公司墊付給李某繼承人的全部賠款,已經通過獲得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和50%的保險金,因而全部得到了彌補。如果法院再判決支持機電公司的獲得另外50%的保險金,機電公司就會獲得不當利益。這是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

所以法院的判決是符合《民法典》及《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的。

三、團意險和雇主責任險,單位到底如何投保以有效規(guī)避風險?

一張保單一起死亡事故引發(fā)了兩起訴訟,雖然最終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但是仍然不由得引人深思,引發(fā)兩起訴訟的原因是什么?這中間又有什么教訓呢?

其實,業(yè)內人應該能夠看出,本案是單位意圖通過投保團意險,在事故發(fā)生后再由家屬向單位簽訂權益轉讓書的方法,轉嫁雇主對員工的賠償責任風險。那么這種操作到底有沒有問題?

(一)團意險屬于人身保險,雇主賠償責任屬于法律責任兩者法律基礎不同

1、團意險與雇主責任險介紹

團意險,全稱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與企業(yè)建立合法勞動關系的人員,遭受意外的一種人身保險。團意險的投保人通常為用工單位,被保險人為職工。

而雇主責任是雇主對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的雇主責任保險產品,承保的就是雇主對雇員的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這兩個產品在保障范圍上存在交叉關系。但經常會發(fā)生碰撞。一起事故既有可能屬于團意險的賠償范圍,又有可能屬于雇主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2、團意險與雇主責任險的區(qū)別:

(1)被保險人不同:

兩者的投保人均可以為雇主,但兩者的被保險人不同。

團意險的被保險人為雇員,而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為雇主。

(2)保險標的不同:

團意險的保險標的為人的身體、健康;而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為雇主對雇員的法定賠償責任。

(3)性質不同:

團意險為人身險,雇主責任險為財產險。

(4)賠償方式不同:

團意險為定額給付,根據投保金額進行賠付,多保多賠;而雇主責任險為損失補償。損失的計算方式,會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計算。

參閱:意外險理賠案例:建工團意險的保險金能否抵扣雇主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團意險的保險金請求權的權益轉讓書一定前提下有效

團意險的被保險的人受益人是否可以簽署權益轉讓書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或者說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第13條規(guī)定,答案是肯定的。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是有效的,只不過簽署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三)團意險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第一、死亡事故需要獲得被保險人所有受益人的同意。

一般團意險的被保險人的受益人都會載明法定。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其法定的繼承人就包括了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簽署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書,需要上述所有在世的法定繼承人同意,也就是全部繼承人都要在權益轉讓書上簽字。

實踐中曾有案例,部分繼承人同意轉讓部分未同意,導致權益轉讓書被認定無效,保險公司在賠出一份保險金后,又向不同意的繼承人賠出了另外一份保險金。也就是就一起死亡事故,保險公司賠出了雙份保險金。

第二、受讓人不能因此而獲利。

雖然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保險金請求權可依法轉讓,轉讓行為是有效的,但是仍要注意,受讓人不能存在獲利行為。如果存在獲利,仍有可能被以違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認定無效。

團意險理賠案例:員工工亡,單位賠出15萬,能否索賠40萬元保險金?

第三、保險金請求權部分轉讓可借鑒

不同于大部分此類案件,被保險人家屬并不知道可以另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因此未主張,導致權益受損。

本案單位起訴保險公司未獲得另外30萬元的保險金,單位及時與李某家屬簽署撤銷協議,又將30萬元的保險金請求權還給了李某的家屬,最終李某的家屬又獲得了另外30萬元,也就是此案李某的死亡家屬共獲得各項賠償138萬元余。

此種做法也值得參考和借鑒。

意外險理賠案例:職工亡故后既要單位賠償又要團意險的保險金是否屬于不當得利?

四、就此案對于各方的建議

就保險實踐中存在的投保團意險以規(guī)避雇主賠償責任的做法,對相關方建議如下:

(一)對于作為投保人的單位:如為規(guī)避自身風險可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如為保障員工權益可投保團體意外保險

如單位投保保險的意圖,希望規(guī)避自身的賠償責任,轉嫁風險,可以選擇投保雇主責任保險;

如果為了保障員工的利益,為員工多加一重保障,可以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保險。這樣,當員工出險后,除了能夠拿到雇主責任賠償的保險金外,還能拿到另外一份意外保險的保險金額,員工的繼承人可以多得一份保障。

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做法往往會弄巧成拙。

(二)對于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是否簽署保險金的權益轉讓書并不影響向單位主張雇主責任賠償

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亡故,單位需要向家屬承擔雇主責任賠償;家屬要求單位承擔責任并不應該附帶任何條件,比如必須簽署將保險金理賠權轉讓給單位的協議等等。

事實上,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獲得雇主的賠償后,還可以再向保險公司進行團意險的索賠,也就是家屬本應該得到兩份賠償。

本案中,家屬就獲得了138萬元的賠償。

(三)對于保險公司:嚴格審查權益轉讓書及支付記錄防止道德風險

1、承保時:要向投保人講清楚各種不同保險的不同保障范圍及理賠注意事項,以便投保人選擇合適的險種獲得應有的風險保障。

2、理賠時,要嚴格審核權益轉讓書及支付記錄,排除單位違反公序良俗的獲利行為。

五、一句白話總結:

保險金請求權可依法轉讓,但受讓人不能因此獲利!

六、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案例編號: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2019)閩0203民初15810號民事判決書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2020)閩0203民初1088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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