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保險保障基金就被視為保險業(yè)“最后一道”風險防線,對防范化解保險業(yè)重大風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重要作用。
14年前,《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出爐。不過,隨著近年來保險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聚集起新型風險,修訂顯得急迫而必要。銀保監(jiān)會會同財政部、央行等單位對現行辦法進行相應修訂,并在今年1月公開征求意見。
如今,時隔近10個月,2022版《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終于落地,這也是時隔14年的第一次修改,將于2022年12月12日起正式實施。
那么,2022版與2008版有何不同?新版《辦法》將如何更好防范行業(yè)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
從修訂內容上看,2022版改變最顯著的地方,在于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
具體來看,按照2008版,保險保障基金是按照“固定費率”來繳納,各類保險公司一視同仁,沒有差別。
例如,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8%繳納;投資型財產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yè)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yè)務收入的0.05%繳納;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yè)務收入的0.15%繳納,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yè)務收入的0.05%繳納。
眾所周知,近年來隨著險企治理能力、經營能力的分化,不同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水平也存在差異,因此為使籌費方式更加合理,新版《辦法》引入風險費率機制,規(guī)定保險保障基金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風險導向更強,能夠促使險企穩(wěn)健經營。也就是說,被評定為風險較高的險企,所需繳納的基金費率要更高一些。
2017年,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原董事長任建國也曾指出,風險導向費率有利于解決固定費率制引起的道德風險、逆選擇以及公平性等問題,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險企風險防范意識,抑制少數公司盲目擴張。
除引進風險導向費率制度外,2022版還調整了保險保障基金暫停繳納的上限,將財產險公司、人身險公司的暫停繳納上限分別由占公司總資產的6%、1%,調整為占行業(yè)總資產的6%和1%。也就是說,對很多中小公司來說,將無上限,這有助于進一步擴大保險保障基金的規(guī)模。
財產險、人身險雖說是保險的兩大分支,但由于身處同一行業(yè)風險體系中,一方遭到巨大風險難以應對時,勢必會傳導到另一方。
可以看到,在2008版中,財產險與人身險的保險保障基金是分別使用,互不干擾,更不會相互“支援”。為提升保險保障基金的風險防范能力,2022版進一步允許了財產險和人身險的保障基金之間可相互拆借,具體拆借期限、利率以及相關適用原則,需報經銀保監(jiān)會批準后施行。
此外,為更好實現風險隔離,2022版還要求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險保障基金應各自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實行嚴格分離。
對于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規(guī)定,2022版將“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明確為“財產保險、短期健康險、短期意外險的保單”,將“人壽保險業(yè)務”明確為“長期人身保險業(yè)務”。
基于此,2022版進一步明確了短期健康險、短期意外險適用于財產保險同樣的救助規(guī)定;對于人壽保險合同外的長期健康險、長期意外險等其他的長期人身保險合同,規(guī)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法,救助標準則按照人壽保險合同執(zhí)行。此外,2022版還指出,對于人壽保險合同中投資成分等的具體救助辦法將另行制定。
與此同時,2022版還進一步明確債權轉移關系,新增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利益后,即在償付金范圍內取得了該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等同于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清償順序的債權”這一表述。
值得一提的是,在救助范圍方面,2022版還明確指出,自保公司經營的保險業(yè)務不屬于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圍,將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此外,對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破產負有責任的實控人、監(jiān)事和相關管理人員在該險企持有的保單利益,保險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儼然,這一規(guī)定的明確,可以更好將保險保障基金用在“刀刃上”,還可以督促自保公司的股東以及保險公司高管做好風險把控。
作為保險行業(yè)的風險救助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的穩(wěn)定運行,需要得到行業(yè)經營主體的高度支持,一旦有人心存僥幸或漠視基金的重要性,便會影響到保險業(yè)整體的風險防范能力。
因此,為強化相關人員、主體的責任義務,加強保險保障基金相關監(jiān)督管理,2022版明確險企被處置并使用保險保障基金期間,其股東、實控人、董事、監(jiān)事、高管及相關管理人員等負有報告、說明、配合有關工作的義務,如未履行,則會由銀保監(jiān)會依法采取監(jiān)管措施。
此外,對未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險企及人員,2022版也賦予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進行公示的權利等。
需要指出的是,為進一步優(yōu)化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2022版從靈活度上豐富了動用保險保障基金的情形,新增“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此外,2022版還最新賦予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參與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的擬定”的權利。這一規(guī)定,或將更好促進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發(fā)揮專業(yè)能力,起到風險預警和監(jiān)測的作用。
與此同時,或為體現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職能,2022版還新增提出,險企在獲得保險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內,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將視情依法對其采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必要監(jiān)管措施。
出手三次,“救”險企于危難
對于保障保障基金行業(yè)并不陌生。每逢重大風險事件,保險保障基金總會及時出手。那么,作為“兜底”的存在,保險保障基金又是怎樣運營、管理的?
事實上,保險保障基金有專門的公司來運作。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成立于2008年,依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業(yè)務具體有六類:
·籌集、管理、運作保險保障基金。
·監(jiān)測保險業(yè)風險,發(fā)現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保單持有人和保險行業(yè)的重大風險時,向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出監(jiān)管處置建議。
·對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等個人和機構提供救助或者參與對保險業(yè)的風險處置工作。
·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等情形下,參與保險公司的清算工作。
·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從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歷史上看,就先后出手三次。
第一次是2008年出手“救助”新華保險,用29億元接管當時資產不足千億元的新華人壽;第二次是2011年,出手救助中華保險,受托管理中華聯合七成多股權,并向其注資60億元,當時保險保障基金掌握著中華聯合保險91.5%股權;第三次是2018年“救助”安邦,動用了608億元,這也是保險保障基金出手資金最大的一次。
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匯算清繳前)為1829.98億元,其中財產險保障基金1130.89億元,占61.8%;人身險保障基金699.09億元,占38.2%。
下一步,保險保障基金將很快出手,未來,保險保障基金規(guī)模會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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