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產品責任法及有關國際公約對制么是“產品缺陷”多有規(guī)定。 《歐洲共同市場產品責任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前言指出,當判斷何謂“產品缺陷”不是經由事實認定該產品不適用(unfit for use)就是“缺陷產品”,而必須著眼于產品不安全,而安全性的標準足以一般人客觀上的期待為依據!恫莅浮返4條規(guī)定,“當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所期待的身體或財產上安全時.產品有缺陷”《草案》第5條規(guī)定:生產者若能證明,未將商品置于市場銷售或當商品于市場銷售未具有缺陷,則生產者不負責任。這說明,商品制造人將缺陷產品置于市場上出售時且商品制造人知悉缺陷存在,才論以“商品制造人無過失責任”。如果制造人能舉證,缺陷商品的銷售非制造商的意思(against his wiu);或缺陷是商品出售以后才出現)或缺鷸非原始制造過程產生,商品制造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學說與月例研究》,第3卷,第∞5頁。條規(guī)定.考慮下列所有情況,如果產品不能提供Atf]有權期待的安全性,即屬于缺陷產品:(a)產品的使用說明;(b)能夠投人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人流通的時間(產品置于市場銷售的時間)。但不得僅以后來投人流通的產品更好為理由認為以前的產品有缺箔!А吨噶睢放c《歐洲共同市場產品責任法草案》關于生產者免責的規(guī)定相類似。 《政洲理事會(涉及人身傷害與死亡的產品責任公約)》(第2條C規(guī)定:考慮包括產品說明在內的所有情況,如果一件產品沒有向有權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則該產品為有缺陷。 英國{~987年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1)規(guī)定:依本條下述規(guī)定,為本章之目的,如果產品不具有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該產品即存在缺陷;對產品而言,安全性包括組合到另一產品之中的產品安全性以在造成人身傷害、死亡危險方面的安全性。(2)為上述(1)款之目的,在確li~Xtl’]有權期待某項產品應當具有何種安全性時,應當考慮與產品有關的所有情況,包括:(a)該產品被出售的方式和目的,產品的樣式,與產品有關的任何標識的使用,關于允許或不允許使用該產品以進行任何事項的警告與指示。(b)。]合理期待的產品的用途或可合理期待的與產品有關的用途。(。)生產者向他人提供產品的時間。按本條規(guī)定,不得以后來提供的產品比以前的產品更安全的事實而推以前的產品存在缺陷。 德國《產品責任法》是為協調歐共體的法律而制訂的。在產品辯陷的定義上,它非常忠實地將1985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產品責.十指令》上的規(guī)定搬到了其國內法中。聯邦德國《產品責任法》‘1989年12月通過)第3條規(guī)定,考慮到下列所有情況,產品不能蚓共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就是存在缺陷的產品(Defectiverod。產品的說明;(b)能夠投入合理期待的使用;(c)投人流通的時間。不得僅以后來投人流通的產品更好為理由,認為以前的產品有缺陷。 與前述不同,有的國家對產品缺陷則無明確定義,根據其學者及法院觀點也可推知其產品缺陷的含義。如在美國.立法尚無關于“產品缺陷”的明確定義,但學者們根據1965《侵權行為法重述(第二版)》(Restatement ofthelaw of Tb血,2d)第402條A款、《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及美國大多數法院有關產品責任的判例,認為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unrea.~nabledan啦。。明嘲)!肚謾嘈袨榉ㄖ厥觥返402條A款規(guī)定:“凡銷售有不合理危險的缺陷產品者應對最終使用者或消費者,因此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笨梢,這種“不合理的危險”成為美國產品缺陷的核心概念。 以上諸國及有關公約等關于產品缺陷定義雖然表述不相同(有的定義這樣立論,如“產品沒能提供安全的”,“不能提供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有的定義那樣立論,如“產品具有危險性的”,“具有不合理危險性”),但其意思都與產品的“不安全性”或“危險性’’相關;都將缺陷的定義建在產品的(欠缺)“安全性”基礎上。這樣界定的結果是:將產品缺陷與貿易法中的產品瑕疵區(qū)別開來;將產品缺陷與“不安全性”或“危險性”緊密相聯。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但是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比如,一臺電視機的外殼有劃痕.圖像不清,聲像不同步、噪音太大,可以說該機有瑕疵,電視機的生產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即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產品缺陷特指產品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險性。I例中電視機不會危及他人的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不能說是缺陷產品,因而不產生產品責任。反之,如果該電視機由于零部件、原材料等方面性能不佳,致電視機發(fā)生爆炸,致使消費者或他人的人身、及消費者或他人的等受到損害,就產生了產品責任。 2立法上的體現不同。我國《產品質量法》中瑕疵主要體現在第28條;缺陷的含義則體現在該法第34條!懂a品質量法》第28條規(guī)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2)不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懂a品質量法》第34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茨標準。 3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是二者區(qū)別的關鍵:產品瑕疵存在的是非危險性的毛;產品缺陷存在的是不合理的危險。前者如:電冰箱箱體包漆脫落;保溫杯(瓶)的外形不圓整;食品口味不純正;自行車車把生銹等;后者如:電冰箱絕緣材料性能不佳,可能導致漏電傷人;保溫杯(瓶)耐不得高溫,爆炸傷人;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質,可能致人中毒;自行車車匣不靈可能發(fā)生交通事故等等。 4瑕疵產品明示后可以銷售。“明示”即作出說明,否則是一種欺詐行為,耍承擔責任。例如商店(場)標識出某些商品作為“處理品”、“次品”、“等外品”予以出售,這些種類的商品性質是一樣的,實際J:l~ll瑕疵產品,經過明示是可以銷售的。缺陷產品則 無論如何不能通過L述方式而投入流通。 5二者反映的責任性質不同!叭毕荨迸c《產品質量法》第14條第1項的質量責任相聯系,是一種法定的質量侵權責任(缺陷侵權責任),其責任追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瑕疵”與《產品質量瑩》第14條第2、第3項擔保責任相對應,是一種基于約定而產生的合同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其責任追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懂a品質量法》第14條規(guī)定:生產者應當列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牟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三、產品缺陷與產品質量不合格 產品質量合格與否是我國評判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時使用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質量標準以及臺同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征的要求的,即為產品質量臺格,反之即為產品質量不合格。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以及其他一些法律規(guī)范中使用“質量不合格”這一術語,《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頒布,以”產品缺陷”取代了“產品質量不合格”,這種改變的理由在于:一,在產品責任領域,用產品缺陷更能抓住產品責任問題的實質——對產品在使用中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問題。第二,產品質量不合格與產品缺陷是不同的,后者關注的是產品在實際使用中是百安全的問題.而前者關注的則是產品的既定要求問題。如果產品博臺既定要求即產品質量合格,但仍造成損害是否能引起產品責任回答應是肯定的,這樣用“產品質量不臺格”來解釋并處理產端致害及承擔責任的問題顯然不太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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