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消費者,美國強制要求在當地銷售產品的廠商全部投保產品責任險。美國對產品責任管理已相當完善,在整個商業(yè)循環(huán)中任何一方--生產商、分銷商、出口商、進口商以至零售商均可能牽涉到產品責任的索賠之中。正確評估出口產品的責任風險,制定相關的出口對策,將成為企業(yè)在這些地區(qū)站穩(wěn)腳跟、打開局面的重要條件。
所謂產品責任就是指,企業(yè)因所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有缺陷(設計或生產上出現的錯誤、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沒有提供恰當的警告標簽及說明書等),導致使用或操作該產品的第三者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所負的法律責任。
在美國經常發(fā)生高額索賠的產品責任案件,這一方面是因為,美國人在200多年移民歷史中積累了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另一方面是因為,美國政府重視并建立了十分健全的法律法規(guī),對產品責任及其連帶責任的賠償都有很具體的規(guī)定。此外歷史上類似案例也對此類案件的判決起到了推動作用。
在美國,產品的生產商如果沒有投保產品責任險,或其它形式的信用保證,他是不會也不敢將自己的商品或產品投入到銷售渠道的。如果某一個顧客從超級市場買了變質的啤酒,致使他喝壞了肚子,他就可以在法院控告這家超級市場或街道廠商。為了盡量避免索賠案的發(fā)生,生產廠商一般對他所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外包裝印有詳細的說明及特別注意事項。有的產品無法在外包裝說明時,就一定要附有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和特別注意事項。
近幾年來,美國發(fā)生的產品責任索賠案有增無減,索賠的金額也越來越高,引起美國各界人士的關注。從90年代開始,美國歷屆政府都在叫嚷改革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律,但至今仍無結果。如果產品責任的基本法律制度不能順利改革,不但影響美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而且也會加大外國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成本,對美國消費者不利。
外國產品想進入美國市場,出口商首先需要出示的是當地或進口商認可的產品責任險,或其它信用擔保等。發(fā)生產品責任案后,原告往往會起訴產品在商業(yè)環(huán)節(jié)中的所有方或任何方。當法院就受害人的賠償金額做出最后判決時,或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鼓勵所有的被告方就對受害人的合理賠償問題,共同磋商各自的分攤責任比例。如果多方磋商遇到的困難較大時,極有可能出現某一被告先行與原告達成解決協議,以免除自己的責任。單個被告免責解脫自己雖說很少,但一旦出現,就會使其它被告處于極為不利的地步。在一般情況下,所有被告會根據各自的責任保險保障限額高低,及在該產品中所占的利益大小,進行合理分攤責任比例。無論如何,為了有效地得到保護,凡涉及到產品的設計、生產、分配、銷售等環(huán)節(jié)中所有方,應該事先與有關方簽定書面協議,合理承擔自己應負的責任,并給予對方以合理保護。
隨著亞洲地區(qū)的制造商或供貨商正大量向美國出口貨物。美國進口商迅速意識到了風險。因此,大多數的美國進口商要求出口商為其產品投保并將進口商納入保障范圍內?紤]到產品在市場上面臨著潛在的巨大風險,美國進出口商通常會要求外國的出口商(供貨商)在其本國內投保產品責任險,并將美國進口商列為額外被保險人共同享受保險利益。他們甚至將購買產品責任險作為開具信用證的條件之一,如果供貨商未能購買產品責任險,他們將拒絕結匯。
產品責任風險有兩個特性:
一、多為已發(fā)生事故卻未被上報到企業(yè)的事件(IBNR:IncurredButNotReported);
二、一般都屬于長尾巴風險(LongTailExposure)。
對于一家經營出口貿易的生產商或銷售商來說,產品責任風險可能會帶來以下的影響:
一、一旦發(fā)生產品責任事故,企業(yè)可能面臨消費者的巨額索賠及沒完沒了的法律訴訟。
二、如果法庭作出不利的高額判決,他們將被要求支付一大筆賠償,這筆額外的資金負擔無疑對企業(yè)將來的生產經營起到負面、甚至災害性的影響。
三、經過新聞媒體報道的一件索賠案,有可能招致連鎖反應,引發(fā)更多的索賠;出口產品的聲譽將因此受損,產品在該市場的開拓前景將受阻。
那么如何才能規(guī)避產品責任風險呢?就產品而言,降低或減輕風險的最好方法是設計和生產的完美無瑕,然而,現實中這只是一種美好的愿望。因此,采用一種后備保障的方式以減少企業(yè)的損失是非常必要的。產品責任保險就是這樣一種后備保障的方式,通過保險費的固定支出,確保企業(yè)減少在遇到巨額索賠時的財務波動。冰箱、彩電、空調、廚房用具等家電產品對產品責任保險的需求較大,這類產品引發(fā)的產品責任索賠案件多為家庭火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法律中規(guī)定,OEM廠家在設計、制造以及說明標簽、警告提示文字等方面所負的責任并不比品牌廠商少。
實際上由出口商購買產品責任險有很多優(yōu)點。首先,出口商可以控制保險費用。如果由進口商購買,他們往往會在貿易價格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保險費的支出。其次,出口商可以在購買保險時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由進口商購買時,通常只將其本身作為被保險人,而不會考慮將出口商納入保險計劃。第三,出口商自己購買還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進行各方面的業(yè)務聯系,在提出索賠時,由于雙方已經建立起良好的聯系,將有利于理賠的最終順利解決。
任何一個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機構都不可能保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永遠完美無缺,一旦出現質量事故必須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廠商就將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來處理糾紛,而投保產品責任險后,相關的風險就以較小的代價轉移給了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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