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的移轉又稱保險利益的變動.它是指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以前,每因被保險人之死亡而發(fā)生繼承關系,保險標的之易主而發(fā)生轉讓關系,要保人之破產而發(fā)生破產債權關系.此時,保險合同仍為繼承人,受讓人,破產管理人之利益而存在.
(一)保險利益移轉的幾種情形
保險利益移轉的情形可分為以下三種:
1.繼承.被保險人死亡時,除保險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保險利益在原則上因繼承而移轉于繼承人. 對于財產保險,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客體之相應權益由繼承人繼承,因而保險利益也隨之移轉于繼承人.如繼承人未得繼承被保險人于保險客體上之權益,則無所謂繼承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例如,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未繼承所投保之利益(如信用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前,不能直接以債權債務繼承的方式繼承保險合同上之權利義務.
對于人身保險合同,則因保險的種類不同,繼承人是否可繼承保險利益不同.被保險人死亡,如果屬死亡保險,即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如果是意外傷害保險,則是保險客體消滅,保險合同當然終止,并無保險利益移轉可言.但如果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并非專屬于被保險人(如債權人以債務人人身投保),則應認其合同仍為繼承人的利益而存在.
2.轉讓.在人身保險方面,并無此一問題存在.在財產保險方面,保險客體所有權的轉移,除保險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保險利益隨之同時移轉,亦即保險合同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3.破產.在投保人破產時,在財產保險方面,其財產移轉于破產財團,以備分配于破產債權人,因此保險合同仍為破產債權人而存在.在人身保險方面,投保人破產,保險合同約定有受益人的,仍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因為投保人破產,但他對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并不因之喪失,故其保險合同仍屬有效.不過投保人既已破產,則對于其財產即已喪失處分權,所以其保險合同只能為破產債權人的利益而存在.
(二)保險利益移轉的原則
1.保險利益移轉,系基于經濟上的考量 理論上并不存在保險利益轉移的問題,保險客體所有權轉移于繼承人或受讓人后,受讓人的保險利益為另一保險利益.原保險合同本是為自己利益而訂,但于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在保險合同所訂之保險期間未屆滿,基于經濟因素考慮,以法律規(guī)定,將其效力延至受讓人而已.否則于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所有權出讓,其保險利益喪失,應發(fā)生保險合同終止的效果.而新的所有權人,保險利益享有者,勢必立刻另行投保.認可保險利益的轉移,使保險合同的效力當然移轉于受讓人,可免去此間麻煩和浪費.因此,保險利益可得轉移,是因經濟上之考量,為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后,保險合同因喪失保險利益而失效,同時也為避免保險合同之訂立,給財產保險客體之流通制造障礙.
2.保險利益移轉不應以法定為必要 保險標的物轉讓,繼承,破產的情況下,保險利益發(fā)生轉移,乃法定之情形,即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在特定情況下,保險利益可發(fā)生轉移,保險合同為受讓人,繼承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繼續(xù)存在.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破產時,保險合同為受益人的利益繼續(xù)存在.但保險利益得否轉移,亦可因約定而產生.例如:抵押權人已就抵押物投保,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經保險人同意,抵押權人的保險利益可轉移給所有權人,保險合同為所有權人的利益繼續(xù)存在.此保險人之同意,既可理解為保險合同的變更,也可理解為保險利益的轉移.而此同意轉移的理論,就是約定保險利益轉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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