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一、概念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合同的總稱,它是指由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或者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負賠償責任,而由投保人繳付保險費的合同。
二、分類
(一)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二)責任保險
1、定義: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相關法律規(guī)定:
№50(1):“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51:“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132:“保險代理人、保險經(jīng)紀人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yè)責任保險!
【思考】
天安保險公司推出的“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俗稱“酒后駕車險”)
基本事實
[公司]天安保險公司
[時間]2003年1月1日、8月
[地點]沈陽
[險種]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
[條款]《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條款》
投保人只有投保汽車碰撞險、自然災害險、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和車內人員傷害責任險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的駕駛人飲酒駕車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以及本車乘客遭受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shù),保險人依據(jù)本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每次事故損失的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5萬元。損害賠償范圍和標準按照基本險條款規(guī)定執(zhí)行,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均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
[論證過程]
Ⅰ合法性(√)
ⅰ合同的合法性(√);
酒后駕車是一種違法行為;
為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提供保險;
、㈦U種的合法性(√)。
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jù);
是否為可保危險。
Ⅱ合理性——道德風險
、ν侗H耍菏欠駮膭罹坪篑{車?
ⅱ對第三人:是否能夠保障社會公益?
事實上,該種保險不僅不能維護社會穩(wěn)定,反而會使該險種承保的責任事故出現(xiàn)時的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道理很簡單,本來沒有“酒后駕車險”時,損害事故發(fā)生時對第三者承擔責任的主體很明確,就是肇事者本人;而“酒后駕車險”的出臺,卻使這種責任在保險公司和投保者之間處于不明確的狀態(tài)。
Ⅲ現(xiàn)實性
投保人能不能得到賠付?
條款網(wǎng)絡體系
責任免除
因本條款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列明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無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失或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本條款總的責任免除……(三) 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的駕車行為;……
第四十條 對于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非法轉賣、轉讓保險汽車或利用保險汽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六十七條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xiàn)金價值。
(三)信用保險
1、定義:信用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信用放貸或信用售貨的一種保證形式。
2、特征:
(1)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或清償不能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2)債權人為投保人,債務人為第三人。
(四)保證保險
1、定義:保證保險是指由保險人作為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
2、分類:
(1)誠實保證,如雇員忠誠險
(2)確實保證,如按揭貸款
(五)農業(yè)保險
包括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
第二節(jié) 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略)
第三節(jié) 財產保險合同的效力
——雙方權利義務
一、投保方權利
(一)索賠權(請求權):
1、權利人
(1)合同中載明的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人身保險中有明確規(guī)定,財產保險中則無。
(3)責任險的受害第三人:
、 法律依據(jù):
№50(1):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注] 1不能混淆損害賠償關系和保險賠償關系
2 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② 責任保險第三者的范圍
法無明文規(guī)定。從理論上講,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指除了被保險人、保險人之外的任何人。
【思考】在實踐中如何來確定?——人保條款
№6:“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ㄒ唬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ǘ 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ㄈ 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上述責任免除條款間接地明確了第三人的范圍,即除了: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
2.車輛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
3. 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
2、索賠時效
(1)期間:人5年,非人2年
№27(1):“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注意起算點: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而不是“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
(3)注意適用主體
如果是以被保險人的繼續(xù)人身份來主張保險金給付的,應當如何適用時效期間?
(二)被保險人的同意權:體現(xiàn)對所有權的尊重,保護商業(yè)秘密
№36(4):“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二、保險人的權利:賠付后,取得保險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44:“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相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附]《全車盜搶險條款》
№6:“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三、投保方的義務
(一)通知義務
1、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
(1)義務人:投保人、被保險人;
(2)時限:“及時”,無詳細規(guī)定
[附]《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盜竊條款》: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后應保護現(xiàn)場,向當?shù)毓膊块T如實報案,并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形式:無法定限制,不需書面。
[注] 法無明文,則需雙方約定;無約定則依條款;既無約定也無條款規(guī)定,則視具體的情況而定。但不應限制過嚴。
(4)違反該義務的后果:保險人有權依合同約定拒絕或減少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注] “約定” 而非“法定”
2、保險標的轉讓的通知
3、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
№37(1):“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1)義務人:被保險人,投保人無此義務;
(2)時限:“及時”
(3)形式:不需書面;
(4)違反該義務的后果
№37(2):“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思考】
將已投保的自有房屋出租給他人,未通知保險公司,出險后可否要求賠付?
【結論】
現(xiàn)有判例:只要不通知,即不應賠付。但苗認為應該考慮實際情況,因為租給他人居住與租給他人經(jīng)商不同。
4、重復保險的通知義務
(二)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1、義務人:被保險人
[注] 此處法律規(guī)定存在不一致之處:№36(1)說是“被保險人”,№36(3)又說是“投保人、被保險人”。
2、后果:無明文
四、保險人的義務
(一)通知義務
1、要求補充證明和資料
№23(2):“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2、拒賠通知(應當書面)
№25:“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3、終止合同的通知義務
№43:“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后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1)時限:提前15日
(2)形式:沒有法定限制(不需書面)
(3)違反該義務的后果:不得終止合同
(二)賠付
№24(1):“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1、賠付的范圍
(1)保險標的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之內);
(2)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故呼之為“兩個保額”);
(3)仲裁或者訴訟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僅就責任保險而言,“第三個保額”);
(4)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序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理賠前置調查程序”,“第四個保額”)。
2.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1)比例責任賠償: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2)第一危險責任賠償:賠償金額=保險金額,超額部分則不予賠償
(3)限額責任賠償:賠償金額=限額責任-實際收益,不達到該限額則視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
(4)免責限度賠償:不超過該限額則視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
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
** 絕對免責限度賠償: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免賠率)
3、索賠與賠付均不受非法干預
№24(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4、預賠付
№26:“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shù)額先予支付……”
(1)要件
、 已認定事故屬于保險責任;
、 保險人在收到索賠和有關證明、資料60日內不能最終確定賠付金額。
(2)數(shù)額:可確定的賠款最低數(shù)額
第四節(jié) 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一、變更
1、定義: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其主體和內容的變更。
(1)保險人一般不會提出變更合同。但也有為了280元保險費就提出變更的時候。
(2)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合同的要求,從理論上講,保險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實踐中,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是合理的、無損于保險人利益的,保險人一般都應予以同意。
2、法律依據(jù):
№21:“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jīng)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3、主體的變更
(1)變更事項: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一般不包括保險人的變更。
(2)變更原因: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經(jīng)營權轉移——即保險合同的轉讓
(3)法律依據(jù):
№34:“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jīng)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注] 1 判斷保險合同是否已經(jīng)合法轉讓需要得到保險人的同意,而非僅僅通知——中外保險法關于保險合同轉讓之規(guī)定的重要區(qū)別。
2 如果保險合同未轉讓,則判斷被保險人基于該保險合同是否能夠獲得賠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所有權是否轉移。
[附] 1 合同法之規(guī)定:
№142:“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因保險標的的轉讓而終止
“除……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的轉讓,如果事先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則從保險標的的轉讓之日起,保險合同即告終止!保ń滩牡226頁,倒數(shù)第2自然段)
3 人保機動車有關保險條款: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xù)。未辦理批改手續(xù)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內容的變更——常見情形:
(1)約定變更:
、 保險期限(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② 保險金額(增加或者減少)
(2)法定變更:
№37:“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ㄒ唬⿹(jù)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fā)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
二、終止
1、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因履行而終止;
(1)完全履行;
(2)部分履行
№43:“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后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3、因協(xié)議而終止
№39:“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4、因違法、違約而終止
第五節(jié) 代位求償權
一、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僅發(fā)生在財產保險中;且僅發(fā)生在由于第三者過錯造成保險事故的情況下。
二、追償制度產生的原因
1、不當?shù)美拇嬖凇虻谌哌^錯造成保險標的受損時,被保險人同時產生兩項權利:
(1)作為被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賠付的權利;
(2)作為受害人,依據(jù)民法中關于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向致害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DIV>
[注] 1以上兩項權利從理論上講并不互相排斥?墒侨绻槐kU人同時行使這兩項權利,那么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總和,就有可能超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從而獲得額外的利益,這就違背了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
2 人身保險沒有不當?shù)美麊栴},而且具有人身性,所以不得追償。
№68:“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
2、當?shù)谌说慕?jīng)濟能力有限時,被保險人很可能無法獲得賠償;
3、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不便利、有困難,而且需要費用,往往需要等待很長時間才能取得賠償。
【思考】向保險公司索賠真的就快捷嗎?
〖觀點〗雖然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痛快地給予賠付,但相對于有的侵權行為人來說,還是要快捷一些。而且,向保險公司索賠不需支付費用。
三、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代位求償權的產生時間
№45(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DIV>
【思考1】
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立即就產生嗎?
【結論1】是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之后。
【思考2】
代位求償其實是民法上的什么行為?
【結論2】債權轉讓行為,基于保險合同的轉讓。
【思考3】
代位求償權的取得需要第三人的同意嗎?
【結論3】不需要。因為債權的轉讓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注] 保險實踐中,若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時,一般要求被保險人簽署權益轉讓書,明確表示將向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D讓給保險人。
2、代位求償權的金額
(1)第三者已經(jīng)賠償全部損失
№45(2):“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此時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保險人無需賠付,自然也就沒有代位求償權。
(2)第三者賠償不足
根據(jù)№45(2),保險人進行賠付時可以相應扣減,此時保險人極有可能無法行使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足額賠償,但仍未達到損失全額的
№45(3):“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DIV>
因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產生是基于他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所以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金額為限,即保險人只能在已支付保險金的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3、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
(1)保險人賠償前
№46(1):“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此時,代位求償權尚未產生,向第三者求償?shù)臋嗬詫儆诒槐kU人。民事權利可以放棄,所以被保險人放棄權利并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但是這必將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被保險人已經(jīng)放棄了求償權,因而已無權利可以轉讓。
(2)保險人賠償后
№46(2):“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該行為無效!
因被保險人已無此項權利。
4、因被保險人行為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
某些情況下,被保險人雖然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但其行為妨礙了保險人行使代位權。
(1)常見情形
① 被保險車輛被其他車輛碰撞后,被保險人認為損失可由保險公司賠償,遂不記錄肇事車輛的牌照號碼、駕駛員姓名等事項就放走肇事車輛,也不向有關機關報案;
② 被保險人丟失了向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挠嘘P證據(jù)和證明文件;
③ 被保險人遲遲不向保險人提供保險事故的有關文件、證據(jù)、資料,以致保險人因超過時效而無法向第三人索賠等。
(2)后果
№46(3):“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5、被保險人的協(xié)助義務
(1)原因:被保險人作為當事人和受害人,掌握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真實情況,并持有有關證據(jù)和文件(例如,有關部門裁定、鑒定書、證明等)。所以,如果沒有被保險人的協(xié)助,代位求償權很難實現(xiàn)。
(2)相關規(guī)定:
№48:“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四、對代位求償權的限制
保險代位求償中所說的“第三者”,從理論上是指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任何人。但是當某些第三者造成保險事故時,如果保險人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會使保險人的賠付失去意義。
1、被保險人是自然人時
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過失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得追償。此時損失的往往是家庭共有財產,等于是先把錢放進了左兜里,然后又從右兜里給掏出來了!捌拮痈嬲煞颉卑
Eg:家財險條款明確將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列為除外責任。
【思考】
何為“家庭成員”?
法律缺乏嚴格界定。學理上一般認為:應當是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與被保險人擁有共同財產、在法律上對被保險人沒有損害賠償義務的家庭組成人員。
2、被保險人是法人時
[注] 責任保險與代位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