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險》今年第3期刊載了王安然先生撰寫的《保險費未及時繳清,發(fā)生事故如何賠償》一文(以下簡稱《王》文),文中就一起投保人未繳清保險費出險索賠的案例,列舉了三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意見,提出了保險費未足額繳納,發(fā)生事故按已繳保費與應繳保費比例賠償?shù)挠^點。一案有三議,反映了目前保險實務處理中,還存在著認識上的偏差和分歧。本文將針對《王》文中的一些觀點和意見,就此案作進一步地探討和分析。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繳納保險費的關系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后,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币虼耍kU合同的成立要件有:(1)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2)雙方達成協(xié)議。同時滿足這兩項條件時,保險合同就成立。而《王》文認為,“從繳納保險費與保險合同成立的關系來看,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的重要依據(jù),但保險合同并非以是否繳納保險費為唯一條件!边@種說法不符合《保險法》的旨意。從《保險法》來看,是否繳納保險費并未被列作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之一,更不是保險合同成立的重要依據(jù)。只要保險雙方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時,保險合同就成立。是否繳納保險費與保險合同的成立毫無關系。在本案中,當保險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王某的投保要求并簽發(fā)保險單之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一經(jīng)成立就生效,雙方當事人依法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有的合同是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在符合所附條件,即達所附期限時才能生效。保險合同屬于此類合同。如合同訂立時,約定保險費繳清時,保險合同開始生效,那么,雖然保險合同已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繳清保險費后,保險合同才能生效。本案中,投保人王某持有的保險單因未附加合同生效條件,則合同一成立即生效。按照合同約定的起保時間,保險人就必須相應地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二、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王》文認為,“從保險合同的成立與保險責任的關系看,保險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就一定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還要看被保險人是否嚴格履行和遵守保險單所列明的各項規(guī)定,這是能否得到保險賠償?shù)南葲Q條件”。這是對《保險法》第十三條的曲解!侗kU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承擔保險責任!笨梢,《保險法》對保險費的交付與保險責任的開始分別作了規(guī)定,說明兩者是并列關系,而不是條件關系。保險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按照約定各自獨立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險責任是以約定的時間開始而非約定的條件成立后開始。因此,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沒有任何前提條件,(除非另有約定),只要到達雙方約定的時間,保險人就必須無條件地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并非等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后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王》文中“保險責任的開始,以投保人預約交納保險費為前提條件,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王》文中的意見一和意見二均提到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意見一認為,投保人王某所繳納的保險費按照短期費率計算,保險公司只能承擔半年的保險責任。但該事故發(fā)生在半年后,因此拒賠。意見二則認為,王某交納了1500元保險費,履行了一定的義務,應當享有一定的保障權利。因此,保險公司按照王某交納保險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權利義務對等,并不表明履行義務是享有權利的前提,兩者不是因果關系。所謂權利義務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就必須履行義務,履行義務就應該享有權利。就應該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是享有權利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保險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即為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對于投保人而方言,履行義務(交納保險費) 并不是享有權利(保險賠償)的前提條件。履行義務的時間順序有三種: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雙方同時履行。由此產生的三種抗辯條件: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另一方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此案中保險人收取部分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是對投保人分期繳費的默視行為,投保人屬后履行義務,即可以先享有保險賠償?shù)臋嗬,后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因合同對投保人分期繳費的期限未作具體約定,只要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交付了保險費,就不能視作投保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保險人也不能以投保人違反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作為抗辯事由拒絕履行賠償義務。
三、違反交付保險費義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違約責任,《合同法》作了明確規(guī)定。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對違約賠償又作了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與相當于因違約所達成的損失”。在財產保險實務中,當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險費義務時,保險人可以采取催收或通過訴訟的方式促使其履行義務,但不能因此免除保險人應履行的義務!锻酢肺恼f,“根據(jù)《民法通則》中關于履行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王某交納的部分保險費,應屬于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無權享受充分的保障”。而《民法通則》對違約的民事責任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笨梢姟睹穹ㄍ▌t》的規(guī)定與《合同法》是一致的,并未提及一方違約就無權享受權利,而保險人的損失也只限于未交的保險費,并不能因投保人未交納保險費就可避免保險賠償?shù)膿p失發(fā)生。當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險費義務而合同又無其它約定時,保險人只能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賠款中扣除這部分保險費,如保險人因此不履行賠償義務,則構成違約行為,相應需承擔違約責任。
四、保險人解除合同的限制條件 《王》文中的意見三認為“王某雖然拖欠保險費,但保險合同并未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如及時辦理合同終止事宜”。通常情況下,保險人無權解除保險合同!侗kU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決和約定解除。財產保險合同中,只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險人才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3、被保險人違反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 4、投保人、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欺詐; 5、合同約定的條件成立。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只要合同約定的條件成立,保險人可依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 由此看來,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違反交付保險費義務不構成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項(人身保險合同則有此規(guī)定),只有通過合同雙方約定后,保險人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權。此案中雙方對解除合同的條件未作約定,則合同是否解除,能否解除須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通過法院裁決。 《王》文還認為,“王某違反被保險人應履行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合同!边@是《機動車險條款》(保監(jiān)發(fā)[1999]27)“被保險人義務”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定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條二十一條至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此項條款由保險人單方面制定,如保險人行使該項解除權,須將此項條款明確告知投保人并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進行書面約定后才具須法律效力。
五、啟示與借鑒 如何處理好保險合同雙方的關系,妥善解決此類問題,對減少保險糾紛的發(fā)生,促進保險業(yè)的穩(wěn)健經(jīng)營尤為重要。保險人應充分運用核保技術,控制承保風險。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可就保險費的支付進行特別約定,以交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或將違反履行交付保險費義務成為合同解除的條件,通過完善保險合同,避免此類糾紛的發(fā)生。 新車險條款已明確將“違反支付保險費義務”列為除外責任。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應事先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币虼,該條款應明確告知投保人,并由投保人做出已被告知的書面證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