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已獲部分賠償,保險人如何賠付?
案情簡介:某日,被保險人甲駕駛一大貨與乙車相撞,致本車車損、駕駛員死亡、車上人張某、李某受傷及貨損。經法院判決,甲在本次事故中不負責任,由乙賠償甲的所有損失。乙已交付15萬元賠償了駕駛員、李某的損失及貨損。其它損失乙僅支付47,000元,剩余部分已無經濟償付能力。甲遂向我部提出先賠后追。具體損失有:1)車上人張某醫(yī)療費等損失計12萬元。2)車損117,387元,施救費1,000元,停車費900元,交通費7,721元,共計117,008元。
保險情況:A險保額10萬元,D險1萬元/人。其中A險未保足,新車購置價為13萬元。
核損如下:A險80,790.91(含A險施救費),已扣殘值24,996.6元。(停車費及交通費不屬賠償范圍,故剔除)。D險損失已超過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承擔1萬元。
問題焦點:1、D險是否適用代位追償原則?2、保險人應如何計算賠款?
首先讓我們分析一下代位求償原則。《保險法》第44條對此作了如下表述:“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代位求償是指保險標的遭受因第三者所致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支付賠償金后,相應取得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因此,保險人實施代位求償權,必須具備以下兩個前提條件:一、保險責任與民事責任競合。即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同時,該項損失因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被保險人也可依照民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向致害人請求賠償。二、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是已依照保險合同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如何界定第三者的責任的問題,對能否產生代位求償權十分重要。本案中,依據法律規(guī)定,甲某的損失應由乙負責賠償。根據保險的損失補償“以保險利益為限”的原則,保險人的賠償以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和最高限額。衡量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標志是看被保險人是否因保險標的的損害或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該案中,車輛所有權屬甲,如甲未從乙處獲得賠償,則甲將承擔本車車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對于車上人張某的損失,法律判定由乙負責。被保險人甲既然依法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就不存在經濟損失,對該項損失也就無索賠權。因此,發(fā)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對車上人張某已不具保險利益!氨kU標的”應指甲的汽車,而非車上人張某;保險標的的損失即指保險車輛的損失。由此得出:責任險應遵循“無過失、無責任”的賠償原則,而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在本起事故中,甲對張某的損失不負法律上的責任,也就無需對張某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假設D險可實行代位求償,則D險賠款1萬元必須由甲支付給車上人張某。而被保險人甲在本起事故中屬無責任。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保監(jiān)發(fā)[1999]27號)中“無過失責任條款”,“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在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如被保險人未投保無過失險,對因無過失而支付給第三者的損失就無法得到賠償。D險(車上責任險)屬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種,針對車上人員目前尚未開辦無過失責任險,則保險人不承擔甲因無過失造成的對張某的賠償。因此,保險人實施代位求償確定賠償的范圍,只險于保險標的的本身損失。
其次,對于此案中乙已支付的47,000元,應如何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呢?《保險法》第44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因此,保險人在計算賠款時應將47,000元進行分解,具體步驟如下:
- 先計算出在正常情況下A險的賠款:
車損 + 施救費 = 80,7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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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46.85元--------- F |
- 分解已獲賠款47,000元。其中含有①A險賠款即保險部分62,146.85元,②因未保足分攤及扣除殘值等視作被保險人自保部分:117,387+1,000 – 62,146.85 = 56,240.15元,③停車費900元,④交通費7,721元, ⑤張某醫(yī)療費等損失計12萬元。上述①②③④⑤在47,000中所占金額(詳見下表):
注:⑥= ①+②+③+④+⑤ =247,008元;
⑦= 47,000元;
47,000元中含有: |
保險部分:①/⑥×⑦ = 11,825.13 |
A |
自保部分:②/⑥×⑦ = 10,701.22 |
B |
停 車 費:③/⑥×⑦ = 171.25 |
C |
交 通 費:④/⑥×⑦ = 1,469.13 |
D |
張某損失:⑤/⑥×⑦ = 22,833.27 |
E |
- 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車損及施救費金額 :F –A = 50,321.72元。
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50,321.72元后,以權益轉讓書形式,從甲方取得向乙方追償該金額的追償權,其它不足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向乙方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