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建議書的法律性質(zhì)
投保建議書,是保險公司根據(jù)準投保人的具體情況,對準投保人如何投保更加符合實際情況而提出的書面文件。在保險公司的條款中,并不把投保建議書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例1、中國人壽的“康寧定期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成。
例2、新華人壽的“長壽安康保險”合同,由保險單、保險條款、聲明、批注、批單以及和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例3、泰康人壽的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健康聲明書和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由此可見,壽險公司一般都不會把投保建議書作為法律文件,列入保險合同中去。正常情況下,投保建議書不會成為保險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投保建議書的內(nèi)容
投保建議書既然是根據(jù)每一個不同的準投保人制作的,并出自專家對投保的建議,那么,在投保建議書中,具體包括哪些內(nèi)容呢?
通常,保險公司會根據(jù)準投保人對保障的具體需求,做出一些具體的建議。也會根據(jù)準投保人在理財方面的需求,提出一些建議?傊侗=ㄗh書會對準投保人加入該保險的年限、保障范圍、保費負擔、保險金額等,做出全方位的建議。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會做出幾套方案供準投保人選擇。
如果準投保人對投保建議書的某些內(nèi)容有異議,保險公司會根據(jù)準投保人的需求修改投保建議書,自然這中間就會涉及到保障的范圍是否重新調(diào)整,保費支付方式是否更加符合準投保人的實際經(jīng)濟負擔等問題。
投保建議書的作用
一般情況下,投保建議書是在消費者有投保意向,但是還沒有具體的投保計劃時使用的。因此,保險公司向準投保人出具投保建議書,目的就是讓準投保人在投保的時候,在保險專家的指導下,盡可能避免發(fā)生重復保險,最有效地使用資金。那么,在出具投保建議書的時機上,一般是在準投保人尚未填寫投保單之前還是遞交投保單之前?
保險實務中,應該是在保險營銷員進行有效的“要約邀請”之后,準投保人根據(jù)保險公司為其量身定做的投保建議書,填寫投保單,并通過保險營銷員向保險公司遞交該投保單,也就是向保險公司發(fā)出要求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要約”。
保險公司根據(jù)“要約”的內(nèi)容,以及保險公司內(nèi)部的審核,決定“承諾”(承保),或拒絕承保。
出具投保建議書的法律效果
根據(jù)合同法的原理以及保險合同法的法學理論,要約和承諾的行使方不一定是固定的。消費者可以成為投保要約方,向保險公司發(fā)出要約請求,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根據(jù)準投保人的請求,簽訂保險合同的要約,可以在內(nèi)部審核之后,同意承保,也可以不承保。同意承保的話,向準投保人發(fā)出承諾。
但是,保險公司在審核時,也可以向要約人提出新的條件,也就是向準投保人發(fā)出新的要約(反要約)。如果準投保人接受這個條件,也就是說,同意這個條件的話,這就是合同法中的“承諾”。準投保人發(fā)出承諾的話,保險合同照樣可以成立。
因此,投保建議書在什么時間段出具給準投保人,是問題的關鍵。如果投保建議書是在準投保人遞交了投保單之后,也就是向保險公司發(fā)出“要約”之后,向準投保人提出新的條件,用書面來表示的話,就是保險公司提出的新要約。在投保建議書中,也可以由保險公司提出幾種投保的方案,供準投保人進行選擇,最后由準投保人決定采用哪種方式。
如上述所言,如果當保險公司在準投保人已經(jīng)遞交了投保單的情況下,再出具投保建議書的話,那么很有可能,這份投保建議書將改變它的性質(zhì),成為保險公司修改準投保人提出的要約,向準投保人提出新的要約(反要約)。而準投保人在同意了新的要約之后,向保險公司繳納了保險費,這實質(zhì)上是一種“承諾”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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