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與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關系
[ 前面的話 ] 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實踐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 不論人們對當今司法解釋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意見,并對這些問題提出嚴肅的質問、廣泛的討論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它受到了法學界與司法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重視,這天無疑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發(fā)展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日子。 本文著重討論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本文中簡稱:《解釋》)的適用范圍與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關系。
一、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原則 1、賠償標準及其計算方法對侵權人身損害賠償具有普通適用性。 2、《解釋》第8條比《民法通則》第121條更合理,有普通適用性。 3、《解釋》生效(2004年5月1日)后,以前的有關司法解釋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4、對于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不再雙重賠償,即不適用。 5、對于《民用航空法》、《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類特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不具有約束力。 6、對于非民事侵權成造成的人身傷害、意外死亡事件,不適用。
二、《解釋》具體條文中的適用規(guī)則 1、《解釋》第1條、在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范圍的同時也就規(guī)定了《解釋》的適用范圍。 2、《解釋》第3條、第4條擴大共同侵權責任的范圍,構成《解釋》規(guī)定的共同侵權責任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的連帶責任。 3、《解釋》第5條、規(guī)定的是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的實現,對于《解釋》第3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聯(lián)系的共同致害責任不適用。對于當事人放棄訴訟請求的不承擔連帶責任。 4、《解釋》第8條、對于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處理。 5、《解釋》第9條、第10條、屬于雇主對雇員受到損害的責任與工傷事故事故賠償的關系,只要不是受《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應當適用。如果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不適用本條。 6、《解釋》第12條、凡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勞動者,遭受工傷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不適用《解釋》。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當適用。 7、《解釋》第16條、公共營造物致害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26條范圍的,適用本條。 8、《解釋》第18條、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9、《解釋》第33條、定期金賠償方式、給付費用,由受訴人民法院確定。 10、《解釋》第35條、將賠償所依據的計算標準統(tǒng)一為:“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 確定的標準是,按照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據確定。 關于“上一年度”的概念,解釋為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
三、在適用方面與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關系 1、司法解釋之間:1)、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普遍適用的是《解釋》與《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一般規(guī)定,或與《解釋》內容不一致的適用《解釋》;3)、在沒有基本法的情形下,也存在一個普通與特殊的適用關系。 2、對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不具有約束力。 3、對于專項賠償,應當適用相應法律規(guī)定,如《國家賠償法》。 4、行政規(guī)范規(guī)定的直接適用《解釋》,如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2004年4月30日) 第58條“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按照《解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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