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該保險,20年交30萬,到被保險人五六十歲保險賬戶里面可以達到幾百萬……”生活中,你有沒有被保險員的這些宣傳所吸引,從而下單?中途申請退保時,你又拿回了多少保費?
今(28)日,重慶兩江新區(qū)(自貿(mào)區(qū))人民法院與重慶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聯(lián)合發(fā)布首批保險糾紛訴源治理典型案例,內(nèi)容涉及“保險空白期”內(nèi)保險責任認定、保險免責條款效力、退保責任承擔等。
交費12萬余元退回1.9萬元
2008年10月,一名保險銷售員向胡女士推銷保險。當月,胡女士為兒子投保,并簽訂了相關的投保單、提示書等。根據(jù)保險約定,胡女士的交費年限為20年,年交保費1.5萬余元。
胡女士先后交了八次保費,合計12萬余元。2018年1月,她要求退保。然而,讓胡女士沒想到的是,她只退回現(xiàn)金價值近1.9萬元。
事后,她找過保險公司,對其進行過投訴,但是依舊沒能退回所交的全部保費。
投保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后來,胡女士只好將保險公司告上了兩江新區(qū)(自貿(mào)區(qū))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相應損失6.8萬余元。
庭審中,胡女士表示,當初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告知她購買的主險每年只需存入1.3萬余元,交足20年到被保險人五六十歲時就會有幾百萬元收益,這明顯夸大保險產(chǎn)品收益,屬于欺騙行為。她也因購買該保險而遭受損失。
保險公司則辯稱,在原告購買保險時,公司已通過書面方式將保費信息、保障范圍、保單信息告知原告,并進行了確認,購買該保險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庭上,雙方就是否存在銷售誤導行為、訴訟時效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和辯論。
保險公司、投保人被判各擔責50%
法院審理認為,胡女士為其未成年子女向保險公司投保案涉人身保險,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該人身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銷售人員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險收益等行為,該行為對于投保人訂立合同會產(chǎn)生一定的誤導,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保險人也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閱讀并簽署投保單、提示書以及接受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后仍輕信保險銷售人員的宣傳,其自身也存在較大過錯,故該院酌情確定保險公司承擔50%的責任比例,其他損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擔。胡女士已付保險費12萬余元,扣除保單貸款、生存保險金及利息、紅利后,剩余5.6萬余元,保險公司應返還保費2.8萬余元,減去其已支付的現(xiàn)金價值,還應向胡某支付9000余元。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訴。今年4月,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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