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合同。
什么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chǎn)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xié)議。
若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其管轄權應當歸屬于哪個法院呢?
案情回顧
2020年11月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就德安縣某建筑項目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險,保險期限為2020年11月7日至2022年10月31日。
2022年1月,建筑項目施工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員工郭某當日死亡,意外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立即通知了郭某家屬和被告保險公司,同時原告和郭某的家屬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求支付保險金70萬元,但被告保險公司在受理原告的理賠申請后遲遲不予答復,直至2022年6月以“被保險人違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chǎn)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殘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拒絕支付保險金,故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訴至德安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70萬元。
但在該案件庭前舉證答辯期間,被告保險公司對該意外事故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案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保險公司均不在德安縣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請求將案件移送至被告保險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辦案法官收到被告保險公司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后告知原告,要求其提供管轄權異議答辯意見,原告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因本案被保險人郭某為德安縣人,住所地在德安縣,意外事故發(fā)生于德安縣,德安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本院經(jīng)審查認定采納了原告的答辯意見,認定該案可以由德安縣人民法院管轄,故駁回了被告保險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案件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者 | 王馨瑤
原標題:《【以案釋法】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歸屬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