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酒后撞人棄車逃逸致無法認定醉駕,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澎湃新聞首席記者 葛熔金 通訊員 彥明
嘉興一名男子飲酒駕車撞人逃逸,事后因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提起訴訟。澎湃新聞4月20日 從浙江海鹽縣法院獲悉,該院一審的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近日由嘉興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潘某偉的上訴。
2020年3月某日凌晨,潘某偉飲酒后駕車,與行人焦某碰撞,棄車逃逸,次日投案并接受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0,此時距事故已十幾個小時。焦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潘某偉賠償家屬180余萬元。當年7月,潘某偉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潘某偉在賠償家屬后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被以“存在酒駕逃逸,不排除醉駕可能”拒絕。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駕駛人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8月,潘某偉向海鹽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擔負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潘某偉事發(fā)時是否醉駕,是判斷保險公司可否免于賠償?shù)闹匾罁?jù)。潘某偉事前存在飲酒行為,事后又存在逃逸行為,其逃逸行為直接導致無法確定事發(fā)時他是否醉駕,對此,潘某偉本人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潘某偉辯稱逃逸是為了讓自己的肇事行為不被發(fā)現(xiàn),但當時警方已聯(lián)系他作調查,肇事已經(jīng)暴露,在此情形下仍然逃逸回家,過了十幾個小時才投案。結合潘某偉有關飲酒的事實陳述,他為掩蓋醉駕這一嚴重違法行為而逃逸的動機明顯。綜上,法院一審駁回潘某偉訴請。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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