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保險公司能否拒賠?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認定保險公司不能片面地適用免責條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11月的一天傍晚,劉某駕駛重型貨車行駛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某路段變更車道時,與同方向行駛的電動車相撞,致騎車人古某被撞傷、古某的兩個孩子當場死亡。劉某駕駛肇事車輛駛離現(xiàn)場。
經(jīng)交警部門調(diào)查,古某存在準駕不符、不按規(guī)定載人且未戴安全頭盔3項交通違法行為。因劉某肇事后駛離,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古某無責任。事后,劉某賠償古某20萬元,并支付了4000余元治療費用。
劉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米東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劉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限額為12萬元的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均在保險期內(nèi)。古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某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劉某涉嫌肇事逃逸,古某在事故中亦有過錯,根據(jù)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賠條款,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yè)險賠償責任。
米東區(qū)法院認為,劉某主觀上不具有逃避責任的故意,且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對事故并不知情,不具有逃逸情節(jié)。據(jù)此判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保險公司賠償古某各項損失共計110余萬元,劉某在前期支付款外,再賠償古某16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在意外發(fā)生時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賠償,有效規(guī)避或者轉(zhuǎn)移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片面、機械地理解適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并據(jù)以免除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應當全面、客觀、準確地理解訂立免責條款的目的以及訂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目的,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使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目的得以實現(xiàn),及時、有效地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來源:晉中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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