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5月8日訊 五十歲出頭的彭女士前幾年給自己投保了防癌險,在保險公司調查中,她否認曾有過高血壓、冠心病等病史,而此后被查出患了卵巢癌。保險公司以隱瞞病史為由拒絕理賠,彭女士將其起訴到益陽安化法院,法院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近日,益陽中院二審宣判該案,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投防癌險時隱瞞高血壓病史
彭女士是益陽安化人,2017年底,她在某保險公司買了防癌疾病保險,保險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36年12月31日止,保險金額為10000元。合同約定,彭女士在保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有合同中約定的癌癥,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五倍賠付,還有癌癥住院津貼、癌癥手術保險金等。此外,還購買了重疾險等險種。
投保時,保險公司通過“投保告知”部分書面詢問彭女士是否患有或曾經(jīng)患有高血壓、冠心病等疾病,是否接受治療或服藥超過一個月等問題,彭女士均選擇“否”,并簽了字。
2019年8月,彭女士被醫(yī)院診斷為卵巢癌,做了卵巢腫瘤減滅術等手術,還進行了化療等,前后四次住院45天,花費醫(yī)藥費數(shù)萬元。當彭女士找到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稱彭女士在2017年就曾因肺部感染、急性腎炎、高血壓病等病癥住院治療,隱瞞了疾病史,造成保險公司對彭女士是否可以投?;蛘咴黾颖YM產(chǎn)生錯誤的判斷,因此,作出了解除合同、不予理賠的決定。
彭女士不服,把保險公司起訴到安化法院,索賠15萬多元。
法院:無法證實病史與卵巢癌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彭女士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應為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彭女士按合同約定足額交納了2018、2019年兩期保險費,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雖然投保時沒有告知其2017年住院及診斷情況,但因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實卵巢癌與彭女士既往的病史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也沒有證實彭女士的病史會顯著增加患卵巢癌的概率。因此保險公司無權解除合同,彭女士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且沒有免賠情形,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彭女士保險金15萬多元,同時,繼續(xù)履行防癌險合同。
保險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益陽中院,益陽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已經(jīng)生效。
法官提醒,保險合同多為格式合同,通常會設置“免責條款”,投保人應當重視和了解該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對該條款進行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清楚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記者 虢燦 通訊員 蔣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