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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課堂】騎手撞行人 保險如何理賠?
【導語】
生活中,我們可能遇到過這樣的情形,購買保險時合同里的字太多、字體又小,以致于有的時候都沒看清楚就稀里糊涂的簽了字。等到出了問題需要賠償的時候,保險公司可能就會拿出合同條款要撇清責任,這該怎么辦?下面一同看一個案例……
《都市報道60分》騎手撞行人 保險如何理賠?
近日,南開法院適用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某平臺外賣騎手白某某駕駛電動車送餐過程中,將行人胡某某撞傷,經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騎手白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行人胡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胡某某住院治療期間,白某某墊付了3000元,并表示投保了個人綜合責任險,后續(xù)全部費用均由保險公司承擔。
胡某某在治療終結后,將白某某及注冊平臺公司以及保險公司一同訴至南開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1萬余元。經查,肇事電動車為白某某所有,白某某所注冊的平臺公司為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險附帶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額度為25萬元,其中人身傷亡限額20萬元,財產損失限額5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案件審理
案件審理期間,胡某某申請傷殘等級鑒定,2020年12月,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胡某某構成十級傷殘。庭審中,各方對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對胡某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形成了爭議焦點。保險公司抗辯稱,根據其與平臺公司簽訂的保險協(xié)議特別約定,保險范圍為醫(yī)藥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以及財產損失,其他項目不在保險范圍,胡某某主張的伙食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器具輔助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將近2萬元的費用作為除外責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
法官說法
南開法院民三庭庭長劉玉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涉案保險單簽訂于民法典施行前,其中關于除外責任的內容,屬于免除或減輕保險公司責任且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該條款所使用的字體非常細小,沒有明顯提示,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除外責任履行了提示或說明義務。因此,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除外責任不能成為涉案保險單的條款。此外,本案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護事故傷者以及被保險人外賣小哥的合法權益。
最終南開法院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胡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197000元;保險公司給付白某某先行墊付的3000元;超出保險限額的11853.94元則由平臺公司予以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guī)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九條 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
(滑動了解法條詳細內容)
制作:崔子涵|來源:南開法院
原標題:《【民法典課堂】騎手撞行人 保險如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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