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消息,吉林銀保監(jiān)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因存在未如實記錄保險業(yè)務事項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被處罰款35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0〕17號)
吉銀保監(jiān)罰決字〔2020〕17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營業(yè)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建設街德大路
主要負責人:牟雪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德惠支公司)存在未如實記錄保險業(yè)務事項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
?。ㄒ唬┪慈鐚嵱涗涗N售人員信息
2018年和2019年,中國人壽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學《國壽學生兒童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及附加險中,共有74筆業(yè)務系統(tǒng)載明的代理人為升華茂林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筆、2019年41筆。上述業(yè)務保費收入共計5,513,250元,其中2018年保費收入共計3,539,200元,被保險人共計35,392人;2019年保費收入1,974,050元,被保險人共計15,086人。該公司指定外勤員工郭某某為上述74筆業(yè)務的銷售人員,并在匯交申請書中進行記錄,郭某某實際未參與上述業(yè)務銷售。
2018年12月18日,中國人壽德惠支公司承保了1筆保險單號為2018220124853410012642的校園意外傷害保險,該公司指定外勤員工韓某為上述業(yè)務的銷售人員,并在匯交申請書中進行記錄,韓某實際未參與上述業(yè)務銷售。
(二)未如實記錄校園險業(yè)務保費繳納信息
2018年12月18日,中國人壽德惠支公司承保了1筆保險單號為2018220124853410012642的校園意外傷害保險。在該公司系統(tǒng)、匯交申請書和被保險人清單中記錄的匯交人為李某,投保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保費為每人3元,共計24,723元。被保險人共計8241人,為德惠市2018年在該公司投?!秶鴫蹖W生兒童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的全體初中學生,保險金額為15萬元每人,保單生效日追溯至2018年9月1日,保險期限為一年。該筆業(yè)務為中國人壽德惠支公司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承保,保費也不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繳納。
?。ㄈ┪慈鐚嵱涗泴W生險業(yè)務承保信息
2018年和2019年,在中國人壽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學《國壽學生兒童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及附加險中,共有74筆業(yè)務系統(tǒng)載明的代理人為升華茂林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筆、2019年41筆。該公司留存的匯交申請書等材料中記載的上述業(yè)務的匯交人均為姚某,經查姚某不直接參與上述業(yè)務的保費收取工作,被保險人清單不是由其整理,匯交申請書中的“匯交人簽字/蓋章”欄目中的手寫簽名也不是其本人簽具。此外,該公司留存的上述業(yè)務的被保險人清單中的被保險人簽字,不是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本人簽具,實際均由該公司員工代簽。
上述事實有現(xiàn)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人身保險專業(yè)代理委托協(xié)議》、《人身保險專業(yè)代理委托補充協(xié)議》、勞動合同、團險銷售人員保險代理合同、銀行存折流水、銀行卡交易明細、銀行業(yè)務回單、團險渠道中介機構手續(xù)費對賬單及相關財務憑證、調查筆錄、匯交申請書等證據(jù)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作出對中國人壽德惠支公司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jiān)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2020年8月3日
責任編輯:譚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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