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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法·案例丨“被購買”保險 法院判退還
素材來源:解放區(qū)法院
如今,隨著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和經(jīng)濟條件的改善,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重視保險的作用,那么,如果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購買保險,保險合同是否有效?近日,解放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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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告秦某在被保險人其女婿顏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原告秦某為投保人,其女婿顏某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原告秦某,每年保費9095元,交費期限20年。合同簽訂后,原告連續(xù)交納2017年至2022年保費共計54570元,保險公司通過電話方式對原告定期進行回訪,卻未對第三人顏某進行回訪。但在顏某得知原告為其投保重疾險的事實后,表示不認可涉案保險合同,不同意繼續(xù)參保,但保險公司不退回已繳納的保險費。于是,原告將被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返還已經(jīng)繳納的保險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訂立保險合同應當按照自愿原則訂立。該案中,原告秦某在顏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代其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并繳納保費,該保險合同并非顏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未得到顏某的追認,故案涉人身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確認秦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無效,被告某保險公司退還原告秦某保險費54570元。
法官提醒
該案原告秦某與第三人顏某系岳母與女婿關系,不屬于“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因此,在被告無證據(jù)證明投保時已經(jīng)過第三人同意、亦無證據(jù)證明第三人事后追認的情況下,該案原告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故案涉保險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應當熟知法律關于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該案原告投保時,業(yè)務員未盡核準義務,且保險公司事后回訪時,亦未對被保險人顏某進行核實,因此應當承擔合同無效后返還保費的法律責任。
作者:郭嘉莉
總監(jiān):趙玉軍
執(zhí)行總監(jiān):劉春潤 王有利
統(tǒng)籌:時宜晨 李怡靜
原標題:《焦法·案例丨“被購買”保險 法院判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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