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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
【基本案情】
尚某系慶陽某公司招募的“餓了么”外賣騎手,某日在騎行二輪電動車送餐過程中致第三人陳某受傷,經(jīng)認定,尚某負事故全責。慶陽某公司為尚某投保了雇主責任險,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尚某、慶陽某公司及保險公司承擔其各項損失18萬余元。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責任劃分以事故認定書為準,慶陽某公司在其公司為尚某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險屬實。保單“特別約定”,賠償被保險人及雇員以外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直接損失,給予第三者賠償誤工費最長不超過90天,對此已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對誤工期超過部分不予認可。
【裁判結(jié)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保險公司在雇主責任保險條款中分章規(guī)定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與免賠額,并在賠償限額與免賠額一節(jié)規(guī)定了誤工費的賠償限額,在保險單“特別約定”規(guī)定了賠償財產(chǎn)損失的直接實際損失、誤工費累計給付90天,該條款減輕了保險人責任,應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有義務對該條款作出明確說明。其次,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提示義務的履行應以能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為原則,其核心判斷標準在于“可區(qū)別性”,即是否達到可區(qū)別于保險條款中其他條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本案系網(wǎng)絡投保,投保人采用網(wǎng)絡投保形式投?!梆I了么”騎手保險雇主責任險,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將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內(nèi)容鏈接掛網(wǎng),“特別約定”單獨成篇,相關條款通過相異顏色突出,投保人只有在閱讀后方能進行下一步投保操作,并最終勾選“同意”即可投保成功。該提示方式可達到在外觀上明顯區(qū)別于保險條款中的其他條款之程度,且“保險公司提示”及“投保人聲明”欄已經(jīng)就相關條款進行了加黑突出,應認定保險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法官說法】
網(wǎng)絡投保、電話投保成為流行的投保方式,與現(xiàn)場投保不同,網(wǎng)絡投保一般由投保人在手機或者網(wǎng)站自行點擊操作購買保險,在此情況下,對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其中,保險人應采用相應標志足以引起投保人對免責條款的注意,同時保險人應以常人能夠理解的方式對免責條款予以解釋說明。投保人在投保時亦應當仔細閱讀相關條款,以期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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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如何判斷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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